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自2020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番禺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 番農規〔2020〕1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屬各有關單位:
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番禺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
番農規〔2020〕1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屬各有關單位: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形成的《廣州市番禺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廣州市番禺區農業農村局
2020年1月10日
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行為,確保交易過程公開、公平、公正,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權益,推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和《廣州市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廣州市番禺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
第二條 《廣州市番禺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所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農村集體)是指農村股份合作經濟社及其所屬經濟實體、自然村、生產隊。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是指將農村集體資產進行承發包、租賃、出讓、轉讓以及利用農村集體資產折價入股、合作建設等交易行為。
第三條 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的資產交易行為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廣州市番禺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
涉及農村集體的舊村莊、社區整體合作改造類項目,農村集體引入合作企業的具體流程按照城市更新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廣州市番禺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所指的農村集體資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于農村集體的可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場、水面、灘涂等土地經營權以及經濟發展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宅基地等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屬于農村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
(三)農村集體投資投勞興建和各種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購置的交通運輸工具、機械、機電設備、農田水利設施以及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四)農村集體所有的有價證券、債權;
(五)農村集體與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個人按照協議及實際出資形成的資產中占有的份額;
(六)農村集體接受國家無償劃撥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及個人資助、捐贈的資產;
(七)農村集體所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
(八)農村集體企業經營權;
(九)依法屬于農村集體所有或者經營管理的其他資產。
以下農村集體資產不得交易:
(一)國家投資建設但歸農村集體實際管理使用的公益設施;
(二)產權關系不明確,處置權限有爭議的;
(三)農村集體提交的資料不全或弄虛作假的;
(四)未按規定經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的;
(五)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禁止交易的。
第五條 在辦理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交易前,應當先由接受申請的鎮街商請相關職能部門提出核查意見,其交易按照農村建設用地流轉和開發建設的相關規定進行。
第六條 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遵循民主決策、平等有償、誠實守信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侵犯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交易管理機構
第七條 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建立和管理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區交易中心),組織實施《廣州市番禺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
第八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和管理鎮、街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鎮、街交易中心)。鎮、街應當成立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領導協調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協調小組),由鎮、街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農業農村工作的領導任副組長,農業農村、信訪維穩、社會事務、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衛生健康、教育、司法和公安等部門負責人任成員。各相關單位應當派人具體參與交易事項的指導、監督等工作。
第九條 鎮、街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是本轄區內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管理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本轄區內農村集體開展資產清理、臺賬建立和年度盤點;
(二)組織農村集體資產進入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平臺交易;
(三)對農村集體資產的交易資料進行審核,監督交易全過程;
(四)監督農村集體將集體資產交易情況錄入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平臺,監管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平臺使用情況;
(五)監督、提示合同期滿前的交易申請;
(六)監督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信息公開情況;
(七)調查處理交易過程中的相關投訴。
第十條 農村集體應當成立交易管理工作小組,負責集體資產交易各環節的具體工作。工作小組由村黨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相關成員及3至5名股東代表組成,由村黨組織書記任組長。
第三章交易服務機構
第十一條 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交易服務機構)包括1個區交易中心、16個鎮、街交易中心,分級提供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服務,履行以下職責:
(一)提供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場所;
(二)審核交易資料,發布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信息;
(三)接受競投意向人咨詢和報名,審查競投意向人資質,收取交易保證金;
(四)按照規定組織交易;
(五)指導交易合同簽訂;
(六)收集、整理和保存管理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動記錄等資料檔案;
(七)記錄交易主體的誠信情況;
(八)建立集體資產交易統計臺賬,承擔交易數據統計、查詢工作。
交易服務機構不對進場交易的農村集體資產的質量瑕疵、權屬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違約等風險承擔法律責任,有權拒絕存在明顯質量瑕疵、權屬合法性瑕疵的農村集體資產進場交易。在辦理交易過程中,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全區農村集體資產均應當根據屬地和分級標準進入區交易服務機構或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進入區交易中心或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其余進入屬地鎮、街交易中心交易:
(一)單次交易額100萬元以上(含本數,下同)的集體固定資產的出讓、轉讓;
(二)出租農用地面積100畝以上的;
(三)出租非農用地面積20畝以上的;
(四)出租商鋪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
(五)出租廠房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的;
(六)出租資產合同標的首年租金100萬元以上的;
(七)合同收入總金額500萬元以上的;
(八)合同期限10年以上的(其中,合同期10年以上的小微資產交易可由鎮、街交易中心集中申報,經區交易中心審核同意后在鎮、街交易中心交易);
(九)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其中,農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應當進入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
(十)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認為應當在區交易中心或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其他農村集體資產。
嚴禁將整體發包(出租)經營的大宗物業和經營項目通過分割立項、化整為零的方式降級交易。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根據全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規模、數量和其他情況的變化,調整交易分級標準。
第十三條 鎮、街交易中心應當配備3至5名專職工作人員和固定的場所。
第十四條 交易服務機構運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其中,區交易中心運作經費由區財政保障,鎮、街交易中心運作經費由鎮、街財政保障。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應當按照《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公開集體資產交易相關信息,建立集體資產和經濟合同臺賬,將集體資產交易及相關經濟合同臺賬、財務收支情況錄入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平臺,對集體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章交易方式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資產應當采取公開競投方式進行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可以不采取公開競投方式進行交易:
(一)發展普惠性幼兒園、中小學、養老院等公益事業項目;
(二)地鐵、移動通訊基站、社區醫院、污水處理站等與農村集體發生經濟關系的公共設施建設項目;
(三)以建設用地使用權之外的集體資產折價入股、合作建設的項目;
(四)涉及區級或以上重點建設工程的項目;
(五)連續兩次采用公開競投方式交易均因無人報名而未能成功交易,在交易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再次申請交易的項目。
不采取公開競投方式的,由農村集體提出申請,鎮、街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審核,經鎮、街領導協調小組同意后報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并經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可以采取協商談判等其他方式進行。
第十七條 以公開競投方式進行的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應當遵守以下成交規則:
(一)只有1個競投人的,成交價不得低于底價;
(二)有2個以上競投人的,按照價高者得的方式成交;
(三)在價格與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本農村集體成員、原承租人等依法、依約定享有優先權的競投人優先競得。同時存在2個或以上優先權的,法定優先權在先;不能確定優先權次序的,以現場搖號方式確定競得人;
(四)競投人不到場參加競投的,視為自動放棄競投,放棄競投的,所繳交的交易保證金按交易公告列明的規則予以處理;
(五)經股東代表會議表決同意,競得人放棄成交,可按報價高低順序遞補確定競得人,但成交價不得低于底價。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資產公開競投應當在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區交易中心或鎮、街交易中心進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經鎮、街交易中心同意,可在標的物所在地公開競投:
(一)面積不超過5畝(含5畝)、承包期不超過3年(含3年)且股東自耕的零散農用地;
(二)農貿市場內的攤位。
在標的物所在地公開競投的,鎮、街交易中心應當派2名或以上工作人員到現場指導和監督整個交易過程,發布競投結果,并及時將相關材料整理錄入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平臺。交易項目雖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之一,但因特殊情況確需在標的物所在地進行競投的,應當由農村集體向交易服務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五章交易程序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資產公開交易前,農村集體應當向鎮、街交易中心申報交易意向。鎮、街交易中心提交領導協調小組針對交易意向所涉項目的行業、類別和特點,根據區域產業發展規劃、環保要求等提供指引。其中,涉及教育用途的農村集體資產,應當書面征詢教育部門意見,村集體資產用于辦幼兒園的,應優先發展公辦園。鼓勵農用地集約流轉,鼓勵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種養大戶和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參與農村集體資產交易。須進入區交易中心的項目,還應征求區交易中心的意見。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應當在完成交易意向登記后編制交易方案與交易合同,提交鎮、街初審。交易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資產詳細信息;
(二)交易方式及競投人資格條件;
(三)交易底價及遞增幅度;
(四)交易保證金數額;
(五)合同期限及履約保證金數額;
(六)違約責任。
交易合同應根據交易服務機構提供的樣本擬定,與交易方案的主要內容保持一致,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且包含合同相對方不依約履行合同時合同的解除、責任追究等內容。
農村集體可以根據市場價格提出交易底價,但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交易底價應當根據資產評估結果確定。
第二十一條 鎮、街對交易方案及交易合同初審通過后,農村集體將交易方案及交易合同按照《廣州市番禺區農村集體資產和農村財務管理辦法》的規定提交民主表決。
第二十二條 農村集體應當自民主表決通過之日起180日內向交易服務機構提交以下資料,超過180日未提交的,應當重新進行民主表決:
(一)經民主表決通過的交易方案、交易合同、農村集體成員名單、參加表決成員名單及簽名表、表決票數等表決情況;
(二)交易意向登記情況、交易申請、信息發布申請;
(三)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四)標的物權屬的證明材料;
(五)進入區交易中心的,應同時提交鎮、街審核同意進入區交易中心交易的書面意見。
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在接收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確認是否受理立項。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資產再次交易的,村集體可在合同到期前1年內(含1年)申請立項。因行業特性、產業發展規劃、重點項目建設或其他特殊情形確需在合同到期前1年以上申請立項的,應履行以下審批手續:
(一)提前1-5年(含5年)申請立項的,由鎮、街領導協調小組審核,出具審核意見;
(二)提前5年以上申請立項的,由鎮、街領導協調小組初審同意后報區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審議。
第二十四條 交易服務機構受理立項后,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在廣州市農村廉政信息公開平臺、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平臺以及其他政府規定的平臺網站和交易服務機構公告欄發布交易公告。農村集體應當同時在村務公開欄、標的物所在地等處所發布交易公告。交易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基本情況;
(二)交易底價;
(三)競投人資格條件;
(四)報名時間、地點和方式;
(五)交易保證金數額及交納方式;
(六)交易時間、地點和方式;
(七)違反競投規則的處理辦法;
(八)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九)監督電話;
(十)其他需要公告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 交易公告期限根據交易底價確定:交易標的總額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下的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5000萬元—10000萬元(含10000萬元)的不得少于20天,10000萬元以上的不得少于60天。
公告期間需撤銷交易申請或者變更公告內容的,應當于公告結束3個工作日前向交易服務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方可撤銷、變更公告。因政府征收等不可抗力需緊急撤銷交易公告的,不受3個工作日的限制。變更公告的內容涉及租金、租期等實質性條款的,應當重新提交民主表決結果資料并重新計算公告期限。
第二十六條 競投意向人按交易公告要求向交易服務機構提交報名資料,交納交易保證金,保證金在交易期間由交易服務機構集中管理。保證金專戶產生的利息全部上繳財政,每年年底清繳一次。
第二十七條 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對競投意向人的報名資格進行確認并告知確認結果,并在交易競投日前3天通知資產業主方到場參與見證和監督。資產業主方接告知后不到場的,視為自動放棄該項交易的見證和監督權。
交易資產屬村級集體的,村交易管理工作小組應當組織村黨組織、理事會和監事會各2名或以上成員及3-5名股東代表到場見證;交易資產屬隊級集體的,應當組織村黨組織、理事會和監事會各1名或以上成員,隊長及該隊3-5名股東到場見證。
第二十八條 交易完成后,交易服務機構應當組織農村集體和競得人現場簽訂《交易結果情況表》和《成交確認書》,在場見證的農村集體人員及交易服務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在上述材料上作為見證人簽名。
交易服務機構應于2個工作日內將交易結果在廣州市農村廉政信息公開平臺、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平臺以及其他政府規定的平臺網站和交易服務機構公告欄予以公示,農村集體應當同時在村務公開欄、標的物所在地等處所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交易結果公示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易項目名稱及概況;
(二)競得人;
(三)交易時間及成交價格;
(四)公示期限;
(五)投訴受理機構和聯系方式。
第二十九條 公示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農村集體和競得人應當到交易服務機構指定的場所簽訂合同。因競得人的原因,在約定時間內未與農村集體簽訂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交易,交易保證金按交易公告列明的規則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 簽訂合同后,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對交易項目相關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備查,并按規定將相關情況及時錄入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平臺。
第三十一條 無競投人、競投無效或者交易失敗的,農村集體可以在不變更交易條件的情況下申請重新發布交易公告。若變更交易條件的,應當按照《廣州市番禺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規定重新申報交易意向。
第三十二條 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具體組織流程、規則和使用的文件、表格范本均由交易服務機構制定。
第六章交易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三條 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平臺納入農村廉情預警防控系統,進行實時預警、實時分析和實時監管。
第三十四條 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納入鎮、街和村兩級的年度考核內容,鎮、街應當將考核情況作為村級班子的獎懲依據。
第三十五條 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平臺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區交易中心和鎮、街交易中心應當對資產交易、合同履約等信用情況進行實時記錄,并由區交易中心每月匯總,建立動態的競投人信用名單。在全區范圍內,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列為信用評價差的競投人,應當限制其參與競投:
(一)累計3次不到場交易的(有正當理由提前告知或書面委托他人的除外);
(二)累計3次到場交易時,所有競投人均未舉牌報價的;
(三)累計3次不填報暗標交易價或填報無效交易價的;
(四)無正當理由在成功競得標的后不簽約或簽約后毀約的;
(五)累計3次拖欠租金或拖欠租金總額超過50萬元,經農村集體向交易服務機構報告并舉證的。
第三十六條 農村集體資產進行交易時,村黨組織、理事會、監事會及股東代表應當派人到場見證監督,發現違規交易行為,或者接到相關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向交易服務機構和鎮、街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在交易過程中,因出現以下特殊情況之一導致無法正常交易的,經鎮、街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同意,交易服務機構可以作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的決定,并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公告: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正常交易的;
(二)第三方對本次交易提出異議,且確有證據的;
(三)競投人有弄虛作假、串通競投、行賄、敲詐勒索、威脅他人等嫌疑,需調查確認的;
(四)其他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的特殊情況。
第三十八條 競投人應當按照交易公告要求以現金、轉賬等方式交納保證金,一份保證金只能參加一項交易的競投。保證金數額一般不超過總標的金額的30%,非農用地和建筑物租賃的保證金一般不低于總標的金額的10%,具體數額由農村集體確定。
競投人到場競投未能成功競得的,交易保證金在該項交易結果公示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全額無息返還。
競投人放棄競投的,交易保證金按交易公告列明的規則予以處理。
競投人成功競得的,交易保證金在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全額無息返還,或按公告約定轉為合同履約金。
第三十九條 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鎮、街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監察部門接到涉及交易違規的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受理,并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農村集體有關人員違反《廣州市番禺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規定,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扣減薪酬或者績效獎金、建議罷免等處理;給集體經濟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本辦法規定組織農村集體資產進入交易服務機構公開交易的;
(二)對標的金額、面積、期限等進行分拆,規避相應的民主表決程序或者規避進入上一級交易服務機構交易的;
(三)交易過程中存在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資料等行為的;
(四)不按規定履行民主表決程序的;
(五)擾亂交易秩序、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
(六)交易后不按規定簽訂合同的;
(七)故意設置障礙不履行合同的;
(八)存在行賄、受賄行為的;
(九)其他影響交易公開、公平、公正進行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鎮、街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相關工作人員違反《廣州市番禺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交易服務機構工作人員違反《廣州市番禺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規定,濫用職權、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視情節輕重,由主管部門給予扣減薪酬、辭退、問責、處分等處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競投意向人、競投人、競得人違反《廣州市番禺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規定,損害他人、農村集體利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弄虛作假、串通競投、行賄、敲詐勒索、威脅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因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引起糾紛的,可依據合同約定或協商解決;沒有約定或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 交易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廣州市番禺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的交易規則和交易文件范本。
第四十六條 《廣州市番禺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番禺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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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自2020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