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實施細則》自2019年3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珠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實施細則的通知 海府規〔2019〕1號 各街,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海珠區農村
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珠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實施細則的通知
海府規〔2019〕1號
各街,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海珠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實施細則》業經區政府16屆5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區農業農村局反映。
海珠區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1日
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行為,確保交易過程公開、公平、公正,加強農村基層廉潔建設,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廣州市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及《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若干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海珠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實施細則》。
第二條 《海珠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實施細則》所指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農村集體)是指海珠區行政區域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含經濟聯合社及其全資所屬單位和控股企業、經濟合作社及其全資所屬單位和控股企業。
本細則所稱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是指將農村集體資產進行承發包、租賃、出讓、轉讓以及利用農村集體資產折價入股、合作建設等交易行為。
第三條 海珠區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的資產交易行為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海珠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實施細則》。
第四條 《海珠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實施細則》所指的農村集體資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于農村集體的可交易的耕地、園地、林地、草場、水面、其他土地(設施農用地和裸地)等土地經營權以及經濟發展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宅基地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屬于農村集體所有的林木;
(三)農村集體投資投勞興建和各種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購置的交通運輸工具、機械、機電設備、農田水利設施以及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四)農村集體所有的有價證券、債權;
(五)農村集體與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個人按照協議及實際出資形成的資產中占有的份額;
(六)農村集體接受國家無償劃撥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及個人資助、捐贈的資產;
(七)農村集體所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
(八)農村集體企業經營權;
(九)依法屬于農村集體所有或者經營管理的其他資產。
國家投資建設但歸農村集體實際管理使用的公益設施不屬前款所列農村集體資產,不得交易。
農村集體應當對集體資產開展清理和建立臺賬,并進行年度盤點。
第五條 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遵循民主決策、平等有償、誠實守信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侵犯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工作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海珠區農業農村局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全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海珠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實施細則》。
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監督管理工作,并組織農村集體資產進入交易服務機構交易。
第七條 區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資”交易監管中心(以下簡稱區“三資”中心),作為全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監督管理機構及區級交易服務機構。區“三資”中心隸屬于區農業農村局,履行以下職責:
(一)交易監督管理職責
1.監督農村集體將集體資產交易情況錄入農村集體資產信息化監管平臺,監管農村集體資產信息化監管平臺使用情況;
2.指導農村集體進行交易申請;
3.監督交易的進程以及合同的簽訂、變更;
4.監督、提示合同期滿前的交易申請;
5.監督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信息公開情況;
6.調查處理交易過程中的相關投訴。
(二)交易服務職責
1.提供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場所;
2.發布交易信息;
3.接受競投意向人咨詢和報名,審查競投意向人資質;
4.按照規定組織交易;
5.指導交易合同簽訂;
6.保存管理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動記錄等資料檔案;
7.對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合同歸檔備案;
8.記錄交易主體的誠信情況。
第八條 昌崗、鳳陽、瑞寶、江海、南洲、琶洲、華洲、官洲街道辦事處作為所轄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機構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科(以下簡稱街道農管科),負責所轄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監管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監督農村集體將集體資產交易情況錄入農村集體資產信息化監管平臺,監管農村集體資產信息化監管平臺使用情況;
(二)指導農村集體進行交易申請,對所轄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文件資料等進行審核;
(三)監督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信息公開情況;
(四)監督、提示合同期滿前的交易申請;
(五)監督交易的進程以及合同的簽訂、變更;
(六)調查處理交易過程中的相關投訴。
第九條 成立經濟聯合社農村集體“三資”交易站作為經濟聯合社交易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聯社交易站),聯社交易站由經濟聯合社兩委會、監委會相關成員組成,實行社長負責制。聯社交易站履行以下職責:
(一)統一使用由區“三資”中心提供的農村集體資產信息化監管平臺,對農村集體資產的臺賬進行動態管理,與區“三資”中心信息聯網;
(二)及時梳理一年內即將到期的集體資產,發布待交易信息;
(三)對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申請資料進行初審,并提交街道農管科審核;
(四)提供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場所;
(五)發布聯社交易服務機構進行交易的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信息;
(六)按照規定組織交易,接受競投意向人咨詢和報名,審查競投意向人資質;
(七)指導交易合同簽訂,及時登記合同臺賬,保存管理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動記錄等資料檔案,對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合同歸檔備案;
(八)記錄交易主體的誠信情況。
第十條 農村集體應當參照《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公開集體資產交易相關信息,建立集體資產和經濟合同臺賬,將集體資產交易及相關經濟合同臺賬、財務收支情況錄入農村集體資產信息化監管平臺,對集體資產實行動態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為本集體所有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登記管理和建檔造冊;
(二)建立本集體合同臺賬,跟蹤合同變更和收款情況,督促相關合同的履行;
(三)及時梳理一年內即將到期的集體資產,對合同即將到期的集體資產提出交易或處置方案;
(四)依照層級民主決策制度,組織召開民主表決會,對交易方案進行表決和監督;
(五)準備交易資料,向聯社交易站提交申請,參加聯社交易站、區“三資”中心組織的與本集體有關的交易;
(六)負責本集體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信息發布、公示及資料歸檔、報備。
第十一條 交易監督管理機構和交易服務機構不對進場交易的農村集體資產的質量瑕疵、權屬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違約等風險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標準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資產應當進入農村集體所在地的交易服務機構進行交易。本區的交易服務機構分為兩級:區“三資”中心、聯社交易站。
嚴禁將集體資產通過分割立項、化整為零的方式降級交易。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等重大資產交易應當通過該土地所在的區一級交易服務機構或者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村集體資產,應當在區級以上交易服務機構進行交易:
(一)農村集體擁有的建設用地、發展留用地出租、轉租(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二)對農用地(包括耕地、果園、魚塘、水庫等)承包經營權的發包或轉包,當單宗合同土地面積達到3000平方米以上或出租年限超過5年的;
(三)對單宗商業樓宇、廠房、倉庫、市場等物業出租或轉租,當合同標的總額達到200萬元以上、或年租金達到40萬元以上、或出租年限超過5年的。
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三)項交易條件的標的物,農村集體申請在聯社交易站交易的,經街道辦事處審核、區“三資”中心授權,可以由聯社交易站組織交易,區級交易服務機構應安排工作人員進行全程監督。
禁止私下交易和違規簽訂交易合同。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資產應當采取公開競投方式進行交易。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可以不采取公開競投方式:
(一)發展幼兒園、養老院、社區保潔服務等公益事業項目。
(二)地鐵等政府投資并與農村集體發生經濟關系的公共設施建設項目。
(三)經連續兩次采用公開競投方式交易都因無人報名而未能成功交易的項目。
經連續兩次采取公開競投方式交易都因無人報名而未能成功交易的項目,如不采取公開競投方式,農村集體提出申請時,必須將最后一次提交的交易方案作為采取協商談判等方式的要素之一。
(四)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之外的集體資產折價入股、合作建設的項目。
不采取公開競投方式的,由農村集體提出申請,街道農管科審核,經街道辦事處批準后報區農業農村局備案,并經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可以采取協商談判等其他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 以公開競投方式進行的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應當遵守以下成交規則:
(一)只有一個競投人的,成交價不得低于底價;
(二)有兩個以上競投人的,按照價高者得的方式成交。因特殊原因,需要以價高者得以外的方式成交的,由本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適用的情形;
(三)在價格與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本農村集體成員、原承租人等依法、依約定享有優先權的競投人優先競得。同時存在兩個以上優先權的,法定優先權在先;不能確定優先權次序的,以現場抽簽方式確定競得人。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資產公開交易前,農村集體應當向街道辦事處申報交易意向。街道辦事處應當針對交易意向所涉項目的行業、類別和特點及交易標的物的性質等,根據區域產業發展規劃、環保及國土規劃管理要求等向有相關職能部門提出申請建議,在收到反饋意見后向農村集體提供指引。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應當在完成交易意向登記后編制交易方案,交易方案按照層級民主決策制度進行表決。交易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資產詳細信息(包括權屬、地址、租賃期限、交易面積、四至圖等);
(二)交易方式及競投人資格條件;
(三)交易底價及遞增幅度;
(四)交易保證金數額;
(五)合同期限及履約保證金數額;
(六)違約責任;
(七)其他表決事項。
農村集體可以根據市場價格提出交易底價,但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交易底價應當根據資產評估結果確定。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層級民主決策制度應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指導,農村集體黨組織、社委會共同研究,經農村集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書面報區“三資”中心。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應當自民主表決通過之日起180日內向街道農管科提交材料,并保證其真實性和完整性。超過180日未提交的,必須重新進行民主表決。提交材料如下:
(一)經民主表決通過的交易方案、農村集體全部成員名單、參加表決成員名單及簽名表、表決票數等表決情況;
(二)交易意向登記情況、交易申請、信息發布申請;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如申請方為公司的,須提供營業執照;
(四)標的物權屬的證明材料;
(五)合同樣本;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 交易受理
(一)區“三資”中心交易程序
街道農管科應當在收到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屬于區級交易服務機構交易的,須交區“三資”中心進行審核。
區“三資”中心在收到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資料齊備且屬于區級交易服務機構的交易事項,進行受理和登記,并在《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信息發布表》上注明“同意發布”;對不予同意的,應在《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信息發布表》中注明“不同意發布”及說明理由,并退回資料。
(二)聯社交易站交易程序
街道農管科應當在收到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資料齊備且屬于聯社交易站業務范圍的交易事項,進行受理和登記,并在《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信息發布表》上注明“同意發布”;對不予同意的,應在《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信息發布表》中注明“不同意發布”及說明理由,并退回資料。
第二十一條 資料齊全的,交易服務機構應當自收到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在廣州市農村廉政信息公開平臺、海珠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和財務服務平臺、交易服務機構公告欄同時發布公告信息;農村集體應當同步在村務公開欄、標的物所在地等處所發布公告信息。
交易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基本情況;
(二)交易底價;
(三)競投人資格條件;
(四)報名時間、地點和方式;
(五)交易保證金數額及交納方式;
(六)交易時間、地點、方式;
(七)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交易公告期限應當根據交易底價的數額確定:數額較小(合同標的總額200萬元以內)的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數額較大(合同標的總額為200萬元以上至1億元以內)的不得少于20日;數額巨大(合同標的總額1億元以上)的不得少于60日。
交易公告期間,聯社交易站對外接受報名時間每個工作日不少于5小時。
公告期間需撤銷交易申請或者變更公告內容的,屬于聯社交易站的交易,農村集體應當于公告結束3個工作日前經民主表決通過并向聯社交易站提出書面申請,經聯社交易站及街道辦事處同意后,聯社交易站即時撤回或變更已發布的交易信息;屬于區“三資”中心的交易,農村集體應當于公告結束3個工作日前經民主表決通過并向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經街道辦事處及區“三資”中心同意后,區“三資”中心即時撤回或變更已發布的交易信息。
第二十三條 競投意向人應當按照交易公告要求交納交易保證金,向指定的交易服務機構提交資料報名,并保證報名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對競投意向人的報名資格進行確認并告知確認結果,向符合競投資格的競投意向人發放《競投資格確認書》。
未按交易公告要求提交資料報名,交納交易保證金,不具備競投人資格條件的競投意向人,交易服務機構不得接受其參與競投。
第二十四條 交易保證金規則
為保障交易的順利進行,交易保證金數額、交納規定等必須在《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民主表決書》及交易方案中明確,并在交易公告中披露。
一份交易保證金只能參與一項交易的競投。競投人未能成功競得的,在該項交易結果公示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全額返還。競投人成功競得的,在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全額返還或者按公告約定轉為合同履約金。
競投人在交易過程中違反交易規則的,按照《競價書》等相關規定和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交易服務機構組織交易時,進行資產交易的農村集體應當按交易公告要求的交易時間,提前3日通知監委會(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和不少于2名的社員代表參與交易現場見證和監督,并同時在該項目交易公告發布的同一平臺、場所發布邀請見證和監督的公告。
監委會(民主理財小組)發現違規交易行為,或者接到相關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向交易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六條 交易完成后,農村集體和競得人現場簽訂《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確認書》確認交易結果。完成交易確認后,交易服務機構和農村集體應及時將交易結果在該項目交易公告發布的同一平臺、場所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交易結果公示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易項目名稱及概況;
(二)競得人;
(三)交易時間及成交價格;
(四)公示期限;
(五)投訴受理機構和聯系方式。
第二十七條 交易結果公示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農村集體和競得人應當到相應的交易服務機構簽訂合同,簽訂的合同須與民主表決通過的合同主要條款一致。
交易結果公示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因競得人的原因,未與農村集體簽訂合同的,視為放棄交易,交易保證金按交易《競價書》規定予以處理。交易服務機構和農村集體應在該項目交易公告發布的同一平臺、場所發布取消交易信息公告。
第二十八條 簽訂合同后,農村集體應將相關資料及時錄入海珠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和財務服務平臺,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對交易項目相關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 無競投人、競投無效或者交易失敗的,農村集體可以在不變更交易條件的情況下申請重新發布交易公告。變更交易條件的,應當按照《海珠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實施細則》規定重新申報交易意向。
第五章 交易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條 區“三資”中心應當將海珠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和財務服務平臺納入農村廉情預警防控系統,進行實時預警、實時分析和實時監管。
第三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將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納入農村集體年度績效考核內容,作為經濟聯合社兩委會成員、經濟合作社社委會成員的考核依據。
第三十二條 建立信用評價機制
(一)交易管理機構、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定期對資產交易、合同履約等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并書面告知區農業農村局;
(二)農村集體在摸查資產交易、合同履約情況后,可以制定本農村集體信用評價機制及標準,按照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層級民主決策制度進行民主表決通過后執行;
(三)按農村集體制定的信用評價機制,對于信用評價差的競投人,經民主表決通過,通知交易服務機構限制其參與競投。
第三十三條 在交易過程中,因出現以下特殊情況之一導致無法正常交易的,經交易管理機構同意,交易服務機構可以作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的決定,并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公告: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正常交易的;
(二)第三方對本次交易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且確有證據的;
(三)競投人有弄虛作假、串通競投、行賄、敲詐勒索、威脅他人等嫌疑,且需調查確認的;
(四)其他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的特殊情況。
第三十四條 區農業農村局、交易管理機構或者監察部門接到涉及交易違規的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受理,并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農村集體有關人員違反《海珠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實施細則》規定,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扣減薪酬或者績效獎金、建議罷免等處理;給集體經濟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本細則規定進入交易服務機構公開交易的;
(二)對標的金額、面積、期限等進行分拆,以規避進入上一級交易服務機構公開交易的;
(三)交易過程中存在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資料等行為的;
(四)不按規定履行民主表決程序的;
(五)擾亂交易秩序、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
(六)交易后不按規定簽訂合同的;
(七)故意設置障礙不履行合同的;
(八)存在行賄、受賄行為的;
(九)其他影響交易公開、公平、公正進行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交易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海珠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實施細則》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交易服務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海珠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實施細則》規定,濫用職權、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視情節輕重,由其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扣減薪酬、辭退、問責、處分等處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競投意向人、競投人、競得人違反《海珠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實施細則》規定,損害他人、農村集體利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弄虛作假、串通競投、行賄、敲詐勒索、威脅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在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可依據合同約定途徑解決;沒有約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海珠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實施細則》與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海珠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實施細則》中涉及的“以上”均包含本數;涉及的“以內”均不包含本數;涉及的“超過”均不包含本數;涉及的“日”等除特指“工作日”外,均為自然日。
第四十二條 《海珠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原《海珠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實施細則》(海府﹝2016﹞24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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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
來源:頭條-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實施細則》自2019年3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