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最新修訂版已于2022年3月21日開始公開征求意見, 《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為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推進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提高立法質量,現將《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征求意見
《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為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推進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提高立法質量,現將《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在2022年4月22日前,通過以下3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黑龍江省司法廳網站(網址:http://sft.hlj.gov.cn/)中部“立法意見征集”欄目,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建議郵寄至黑龍江省司法廳,地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紅旗大街433號,郵政編碼:150090。
三、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sftlfc2020@163.com。
黑龍江省司法廳
2022年3月21日
附件:《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加強土地管理,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省行政區域內土地的保護、開發、利用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
第三條 〔政府及村委會等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地管理工作的領導,科學規劃,嚴格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壞土地資源的行為。
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開展土地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土地違法行為,并將巡查情況報鄉(鎮)人民政府。
第四條 〔部門職責〕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國土空間規劃
第五條 〔規劃體系〕國土空間規劃包括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相關專項規劃。詳細規劃應當服從總體規劃;相關專項規劃應當相互協同,符合總體規劃并與詳細規劃相銜接。下級國土空間規劃應當服從上級國土空間規劃。
國土空間規劃批準實施前,經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繼續執行。
第六條 〔總體規劃內容〕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目標、期限和范圍;
(二)國土空間格局、規劃用地布局;
(三)國土空間分區和用途管制要求;
(四)規劃實施措施;
(五)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七條 〔規劃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由省、市(地)、縣(市)、鄉(鎮)人民政府(行署)分別組織編制。
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詳細規劃。
相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專項規劃,應當遵循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不得違背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專項規劃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詳細規劃。
第八條 〔規劃審批〕國土空間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省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哈爾濱市以及國務院指定城市的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由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報國務院批準。
其他市(地)、縣(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委)審議后,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逐級報市級人民政府批準,報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開發邊界內的詳細規劃,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城鎮開發邊界外的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修改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擅自修改國土空間規劃。
第九條 〔規劃動態監管〕各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托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和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督信息系統,對國土空間規劃實施情況開展動態監測、評估、預警和監管。
第十條 〔年度計劃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實施的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統籌安排建設項目用地。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優先保障國家和省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和重大產業項目用地。
第三章 耕地保護
第十一條 〔責任目標考核〕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耕地保護的第一責任人。
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考核內容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保護制度建設等方面情況。
第十二條 〔耕地特殊保護〕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耕地特殊保護,促進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十三條 〔耕地占補平衡〕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耕地總量減少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耕地質量降低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整治。
新開墾和整治的耕地,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驗收。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補充耕地〕經依法批準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組織或者個人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委托縣級人民政府補充耕地。
開墾耕地或者委托補充耕地產生的相關費用作為建設成本,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或者生產成本。
第十五條 〔耕地保護補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耕地保護專項資金用于耕地保護補償,對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的主體根據其耕地保護實際成效給予補償激勵。
第十六條 〔耕地用途管制〕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耕地應當優先用于糧食和油、糖、蔬菜等農產品生產,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
禁止違反規定占用耕地開展綠化造林、超標準建設綠色通道、挖田造湖造景等活動。
第十七條 〔閑置耕地處置〕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
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劃撥決定書規定動工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建設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用地單位征收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的土地閑置費。
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劃撥決定書規定動工之日起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建設項目需要使用時,對恢復耕種土地有青苗的,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八條 〔未利用地開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的范圍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按照國土空間規劃,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一次性開發五十公頃以下(含五十公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一次性開發五十公頃以上一百公頃以下(含一百公頃)的,由市級人民政府批準;一次性開發一百公頃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 〔土地復墾〕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
第二十條 〔耕地耕作層利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建設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
第四章 建設用地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一條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控〕從事土地開發利用活動,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土壤污染,并確保建設用地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
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不得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
第二十二條 〔地上地下空間利用〕鼓勵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地上、地下空間,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要求。
地上、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參照地表同類用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中小企業用地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新增和存量建設用地使用,保障中小企業用地,優先支持通過工業用地整治改造、城鄉低效用地再開發等方式建設中小企業園區,促進中小企業集聚發展和轉型提升。
第二十四條 〔改變用途管理〕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重新審批,并按照新的用途補繳相應的土地價款。
第二十五條 〔臨時用地管理〕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第二十六條 〔集體建設用地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 〔礦地林一體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所屬部門積極探索礦地林一體化審批模式。
第二節 農用地轉用
第二十八條 〔建設用地管理〕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九條 〔批次用地管理〕除國務院授權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外,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市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條 〔單獨選址用地管理〕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一條 〔未利用地轉用〕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參照農用地轉用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節 土地征收和占用
第三十二條 〔土地成片開發〕屬于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編制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方案,經省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方可申請土地征收。
第三十三條 〔委托土地征收〕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征收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五公頃以下(含三十五公頃),其他土地七十公頃以下(含七十公頃)的,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市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四條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區片綜合地價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區片綜合地價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社會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
第三十七條 〔國有農用地補償〕建設項目占用具有合法使用權的國有農用地的,參照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實施。
第四節 宅基地管理
第三十八條 〔宅基地使用權〕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結合舊村改造,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每戶不得超過三百五十平方米。
城市近郊和鄉(鎮)政府所在地以及省屬農、林、牧、漁場場部的宅基地,每戶不得超過二百五十平方米。
原有宅基地超過標準的,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逐步進行調整,調整前可以臨時使用。村莊、集鎮建設需要時,原土地使用者應當無條件退回,不得阻礙。
禁止在超過用地標準宅基地的超出部分建永久性建筑物。
第三十九條 〔戶有所居〕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通過提供安置房等措施,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第四十條 〔宅基地申請〕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的,應當以戶為單位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并在本集體范圍內公示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第四十一條 〔宅基地盤活〕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通過自主經營、合作經營、委托經營等方式,發展農家樂、民宿、鄉村旅游等,增加經濟收入,壯大集體經濟組織實力。
第四十二條 〔宅基地有償退出〕允許進城落戶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退出的宅基地優先用于保障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宅基地需求。
第四十三條 〔農業農村部門職責〕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第五節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管理
第四十四條 〔用地計劃安排〕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作出合理安排。
第四十五條 〔產業環保要求〕擬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產業和項目,參照國有建設用地《限制用地項目目錄》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進行用地審核,應當符合廢氣、廢水的排放標準,符合固體廢物、噪聲管理的環保要求。
第四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的確定〕土地所有權人應當按照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方案,對于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以以協議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
第四十七條 〔存量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已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且屬于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的,可以以協議方式辦理出讓手續。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督察制度的建立〕省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的規定,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進行督察:
(一)耕地保護情況;
(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情況;
(三)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和實施情況;
(四)國家有關土地管理重大政策落實情況;
(五)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六)其他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
第四十九條 〔督察的落實〕市、縣級人民政府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或者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土地管理重大決策不力的,省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可以向被督察的人民政府下達督察意見書,被督察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整改,并及時報告整改情況。省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可以約談被督察的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對發現的違法問題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五十條 〔監督檢查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開展監督檢查工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有權機關作出處罰決定。
第五十一條 〔案件移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規占用耕地的處罰〕違反規定占用耕地開展綠化造林、超標準建設綠色通道、挖田造湖造景等破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耕地開墾費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破壞黑土地等優質耕地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三條 〔未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的處理〕未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的,由縣級以上稅務部門責令補繳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五十四條 〔救濟途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提起訴訟,又拒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五條 〔妨礙公務處罰〕拒絕、阻礙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對土地管理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施行時間〕《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違法建設防控和查處條例》是否屬于違法建設依照建設時施行法律規定予以認定和處理,最新版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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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石珊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最新修訂版已于2022年3月21日開始公開征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