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農業戶口遷回農村后,能不能申請宅基地,非農業戶口遷回農村后,不能申請宅基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這表明,只有農村村民才有資格
非農業戶口遷回農村后,不能申請宅基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這表明,只有農村村民才有資格申請宅基地。非農業戶口人員,即使將戶口遷回農村,也不改變其非農戶口的性質,因此不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此外,宅基地申請還有其他的條件限制,如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這些規定都進一步限制了非農戶口人員申請宅基地的可能性。
綜上所述,非農業戶口遷回農村后,由于不符合農村宅基地申請的主體資格條件,因此不能申請宅基地。
非農村戶口不可以繼承農村宅基地。而農村有其使用權,能被繼承的是宅基地上的房產。農村宅基地是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規定的成員,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標準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農村土地。農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土地則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鎮)審核后,報縣(市)審批。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是農村戶口的人如果符合農村宅基地的繼承條件,依然是可以享有一定的繼承權的,如果在繼承上產生糾紛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積極的維權。關于不是農村戶口繼承農村宅基地的具體條件跟要求。
農村宅基地房屋繼承過戶流程有那些
1、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2、到區或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房產繼承分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
3、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申請人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房地產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房屋權權證書、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4、繼承權公證文書或者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或契稅完稅憑證。
宅基地上的房屋繼承需要公證嗎
1、要區別所繼承的農村房屋是家庭共有還是夫妻共有,再要看是原始取得還是繼受取得。申請人除了向公證處提交集體土地使用證外,申請人還要向公證處提供建房審批表。所有繼承人應當共同向公證處提出申請。根據國繼承法,第一順序繼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農村過去收養子女的情況很多,以后要按收養法辦理收養登記,收養法實施前成立的事實收養關系,主要以當時遷移戶口來確認收養關系成立。在縣各姓氏的宗族譜較齊全,族譜里如收養之類的表況一般均有記錄,可以提供給公證處作為參考。此外還要向公證處提供村(居)關于被繼承人的死亡、親屬關系證明、房屋現狀照片等。依據不同的繼承情況,公證處還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證明材料;
2、申請人申請辦理農村房屋繼承筆者建議,最好由宅基地所在村的農村戶口繼承人繼承比較合適,在變更登記宅基地使用證時符合政策規定。而且繼承人可以申請審批拆屋建屋手續,如果是非宅基地所在村的繼承人繼承,土地使用證雖可變更登記至繼承人名下,但今后申請建房時,符合審批條件的可以審批,不符合審批條件的就無法批準。因為目前宅基地只允許本村民組織成員使用,一旦房屋拆除后,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3、但如果繼承人是非宅基地所在村村民,即繼承人是居民戶或外村村民,被繼承人的房屋仍然可以合法繼承。另外再談一下關于有關繼承又有贈送的問題。現實中往往是夫妻共有農村房屋,夫妻一方死亡。這時發生部分繼承,而部分要贈送的情況,這時,他們其中一個子女要求繼承。但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可以公證:
(1)子女戶籍是宅基地所在村;
(2)無房,結婚成家,符合建房審批條件;
(3)健在一方配偶同意,將自己的一半產權房屋贈與給子女;
(4)其余一半房屋按法定繼承辦理且繼承人,受贈與人為同一個子女,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權;
(5)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變更登記至繼承人名下。否則,不能辦理房屋贈與公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一般來說農民戶口遷走了,那么宅基地就會被收回,不過由于宅基地上面的房子是農民的私有財產,所以房子不倒宅基地原則上還是無法實際收回的,房子的主人還是繼續使用著宅基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4款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4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村民小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書面申請。村民小組收到申請后,應提交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并將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面積、擬建房層高和面積等情況在本小組范圍內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村民小組將農戶申請、村民小組會議記錄等材料交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級組織)審查。村級組織重點審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擬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等。審查通過的,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報送鄉鎮政府。沒有分設村民小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請等事項已統一由村級組織辦理的,農戶直接向村級組織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示后,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報送鄉鎮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1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這一規則將“一戶一宅”政策定為明文。這里,“一戶一宅”指的是農村村民一戶只能申請一處符合規定面積標準的宅基地。這里的“戶”是農村自然戶而非農村承包經營戶。,農轉非,一般情況下是會回收已經取得使用權的宅基地的,因為農民戶口已經轉為非農戶口,但是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子產權仍然屬于個人。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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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黎雪雁律師
來源:頭條-非農業戶口遷回農村后,能不能申請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