大連市消防條例2024年修訂, 大連市消防條例2024年修訂 (2015年12月31日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6年3月23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 根據2021年
(2015年12月31日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6年3月23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 根據2021年4月23日大連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1年5月27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的《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大連市物業管理條例>等5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遼寧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防火、滅火和相關應急救援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根據授權,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第四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應當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勢,研究并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市及區(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
公安派出所按照規定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等工作。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指導和幫助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消防宣傳教育基地,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學前教育機構、中小學、大專院校以及職業教育培訓機構等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安全教育培訓內容,每年定期組織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活動。
第八條 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應急管理等部門編制消防專項規劃,并將消防專項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變更消防專項規劃。
第十條 消防站、消防通信、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應當與其他市政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消防專項規劃確定的公共消防設施用地用途。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審批。
第十一條 供水單位負責公共消防供水設施的新建、遷建、補建、拆除和維護保養等工作,所需資金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擔。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定期對公共消防供水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公共消防供水設施缺損、無法正常供水的,應當書面告知供水單位進行維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公共消火栓。
第十二條 規劃危險化學品聚集區及大型石油化工生產、儲存、經營、運輸項目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市消防救援機構意見。
第十三條 建筑外墻設置的牌匾、電子顯示屏、條幅等,應當采用不燃、難燃材料或者采取防火保護措施,并不得影響人員逃生和滅火救援。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在審批可能影響消防安全的戶外廣告時,征求消防救援機構意見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及時作出答復。
第十四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審查的結果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第十五條 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
第十六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應當申請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竣工,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后應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外保溫及外墻裝飾,應當使用符合相關規定的材料。
對已經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高層建筑的外立面進行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事先與物業服務人或者建筑物管理人、業主、物業使用人明確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確需在采用外保溫材料的墻面和屋頂進行焊接、鉆孔等施工作業的,應當采取必要的防火保護措施。施工作業完成后,應當及時將裸露的外保溫材料進行防護處理。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明確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九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實行消防安全信息化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檔案,記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及時更新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第二十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建立用火、動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確用火、動火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用火、動火的審批范圍、程序和要求以及電氣焊工的崗位職責等內容。用火、動火作業時,應當設置專人看護并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
人員密集場所進行內部裝修、改建,需要進行電氣焊作業、用火、動火的,施工單位應當將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使用、營業區之間進行防火分隔。
禁止商店、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施工。
第二十一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急救、逃生和個人防護器材,屬于公眾聚集場所的,還應當配有急救箱,并在疏散樓梯間或者其他避難區域設置個人防煙裝備。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每年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安全評估機構,對其消防安全狀況進行評估,并將評估報告報所在地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鼓勵火災高危單位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開發火災公眾責任險產品。
第二十二條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安全用火、用電、用氣,不得占用、堵塞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房屋出租時,出租人應當保證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條 居民住宅區應當建設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的消防車通道。高層建筑應當在消防撲救面的室外劃定供大型消防車作業的場地。
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等進行挖掘施工的,工程結束后應當按照技術標準回填復原。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物業服務人或者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管理人對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行為應當勸阻,對不聽勸阻的,應當向所在地消防救援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發生火災時應當配合消防救援機構和公安機關清理占用消防車通道及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堵塞消防設施的車輛或者其他障礙物。
第二十五條 單位設置消防控制室的,應當實行具有職業資格的人員每日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二人,并保證消防設施正常運行,不得將應當處于自動狀態的消防設施設在手動狀態。
第二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在消防設施、器材、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等處設置醒目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七條 區分所有權的建筑物中專有部分設有消防設施的,所有人、使用人對專有部分的占有和使用不得影響建筑消防設施正常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建筑消防設施。
第二十八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筑物,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對自動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技術檢測,確保設施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的志愿消防隊,應當經常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業務訓練并定期開展滅火演練。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志愿消防隊進行業務指導。
第三十條 大型企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專職消防隊伍建設,落實業務經費,根據本單位的火災危險性配備消防車輛、器材裝備和專職消防隊員。單位專職消防隊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工資福利應當與其專業技術能力和職業風險相適應。
撤銷單位專職消防隊或者停止單位專職消防隊執勤的,應當報市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單位專職消防隊除承擔本單位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外,應當服從消防救援機構的調動,參加社會火災撲救工作。
第三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健全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制度,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第三十二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年組織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政府專職消防隊與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交通、環保、氣象等有關單位和其他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應急演練,提高應急反應和快速處置能力。
第三十三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執行撲救火災任務時,可以對因占用消防車通道或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堵塞消防設施而影響撲救火災的車輛及其他障礙物實施強制讓道或者排除。
第三十四條 火災事故發生后,相關單位、個人應當保護好消防救援機構根據需要封閉的火災事故現場。未經消防救援機構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清理火災事故現場,不得擅自移動火災事故現場物品,不得更改、刪除火災安防技術監控記錄,不得擾亂火災事故現場調查秩序。
第三十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委托依法設立的價格認定機構對火災直接財產損失進行認定。
價格認定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火災損失進行認定,出具認定意見。
第三十六條 禁止下列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為:
(一)公共娛樂場所、高層公共建筑使用瓶裝液化氣,地下建筑使用液化氣作燃料;
(二)公眾聚集場所使用塑料容器貯存汽油、酒精或者使用可燃氣體充填氣球及其他漂浮物;
(三)餐飲場所在餐廳內使用燃氣鋼瓶或者液體燃料。
第三十七條 建筑物、場所符合建造或者改造當時的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但不符合現行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防救援機構可以責令限期改正:
(一)屬于人員密集場所且存在較高火災風險的;
(二)附設在其他建筑內,嚴重影響整個建筑消防安全的;
(三)其他嚴重影響公共消防安全確需整改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使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相關處罰權的執法機關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驗收后經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在驗收后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由行使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相關處罰權的執法機關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存在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人員密集場所用火、動火作業時,未設置專人看護并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的;
(二)人員密集場所施工時未將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使用、營業區之間進行防火分隔的;
(三)商店、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施工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不符合相關規定的,經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應急管理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6日大連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大連市消防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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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公告:2018年5月22日上午8:40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
內容審核:劉超律師
來源:臨律-大連市消防條例2024年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