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告哪個主體,拆遷行政訴訟被告主體是哪一方,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其第25條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由此可見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被告一般為一下兩個:一、拆遷行政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其第25條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由此可見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被告一般為一下兩個:
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一般而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拆遷許可、拆遷決定、拆遷補償裁決等行政行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為被告。
二、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以人民政府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幾種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屬的拆遷辦公室充當拆遷人同時又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臨時性組織,如拆遷指揮部等充當拆遷人,同時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3)由政府專門成立的土地儲備中心充當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決。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情形:一旦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都應當經當事人申請,先由同級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只有經行政裁決后,當事人仍不滿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裁決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實施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的內容是條例第13條規定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任何一方當事人或者與行政裁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裁決不服的,都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行政裁決的事實認定、行政程序、法律適用、有無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等進行全面合法性審查。此外,筆者認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后,被拆遷人反悔的,拆遷人可以向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裁決,任何一方當事人或者與行政裁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裁決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其第25條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由此可見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被告一般為一下兩個:
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一般而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拆遷許可、拆遷決定、拆遷補償裁決等行政行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為被告。
二、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以人民政府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幾種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屬的拆遷辦公室充當拆遷人同時又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臨時性組織,如拆遷指揮部等充當拆遷人,同時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3)由政府專門成立的土地儲備中心充當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決。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情形:一旦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都應當經當事人申請,先由同級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只有經行政裁決后,當事人仍不滿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裁決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實施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的內容是條例第13條規定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任何一方當事人或者與行政裁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裁決不服的,都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行政裁決的事實認定、行政程序、法律適用、有無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等進行全面合法性審查。此外,筆者認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后,被拆遷人反悔的,拆遷人可以向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裁決,任何一方當事人或者與行政裁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裁決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利益的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一、拆遷糾紛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是什么
(一)《行政訴訟法》對受案范圍的規定
毫無疑問,人民法院受理拆遷行政糾紛案件必須依據法律的規定。《行政訴訟法》對此有兩方面規定。
1、肯定性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該法第11條進而列舉八類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這八類案件是:
(1)行政處罰案件;
(2)行政強制措施案件;
(3)侵犯經營自主權案件;
(4)申請頒發許可證和執照案件;
(5)申請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案件;
(6)申請發給撫恤金案件;
(7)違法要求履行義務案件;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案件。
上述八類案件除第六類申請發給撫恤金案件在拆遷行政訴訟中難以對號入座外,其他七類概括性的規定均能對號入座,而且該法第11條第2款對上述規定作了補充,“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為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留下了發展空間。
2、排除性的規定
鑒于行政訴訟的特點,法律對其受案范圍從另一方面以排除性的規定加以限制。《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爭議有四種。
第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這種國家行為,是政府以國家名義作出,不涉及特定的個人和組織的有關國與國之間的關系,有關國家安全以及國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行為。
第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即抽象行政行為。這是因為,根據我國《憲法》和相關組織法的規定,審查行政機關抽象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權限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地方人大及作出抽象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
第三,行政機關對所屬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即人們通常所說的內部行政行為。對此類行政行為不服,只能通過向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人事部門申訴解決,而不能啟動行政訴訟。
第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例如涉及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糾紛時,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二)司法解釋對受案范圍的規定
我們在研究法律對拆遷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規定時,常感到操作性不強,實踐中難以把握。尤其近年來拆遷糾紛蔓延并激化的情況下,各地法院對拆遷行政訴訟要么是難立案,要么是不敢公正判決,秉公執法的不多。這里的主要原因是體制問題,但法律規定不明確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為解決法律和原有的司法解釋針對性不強,對拆遷行政訴訟缺乏指導性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歷時5年,就審理拆遷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釋進行起草、調研,已三易其稿,雖還未頒布執行,但其中有關人民法院對拆遷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還是體現了執法為民的原則,將相關條款謹摘錄如下,供讀者參考。
第一條拆遷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下列城市房屋拆遷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拆遷許可;
2.行政強制拆遷決定;
3.補償安置裁決;
4.拆遷行政處罰決定;
5.行政強制拆遷行為。
二、拆遷糾紛行政訴訟的當事人有哪些?
拆遷糾紛行政訴訟的當事人是指拆遷人、被拆遷人和拆遷關系人。
其中拆遷糾紛行政訴訟的原告主要是指被拆遷人,有時拆遷關系人也是原告。拆遷行政訴訟的被告是特定的,即做出具體拆遷管理行為的行政機關。拆遷行政訴訟的第三人主要是指拆遷人。
拆遷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如何計算?
(一)直接起訴的期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二)對復議及對復議不服的起訴期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是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拆遷指揮部當地政府組織的臨時機構,負責拆遷的指揮工作,拆遷完畢,指揮部解散。拆遷指揮部是一個非法定機構或者臨時機構,既不是行政單位,也不是企事業單位,其與被拆遷人簽訂的所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也因為主體不適格而無效。拆遷指揮部不獨立承擔民事、行政責任。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組建并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但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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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祁然佳
內容審核:李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