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村民會議決定不得違法!,村民會議作出的決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嗎?并不是!很多村民會議其實沒有專業法律人員參與,導致作出的決定不合法,那么這種情況下,作為我們普通老百姓就該默默吃虧嗎?也絕對不是!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
村民會議作出的決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嗎?并不是!很多村民會議其實沒有專業法律人員參與,導致作出的決定不合法,那么這種情況下,作為我們普通老百姓就該默默吃虧嗎?也絕對不是!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制度研究所聯席所長、西北政法大學法治學院特聘教授史西寧主任律師來跟大家聊一聊。
案情簡介
下面,我們通過一個最高院案例,來做說明。此案例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案號:(2019)最高法行申3784號。
張先生(化名)為河北省某村村民,2017年張先生的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后該村村民代表大會通過了《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該方案第三條規定:“村委會為改造范圍內的拆遷人,改造范圍內的房屋所有人為被拆遷人。”第六條規定:“根據拆遷工作需要,成立村拆遷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設立指揮部及各種相關機構”。11月,村委會對張先生下達了拆遷通知,通知的基本內容為:“張先生逾期未簽訂拆遷協議,限期2天內自行拆除,否則依法予以強制拆除。”在此期間,張先生的房屋被強行拆除。張先生認為其房屋是一審被告高新開發區管委會、鎮政府組織、實施拆除的,訴請確認強制拆除房屋行為違法。還一并提供了一審被告工作人員在拆除現場的照片。一審被告認為其工作人員在場是履行監督職責,并主張拆除房屋并非其所為,而是村委會組織實施的。村委會也承認是其實施拆除。張先生提起訴訟,經一二審法院駁回,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爭議焦點】
村委會實施強制搬遷和強制拆除是否合法?
最高院觀點
征收拆遷與征收補償事宜均屬公權力職權范疇,職權之所在,即義務之所在,也即責任之所在,并不宜假村民自治形式進行。即使對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城中村的改造,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權限范圍內議決涉及村民利益的相關事項,村民也應遵照執行;但是,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申言之,在現行土地和房屋征收補償法律法規框架內,基于“舊城改造”“村改居”或者“新城鎮建設”等實際需要,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可以在符合上位法規定前提下,通過村民自治方式決定建設項目和補償事項,并可通過簽訂協議等方式解決補償安置問題;但在未經協商一致情況下村民委員會等自治組織即單方采取強制拆除等方式則涉嫌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強制搬遷合法房屋的步驟、程序和方式有具體明確的規定,并未規定村民委員會等自治組織有權實施強制搬遷和強制拆除。
律師觀點
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在未經協商一致情況下村民委員會即單方強制拆除村民房屋是違法的!
史律師提醒
拆遷是一個長期斗爭,需要全面專業的知識,需要對全局的把控,需要對法條的合理運用。即使一個有著多年訴訟經驗的律師,也在不斷地學習和更新,才能在一個案件中冷靜地分析并作出正確的判斷。而對于非法學的人來說,這是一個龐大的課題,不能僅靠短時間的惡補可以達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遷問題的時候不妨問問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專業維權。
律師分析:
村委會未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即將其所有的集體土地出租給他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應當認定無效。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當中規定的內容可以得知,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村委會發包土地的,未召開村民會議也是有效的。村民會議是村民實現直接民主的基本形式。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會議由18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法律依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 第二十條 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并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第十四條 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一)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二)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法律分析:村委會未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即將其所有的集體土地出租給他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應當認定無效。
法律依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 第二十條 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并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村民會議的決議有法律效力嗎
●村民會議有決策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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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會議組織法
●村民會議決議如何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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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最高院:村民會議決定不得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