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辦法》2022年未做調整繼續沿用2013年施行版本執行,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漯河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辦法的通知 漯政辦〔2013〕3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漯河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辦法的通知
漯政辦〔2013〕3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漯河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西城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直屬及駐漯有關單位:
《漯河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3年2月25日
河南省漯河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漯河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因征收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河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規定》(豫政〔2012〕39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漯河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辦法》。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市、區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合法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應當對被征收人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三條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給予被征收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一)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權屬證明或者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合法建筑;
(二)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且營業執照上標明的營業地點為被征收房屋;
(三)已辦理稅務登記并具有納稅憑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無需納稅的除外);
(四)在征收決定公告之日仍在持續生產經營,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產停業損失;
(五)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章 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四條 補償范圍:
(一)可搬遷設施設備的拆除、運輸、安裝、調試費用;
(二)無法搬遷設施設備的殘值補償;
(三)停產停業期間的凈利潤補償。
第五條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標準,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據本條規定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評估機構在評估時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可搬遷設施設備的拆除、運輸、安裝、調試費用,按評估時點的河南省建筑安裝工程定額計算。
(二)無法搬遷設施設備的殘值補償,按重置成本法評估確定。
通過估算被評估機器設備的重置成本和各種貶值,用重置成本扣減各種貶值進行評估。貶值包括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經濟性貶值。
(三)停產停業期間的凈利潤補償,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潤值確定。月平均利潤值依據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納稅證明推算確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期間納稅證明為依據推算確定。經營規模小無納稅憑證,無法計算其利潤值的,以房屋租賃費等其它辦法協商解決其停產停業損失。
對評估確定的補償金額有異議的,按照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2011〕77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期限,商業、服務性營業用房不低于3個月;工業生產、倉儲性用房不低于6個月。
第七條 生產經營者承租房屋的,依照與被征收人的約定分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沒有約定的,經協商后由被征收人參照《漯河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辦法》相關內容對生產經營者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章 附 則
第八條 《漯河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辦法》適用于郾城區、源匯區、召陵區、漯河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西城區,各縣參照執行。
第九條 《漯河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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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偉濤律師
來源:臨律-河南省《漯河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辦法》2022年未做調整繼續沿用2013年施行版本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