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東不召開股東會怎么辦,法律主觀:大股東不參加股東會,則屬于對于對于自己此次表決權利的放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法律客觀:《公司法》第四十二條 股東
大股東不參加股東會,則屬于對于對于自己此次表決權利的放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
《公司法》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召開股東會股東不參加的處理方式如下:
1、股東會股東缺席導致公司無法正常開展經營活動,則可以與該股東進行溝通,了解該股東不參加股東會的真實意圖,再協商處理;
2、若協商不成,可以采取比如增資擴股方式對其股權比例進行稀釋,直到其股權比例不影響股東會正常經營。
公司的股東撤出來的流程具體如下:
1、根據規定股東不可以進行直接的撤資,如果股東想要退股的話,需要通過股權轉讓、公司的減資或者公司的清算的方式來進行。如果公司需要清算的話,首先需要調查公司的財產狀況然后進行清理。清算組需要根據債權人的申報以及調查清理公司財產的情況來作為編制公司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以及債權、債務目錄的依據;
2、制訂清算的方案,編制完成公司財務的會計報告之后,清算組應該制訂相應的清算方案,對債權和清償債務的收取做出具體的安排;
3、公司的清算方案需要經過股東會議的確認或者相關部門的批準,股份制的公司需要向股東大會提交清算的方案,股東大會通過;有限責任公司應該交給股東會通過。因為違法而破產或者是解散的公司進行財產清算,其清算的方案需要經過其主管機關的確認;
4、清算組在制作清算的財務報表時如果發現存在尚未償還的債務,并且公司沒有能力來償還這筆債務,清算組應該立刻向當地管轄的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一條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八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股東不參加表決的處理方式:一般情況下,可以視為該股東棄權。表決權是股東享有的權利,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也可以棄權。如果是普通事項的,只需要過半數股東的表決權通過;如果是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項的,需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一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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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頭條-大股東不召開股東會怎么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