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交易大股東回避原則,法律主觀:1、交易對方;2、擁有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權的;3、被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4、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5、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
1、交易對方;2、擁有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權的;3、被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4、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5、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或影響的;6、中國證監會或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上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
1、交易對方;
2、擁有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權的;
3、被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
4、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
5、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或影響的;
6、中國證監會或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上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
一、公司法股東會決議回避是怎么規定的?
1、從公司法層面看,《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
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同時,第218條規定“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因此,公司法規定的關聯股東表決回避僅限于公司為其提供擔保一項。
2、從證券法層面看,關聯股東對關聯交易的回避表決規定較多。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9條規定“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
二、表決權回避制度適用范圍
關于表決排除制度的適用范圍,主要有兩種立法例。一種為概括式,即概括的規定與股東大會決議有特別利害關系的浮動不得行使其表決權。另一種是列舉式,即在法律中列舉股東不得行使其表決權的若干情形。例如,《歐共體公司法》指令第34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及其代理人,在股東大會決議涉及
a)減輕該股東負擔;
b)針對該股東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
c)免除該股東對公司的一項責任;
d)同意該股東與公司間的合同時,不允許行使表決權”。
韓國商法也有類似的規定,在韓國商法中,有特別利害關系的股東為:在免除發起人、董事、監事的決議上,擔任該發起人、董事、監事職務的股東;在營業讓渡的承認決議時,作為受讓人的股東;決定高級職員的報酬時,擔任該高級職員的股東等。
法律分析:股東大會審議、表決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下列股東應當回避:
1、交易對方;
2、擁有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權的;
3、被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
4、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
5、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或影響的;
6、中國證監會或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上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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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黃旭暉律師
來源:臨律-關聯交易大股東回避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