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共有家庭成員的認定,農村宅基地共有家庭成員的認定,主要依據的是戶籍管理和農村宅基地管理相關政策。以下是關于農村宅基地共有家庭成員認定的詳細分析:一、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
農村宅基地共有家庭成員的認定,主要依據的是戶籍管理和農村宅基地管理相關政策。以下是關于農村宅基地共有家庭成員認定的詳細分析:
一、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原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這里的“一戶”是宅基地分配的基本單位。
“一戶”的認定原則:通常根據公安部門管理的戶籍來認定。如果戶口本上登記的是一家人,那么該戶口本所登記的家庭就是一戶。這一原則確保了宅基地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二、共有家庭成員的認定
家庭成員范圍:在“一戶”的框架下,共有家庭成員通常包括在戶口本上登記的所有家庭成員,他們共同享有該戶所分配的宅基地使用權。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農村宅基地的分配還與是否具有本村常住戶口且享受集體資產分配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相關。這意味著,只有具備這一資格的家庭成員才能被認定為宅基地的共有成員。
三、特殊情況下的認定
分戶需求: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且缺少宅基地的,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分配新的宅基地。在此情況下,新分戶的家庭成員將不再作為原戶的共有成員。
外來人口落戶: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沒有宅基地的,在滿足一定條件后,可以被納入宅基地分配考慮范圍,成為新的共有家庭成員。
四、不予批準使用宅基地的情形
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通常不被視為獨立的“一戶”,因此不能單獨申請宅基地。
原有宅基地面積已達到規定標準或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不再批準新的宅基地申請。
出賣或出租村內住房的,視為放棄了宅基地使用權,因此不能再申請新的宅基地。
綜上所述,農村宅基地共有家庭成員的認定主要基于戶籍管理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同時受分戶需求、外來人口落戶以及特定限制條件的影響。在具體實踐中,還需結合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的政策規定進行具體分析和操作。
法律分析:宅基地使用證的戶主為本村的實際戶口在冊之主,家庭成員是共同居住使用的組成部分,所有權歸屬與戶主所有。一般是家庭的年長的男性為戶主,具體是不是家庭成員共有的問題,如果家庭成員和戶主分家等問題,只能給其他家庭成員另分宅基地,而戶主則不會有,這說明我國是宅基地使用證的權利為戶主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法律分析:宅基地使用證的戶主為本村的實際戶口在冊之主,家庭成員是共同居住使用的組成部分,所有權歸屬與戶主所有。一般是家庭的年長的男性為戶主。
具體是不是家庭成員共有的問題,如果家庭成員和戶主分家等問題,只能給其他家庭成員另分宅基地,而戶主則不會有,這說明我國是宅基地使用證的權利為戶主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第六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
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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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黎雪雁律師
來源:頭條-農村宅基地共有家庭成員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