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黑龍江省動物防疫條例最新修訂, 2024年黑龍江省動物防疫條例最新修訂 (2016年10月21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
(2016年10月21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21年10月29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訂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凈化、消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防控人畜共患傳染病,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動物防疫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控制、凈化、消滅相結合的方針。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動物防疫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將動物防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制定并組織實施動物疫病防治規劃,充實縣、鄉級動物防疫專業力量,建設與養殖規模、屠宰規模和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動物防疫隊伍。
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做好本轄區的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開展免疫、消毒、應急處置等動物防疫工作,督促、引導村(居)民自覺履行動物防疫義務。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林業和草原、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公安、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工作,可以接受本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托,承擔行政執法以外的動物防疫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根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設置的原則建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
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等技術工作;承擔動物疫病凈化、消滅的技術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動物防疫信息化建設和推廣應用,加強動物防疫信息采集、傳輸、匯總、分析和評估工作,建立動物防疫信息可追溯體系。
第二章 動物疫病的預防和控制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開展全省動物疫病風險評估,并落實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凈化、消滅措施。
第九條 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
市、縣、鄉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社會化服務或者聘用動物防疫員等形式,對個人散養的動物實施強制免疫。
第十條 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根據強制免疫密度和抗體水平,對本行政區域強制免疫效果進行評價。對經評價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相關責任人及時補充免疫。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動物疫病監測計劃,制定全省動物疫病監測計劃。市、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動物疫病監測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動物疫病監測方案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對動物疫病的發生、流行等情況進行監測,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強化野外巡查,分析研判野生動物疫情動態。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以及邊境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依法設置在邊境縣(市、區)的動物疫病監測站點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和專業技術人員,健全監測工作機制,防范境外動物疫病傳入。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外來動物疫病聯防聯控,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動物疫病監測、預警工作。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制定并組織實施本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方案。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方案要求,加強對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建設和管理。
鼓勵動物飼養場建設無規定動物疫病生物安全隔離區。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動物疫病凈化、消滅規劃,逐級制定并組織實施凈化、消滅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開展動物疫病凈化,對達到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凈化標準的單位和個人,在農業項目上優先予以支持。
第十五條 飼養犬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對犬只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
動物診療機構對犬只實施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后,應當向飼養犬只的單位和個人出具免疫證明。沒有動物診療機構的鄉鎮,由鄉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犬只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工作,出具免疫證明。
犬只免疫證明應當載明犬只主人、犬只種類、疫苗廠家、免疫時間等相關信息,并加蓋出具免疫證明單位的印章。
鼓勵飼養貓的單位和個人,對貓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
第十六條 動物疫情的認定、報告、通報和公布,按照法律規定執行。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啟動相應等級應急預案,采取封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緊急免疫、疫情監測、流行病學調查等措施,并做好社會治安維護、易感人群監測、肉食品供應以及動物、動物產品市場監管等工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衛生健康、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部門建立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治的協作機制。
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野生動物疫情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相關信息,并按照各自職責采取預防、控制措施。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指揮、協調動物疫情應急管理工作,成立相關職能部門組成的動物疫情應急指揮機構,加強動物疫情專業應急隊伍建設,明確應急處置措施;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并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不同動物疫病病種、流行特點、危害程度,分別制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實施方案,開展動物疫情防控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做好應對突發動物疫情工作。
第十九條 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后,疫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開展溯源調查和追蹤調查等流行病學調查。
省、市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派出專家組指導流行病學調查等工作。
第三章 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備與當地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工作相適應的官方獸醫。官方獸醫依法履行動物、動物產品檢疫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動物防疫工作需要,向鄉、鎮或者特定區域派駐獸醫機構或者專業工作人員。
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動物檢疫工作需要,可以組織鄉(鎮)的官方獸醫實施檢疫。
動物飼養場、屠宰企業的執業獸醫或者動物防疫技術人員,應當協助官方獸醫實施檢疫。
第二十一條 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依法實行申報制度。
動物飼養場(戶)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的,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向所在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屠宰企業屠宰動物的,應當提前六個小時向所在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緊急屠宰動物的,可以隨時申報。
第二十二條 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根據動物養殖規模以及分布情況,合理設置動物檢疫申報點,并將動物檢疫申報點、檢疫范圍、檢疫對象和聯系電話等有關事項向社會公布。
鼓勵通過互聯網平臺方式申報檢疫。對到檢疫申報點申報檢疫的,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以及官方獸醫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第二十三條 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向定點屠宰企業派駐官方獸醫,官方獸醫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并對檢疫結論負責。
定點屠宰企業應當配合官方獸醫實施檢疫,為官方獸醫開展檢疫提供人員協助和必要條件。
第四章 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四條 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責任,出現病死動物或者病害動物產品,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在水域、城市公共場所、鄉村以及野外環境發現死亡動物的收集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省動物和動物產品集中無害化處理場所建設規劃和動物防疫、環境保護等規定,組織建設無害化處理場所;依托動物飼養場、屠宰場,以及專業合作組織、畜牧獸醫站等建設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收集網點、暫存設施。
第二十六條 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建立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建立臺賬,如實記錄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的收集、登記、處理方式和處理后產品流向等信息。
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備具有定位系統、符合動物防疫要求的專用運輸車輛,建設符合動物防疫要求的清洗消毒設施。
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向社會公布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定期報告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情況。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道路運輸動物的指定通道,設置引導標志。
進入或者途經本省運輸動物的車輛,應當在指定通道通行。
第二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派執法人員在所在地依法設立的檢查站執行動物防疫監督檢查任務,對運輸的動物進行查驗;查驗合格的,在《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上加蓋指定通道專用章。必要時,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臨時動物防疫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同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予以協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接收《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未加蓋指定通道專用章的動物。
第二十九條 運輸動物或者動物產品的,貨主以及承運人應當按照《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填寫的目的地運抵,中途不得轉運、銷售、更換動物或者動物產品。
第三十條 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詳細記錄動物以及動物產品種類、數量、來源、流向等信息,并保證信息真實準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記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購買或者接收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用于經營。
禁止出售或者購買未按照規定進行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等動物疫病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種用、乳用動物及其產品。
第三十二條 鼓勵單位或者個人舉報動物防疫違法行為。對提供動物防疫重大違法案件關鍵線索或者證據的舉報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方式,接到舉報應當及時處理。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建立健全動物防疫經費投入保障機制,將應當由政府承擔的動物疫病監測、預防、控制、凈化、消滅、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監督管理等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有關部門預算統籌保障。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防疫物資分級儲備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標準儲備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防疫物資,并適時更新和補充。
第三十五條 對動物疫病監測采樣過程中造成動物應激死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參照國家強制撲殺動物補助標準給予補償。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扶持動物防疫社會化服務組織發展,鼓勵獸醫行業協會、執業獸醫、鄉村獸醫等單位和個人提供動物防疫服務并參與動物防疫工作。
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發揮村級動物防疫員公益性服務作用,保障合理勞動報酬,提供勞動保護。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無害化處理場所未按照規定建立無害化處理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貨主在運輸途中未按照《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要求,擅自轉運、銷售、更換動物或者動物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運輸人處運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道路跨省運輸動物,未經省人民政府設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過省境,或者未經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在《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上加蓋指定通道專用章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運輸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接收動物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上未加蓋指定通道專用章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接收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動物防疫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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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佳律師
來源:臨律-2024年黑龍江省動物防疫條例最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