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獎勵怎樣確定補償主體,公房拆遷要如何確定補償權利人,通常意義上講公房承租人就是與單位或者房管部門簽訂承租協議的人,但是通常實踐中會有許多未依據情勢變更而發生承租人變更的情況。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且一直未變更過承租人姓名,那么承租人當然還
通常意義上講公房承租人就是與單位或者房管部門簽訂承租協議的人,但是通常實踐中會有許多未依據情勢變更而發生承租人變更的情況。
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且一直未變更過承租人姓名,那么承租人當然還是原承租人。
2:原承租人已經死亡,但是其生前承租的房屋還一直由其家人或親人居住,且已經變更承租人姓名,此時的承租人自然是變更后的承租人。這里面一般情況下,公房的承租人都是與原單位具有某種工作關系,基于此而獲得了公房的承租權,公房承租人對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權利也不能以繼承的方式轉由其繼承人享有,只能通過變更的方式轉由符合條件的繼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遺囑的方式對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實體的處分。所以,依據北京市有關變更承租人的規定和原單位的規定,只有原承租人死亡或者生前外遷后符合一定條件才允許承租人變更,變更以后的承租人自然是權利的享有者。
3:原承租人死后或者生前外遷后未依法變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員繼續居住并交納房租,按規定早就應當辦理變更手續,但基于種種原因并沒有及時辦理變更承租人手續,還是原承租人的名義。這種情況一遇到拆遷補償就會出現很大問題,拆遷補償的巨大經濟利益使得整個家庭、親人間反目成仇,其原因在于沒有及時明確新的公房承租人。以北京為例,這種情況下,根據北京市相關規定,申請變更為公房承租人的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沒有其他住房。另外,滿足條件的當事人還須寫出書面申請,出租人同意并辦理變更登記后方能成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由此應不難看出,承租權只能依法變更,不能進行繼承,所以,出現上訴情況時,就要結合未辦理變更手續之前房租的實際繳納人以及對于房屋日常管理的情況來確定實際的承租人,從而確立拆遷補償過程中的權利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法律分析:1、公房拆遷補償,一般按照面積進行1:1的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要看當地的政府的拆遷公告的要求和規定。2、首先須明確一點,公房是國家財產,不能作為私人財產被繼承。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公房承租人在征收拆遷中可以獲得以下補償:1、替代土地的租金價差損失;2、房屋裝修費;3、安置費和搬遷費;4、困難補助和獎勵;5、房屋內各項家電移機補償;6、非住宅房屋營運損失補償等。公房承租人在征收拆遷中對公房承租人的補償方式如下:1、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購買承租房屋,以被拆遷人身份獲得補償;2、實物補償,被拆遷人以異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與公房承租人解除原來的租賃關系;3、貨幣補償,被拆遷人以協議方式收購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權。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通常意義上講公房承租人就是與單位或者房管部門簽訂承租協議的人,但是通常實踐中會有許多未依據情勢變更而發生承租人變更的情況。
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且一直未變更過承租人姓名,那么承租人當然還是原承租人。2:原承租人已經死亡,但是其生前承租的房屋還一直由其家人或親人居住,且已經變更承租人姓名,此時的承租人自然是變更后的承租人。這里面一般情況下,公房的承租人都是與原單位具有某種工作關系,基于此而獲得了公房的承租權,公房承租人對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權利也不能以繼承的方式轉由其繼承人享有,只能通過變更的方式轉由符合條件的繼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遺囑的方式對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實體的處分。所以,依據北京市有關變更承租人的規定和原單位的規定,只有原承租人死亡或者生前外遷后符合一定條件才允許承租人變更,變更以后的承租人自然是權利的享有者。3:原承租人死后或者生前外遷后未依法變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員繼續居住并交納房租,按規定早就應當辦理變更手續,但基于種種原因并沒有及時辦理變更承租人手續,還是原承租人的名義。這種情況一遇到拆遷補償就會出現很大問題,拆遷補償的巨大經濟利益使得整個家庭、親人間反目成仇,其原因在于沒有及時明確新的公房承租人。以北京為例,這種情況下,根據北京市相關規定,申請變更為公房承租人的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沒有其他住房。另外,滿足條件的當事人還須寫出書面申請,出租人同意并辦理變更登記后方能成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由此應不難看出,承租權只能依法變更,不能進行繼承,所以,出現上訴情況時,就要結合未辦理變更手續之前房租的實際繳納人以及對于房屋日常管理的情況來確定實際的承租人,從而確立拆遷補償過程中的權利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一、誰有權獲得公房拆遷補償款
誰有權獲得公房拆遷補償款,要依據補償的項目而定,房屋價值補償是給房屋所有人的,而搬遷、安置費用是給居住人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房屋拆遷補償的方式
1.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元組成的補償金額。
2.產權置換
產權置換也被稱作產權調換,根據評估方法不同,有兩種置換方式。價值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面積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積為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產權房屋調換。
3.結合型補償
顧名思義,這種補償方式就是指既給貨幣補償又給產權置換。
由于我國城市化進程與其他諸多客觀因素,導致房價和地價的虛高,因此造成了諸多不能夠單單用貨幣補償或者產權置換解決的問題,所以就出現了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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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錢銘
內容審核:劉偉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