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補償標準大連,廊坊拆遷補償標準,法律分析:1、 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 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2、 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 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 9萬元。菜田平
法律分析:1、 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 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二)其他稅費
1、耕地占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2、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3、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
4、耕地占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廊坊2021城中村改造拆遷項目列表
1.廊坊廣陽區 東尖塔
2.廊坊安次區 高孟各莊
3.廊坊安次區 亭子頭
4.廊坊開發區 大長亭
5.廊坊開發區 樓莊
6.廊坊固安縣 翟家圈新村
7.廊坊霸州市 東關社區(東八東九)
8.廊坊大城縣 小王都
法律依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法律分析:1、房屋補償標準:樓房(二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償3300元。搗(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2800元。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補償1900元。2、其他地上(下)附著物補償標準:倉房每平方米補償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補償165元。沼氣池每個補償4600元。廁所每平方米補償190—300元。豬雞舍每平方米補償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補償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補償180—330元。磚石墻每延長米補償190元。格柵(含工藝格柵欄)每延長米補償450元。大門樓每個補償2400元。飲用水井(含壓水設備)每眼補償1000元。農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設備)每眼補償15000元。排灌大井(含設備)每眼補償3萬元。排水管(塑料管、鑄鐵)每延長米補償80—150元。電話移機補助費每戶200元。有線電視遷移補助費每戶300元。墳每座補償5000元。3、異地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地、配套設施、租房費等)每戶2萬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六條依法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重置價格結合剩余年限給予補償。
違章建筑的認定由其所在地的城市規劃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依法做出。
第二十七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
除本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安置方式。
第二十八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結構、建筑面積等因素,可以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確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協商不成的,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第二十九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據被拆除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和所安置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結算產權調換的差價。
第三十條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拆遷安置。拆遷區域新建房屋與被拆遷房屋使用性質相同的,應當優先安置要求在拆遷區域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
實行異地安置的,應當一次性安置。對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供辦理產權所需的所有資料。
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將被拆遷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交房管部門注銷。
第三十一條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按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二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三條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方式,不支付房屋產權調換差價而與拆遷人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拆遷人可以用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款購買等價值量的房屋安置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并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四條拆遷按照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標準價購買的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事先通知售房單位。被拆遷人要求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根據《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產權比例分別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要求實行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進行產權登記時,應當注明產權比例。
第三十五條拆遷房產管理部門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和單位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有住宅房屋可以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給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購買現住房后作為被拆遷人,由拆遷人給予補償。
(二)被拆遷人可以通過協商收購房屋承租人享有的公有住宅房屋使用權,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三)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異地安置,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提供的異地安置房屋的面積和使用功能應當不低于被拆除房屋的面積和使用功能。雙方應當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六條拆遷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被拆遷人已對房屋承租人進行了安置的,實行貨幣補償。實行產權調換的,用被拆遷人房屋貨幣補償款購買等價值量的安置房,由被拆遷人安置承租人,租賃關系繼續保持。
第三十七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為孤老、孤殘、孤幼和享受民政部門核發的城鎮居民最低社會保障金的,并且他處沒有住房,需要在此長期居住的,依據有關證明,拆遷人應當給予照顧,或者用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款購買等價值量的房屋安置。
拆遷人提供的等價值量的安置房屋面積和使用功能,應當不低于被拆遷房屋的面積和使用功能。
第三十八條拆遷范圍內的市政公用設施需要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向有關部門申報,取得批準并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所需遷建費用由拆遷人負責。有關部門不得借故拖延時間,影響拆遷。
第三十九條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四十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法規和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安置房屋的低層應當照顧年老或者有殘疾者。安置房屋分配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十二條對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房屋承租人的安置用房不能一次到位的,可以采取過渡方式。安置房為多層樓房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年,安置房為高層樓房的按建設管理部門規定的建設工期為準。
第四十三條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由建設、房管、物價、國土、綜合執法等部門隨相應費用變化定期確定公布。
第四十四條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房屋承租人延長過渡期限的,按下列標準增發臨時安置補助費:
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房屋承租人自行過渡或者由其單位安排過渡的,從逾期之日起以規定標準為基數,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不滿半年的增加25%;逾期滿半年不滿1年的增加50%;逾期滿1年不滿2年的增加75%;逾期滿2年以上的增加100%。
增加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按上述時間分段計算。
第四十五條拆除有線電視、有線電話和燃氣、供熱設施以及拆遷商業及工業用房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標準,按照當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四十六條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應當由具有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評估報告必須由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
第四十七條規劃、國土、房管等部門應當允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查閱被拆遷人的土地登記資料、房屋權屬登記檔案以及相關房地產交易信息。
第四十八條拆遷估價時點一般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拆遷規模大、分期分段實施的,以當期(段)房屋拆遷實施之日為估價時點。
拆遷評估的價值標準為公開市場價值,不考慮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
具體的拆遷評估規則和程序,按照《廊坊市城市房屋拆遷評估指導意見》執行。
法律分析:
1、 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 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二)其他稅費
1、耕地占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2、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3、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
4、耕地占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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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梁明
內容審核:馮立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