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轉讓的行政許可有哪些,法律咨詢:哪些行政許可不得轉讓?律師回答:一、通過考試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或者根據法定條件賦予法人和其他組織特定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被許可人不得轉讓。二、行政機關根據按照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檢測
法律咨詢:哪些行政許可不得轉讓?
律師回答:
一、通過考試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或者根據法定條件賦予法人和其他組織特定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被許可人不得轉讓。二、行政機關根據按照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不得轉讓。。三、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通過登記取得的特定主體資格,也不得轉讓。四是被許可人按照法定條件申請取得的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許可,不得轉讓。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四十一條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四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四十四條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
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
前兩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第四十八條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視為申請撤訴;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行政許可原則上不得轉讓,行政許可是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按照法定的條件和標準頒發的。它與申請人特定的情況和條件是緊密聯系的,對行政許可申請的審查實質就是行政機關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過程。因此,依法頒發的行政許可原則上不得轉讓。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通過考試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或者根據法定條件賦予法人和其他組織特定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被許可人不得轉讓。正是被許可人符合法定條件,行政機關才頒發許可。如果被許可人轉讓這種許可,實質上是對整個資格資質制度的破壞,也侵犯了行政機關的管理權。(2)按照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檢測、檢疫,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不得轉讓。
法律分析:依法頒發的行政許可不得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九條 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不能轉讓的行政許可有哪些情形
●不能轉讓的行政許可有哪些類型
●不可以作為轉讓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依據
●不能轉讓的行政許可有哪些種類
●哪些行政許可不可轉讓
●不得以轉讓技術作為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
●不得轉讓
●不能轉讓的行政許可有哪些類型
●行政許可禁止轉讓原則
●不得轉讓字樣的法律效力
●行政機關需要什么樣的行政許可證明?,行政機關需要行政許可證明: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時間:2020年7月22日14:00 辦案事由:鄉行政許可
內容審核:王四新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不能轉讓的行政許可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