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執行的訴訟職能應屬于,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執行的職能主要包括:指導偵查,審查逮捕,提起公訴,參加庭審,審判監督等。其職權范圍廣泛,有力確保了司法公正與社會穩定。人民檢察院是我國國家機關中的一個特殊機構,其負有行使檢察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執行的職能主要包括:指導偵查,審查逮捕,提起公訴,參加庭審,審判監督等。其職權范圍廣泛,有力確保了司法公正與社會穩定。
人民檢察院是我國國家機關中的一個特殊機構,其負有行使檢察權、監督司法權的職責。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具有重要職能:一是指導偵查,對辦案單位提供法律意見;二是審查逮捕,對逮捕、執行逮捕的決定作出審查;三是提起公訴,對符合刑事立案標準的犯罪行為進行起訴;四是參加庭審,對被告人和辯護人的發言提出質詢和意見;五是審判監督,對審判程序和結果進行監督,提起抗訴或檢察建議等。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中的職能是司法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職責不僅是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還要加強對人民警察、人民法院和辦案單位的監督。以此確保司法公正和社會穩定。
人民檢察院的審查逮捕職能包括哪些內容?人民檢察院的審查逮捕職能主要包括對逮捕、執行逮捕的決定進行審查,并提出對不當決定的糾正要求。審查逮捕的基本標準是:1.被逮捕人員涉嫌犯罪的事實已經清楚;2.證據確鑿、充分;3.有必要對被逮捕人員采取強制措施。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職能是維護司法公正和社會穩定的重要保障。其職功能量大,選人優秀、素質高是保證其合法權威執行的關鍵,也是建設祖國的法治社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逮捕、執行逮捕的決定進行審查,可以提出糾正不當決定的意見或者建議。人民檢察院對逮捕、執行逮捕的決定提出糾正意見或者建議的,逮捕、執行逮捕的機關應當依法處理。
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是我國的司法監督機關,依法對刑事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法律分析:我國《憲法》第12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根據我國的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以及目前的檢察實踐,檢察機關的監督是一種專門監督,即對有關國家機關執法、司法活動的合法性以及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的犯罪和其他犯罪行為所進行的監督。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能,與訴訟活動有著密切的聯系,或者是在訴訟過程中進行,或者最終通過訴訟得以完成。因此,可以將檢察機關的監督分為三類:刑事訴訟監督;民事訴訟監督;行政訴訟監督。刑事訴訟監督是目前我國檢察機關監督的主要工作。民事訴訟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民事審判活動所進行的監督。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或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或者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以及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訴。行政訴訟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對行政訴訟所進行的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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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執行的訴訟職能應屬于單選題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有執行權嗎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的職權不包括
●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享有的權利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法中的職權不包括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執行的訴訟職能應屬于單選題
●人民檢查院在刑事訴訟中執行的訴訟職能應屬于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執行的訴訟職權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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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黎雪雁律師
來源:臨律-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執行的訴訟職能應屬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