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的定期會議,法律主觀: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開。董事長不召開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議事規則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法律客觀:《中華人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開。董事長不召開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議事規則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八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法律分析: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
第五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第一百零九條 股份有限公司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
第一百一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同樣以會議的形式來行使職權,因此必須建立規范的會議制度,主要內容為:1.董事會的召集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如果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這項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2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是一個以會議形式集體行使權力的機構,因此應當南公司章程規定定期召開會議或者有具體的會議制度,以促進其正常發揮作用,防止機構虛置。同時由公司法規定,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3董事會議事規則董事會是以會議形式行使權力的,必須規范地運行,所以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了由《公司法》做出規定外,其所需明確的事項則由公司章程規定。4會議通知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這樣可以使董事對會議議題有所準備。5會議記錄董事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以保證會議記錄的準確性、可信性。
●董事會的定期會議有哪些
●董事會的定期會議是什么
●董事會的定期會議制度
●董事會的定期會議由誰主持
●董事會定期會議一年至少幾次
●董事會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
●董事會定期會議召開的規定
●董事會的定期會議是什么
●董事會定期會議計劃
●董事會定期會議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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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苗佳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董事會的定期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