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水電建設拆遷補償,2023年三峽搬遷政策及補償標準,水庫移民扶持范圍為大中型水庫的農村移民,包括現狀人口和原遷人口。中央對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遷的現狀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調整;對移民人口的自然變化由各地自行決定。非農業戶口的農村移民
水庫移民扶持范圍為大中型水庫的農村移民,包括現狀人口和原遷人口。中央對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遷的現狀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調整;對移民人口的自然變化由各地自行決定。非農業戶口的農村移民不再納入扶持范圍。扶持標準為每人每年補助600元。
法律分析
(一)扶持范圍。后期扶持范圍為大中型水庫的農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遷的水庫移民為現狀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遷的水庫移民為原遷人口。在扶持期內,中央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遷的水庫移民現狀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調整;對移民人口的自然變化采取何種具體政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決定,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農村移民不再納入后期扶持范圍。(二)扶持標準。對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每人每年補助600元。
拓展延伸
2023年三峽移民政策:保障與支持措施
2023年三峽移民政策旨在為受影響的居民提供全面的保障與支持措施。根據政策規定,政府將為搬遷戶提供合理的補償,并確保他們在搬遷過程中得到充分的關懷和幫助。此外,政府還將積極推動就業機會的創造,為搬遷戶提供就業培訓和職業轉換支持。教育方面,政府將投入資金建設新的學校和教育設施,確保搬遷戶子女的教育權益。同時,醫療保障也是政策的重點,政府將提供醫療保險和醫療服務,確保搬遷戶的健康權益不受損害。總之,2023年三峽移民政策旨在為受影響的居民提供全方位的保障與支持,確保他們能夠順利過渡到新的生活環境中。
結語
2023年三峽移民政策旨在為受影響的居民提供全方位的保障與支持,確保他們能夠順利過渡到新的生活環境中。政府將為搬遷戶提供合理的補償,并確保他們在搬遷過程中得到充分的關懷和幫助。同時,積極推動就業機會的創造,為搬遷戶提供就業培訓和職業轉換支持。教育、醫療等領域也將得到重點關注,政府將投入資金建設新的學校、醫療設施,保障搬遷戶的教育和健康權益。總之,政策的實施旨在確保受影響居民的全面福祉,幫助他們順利適應新的生活環境。
法律依據
《水庫移民補償經費管理辦法》第二條移民經費是按《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規定,定向和無償用于移民的專項經費。
(二)扶持標準。對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每人每年補助600元。法律依據:《水庫移民補償經費管理辦法》第二條移民經費是按《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規定,定向和無償用于移民的專項經費。
第一條、為加強三峽工程庫區移民補償投資概算中基本預備費(以下簡稱預備費)的使用管理,根據《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關于批準三峽工程水庫移民補償投資概算總額及切塊包干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長江三峽工程水庫移民計劃及經費管理暫行辦法》以及《三峽工程庫區移民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按照《通知》的規定,預備費靜態資金總額為34.98億元(1993年5月末價格),其中:中央統籌部分17.49億元,地方統籌部分17.49億元(湖北省2.54億元,重慶市14.95億元)。第三條、預備費使用范圍及比例。
(一)三峽庫區移民在搬遷安置過程中由于項目重大遺漏、大類投資估列不足、地質復雜而增加難度及政策變化等因素引發的不可預見的項目。其主要范圍:農村移民安置、城集鎮遷建、工礦企業遷建、專項設施復建、環境保護、滑坡監測治理等。地方預備費原則上按包干中各大類投資比例安排預備費大類使用比例;中央預備費統籌使用。
(二)移民在建項目的救災補助。
(三)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三峽建委)批準的移民安置項目。
(四)中央移民工作經費。第四條、按第三條預備費使用的范圍,中央統籌部分視具體項目專項或配套安排,地方統籌部分分省(市)切塊包干使用。第五條、使用預備費的項目審批程序。
(一)中央預備費項目、中央預備費與地方預備費配套項目、地方預備費限額以上項目,省(市)移民管理機構提出立項申請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省(市)人民政府報三峽建委;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開發局(以下簡稱三峽建委移民局)負責組織或委托有資質的咨詢單位對預備費項目評估論證,并對評估報告提出審核意見后報三峽建委審批。
(二)地方預備費一次性使用最高限額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的項目,由市(區)、縣移民管理機構提出立項申請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市(區)、縣人民政府報省(市)人民政府;省(市)移民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或委托有資質的咨詢單位對預備費項目評估論證,并對評估報告提出審核意見后報省(市)人民政府審批,批準后的項目報三峽建委移民局備案。第六條、預備費項目按三峽庫區淹沒處理規劃大綱控制標準,按三峽庫區淹沒補償標準(1993年5月末價格)編制概預算,分大類進行靜態控制、動態管理。第七條、按第五條規定的審批權限,需要進行評估的預備費項目,其評估費用,按國家計委批準的“建設項目咨詢評估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該項目的預備費中計列。第八條、預備費分期使用額度,原則上按照三峽工程庫區移民分四期進行,實行分期控制、統籌安排。各期預備費使用比例按該期移民投資占總投資的比例控制。第九條、項目批準后,列入年度計劃的預備費項目計劃,部分使用預備費的項目應落實配套建設資金。年度預備費項目計劃為動態資金計劃。第十條、列入年度計劃的預備費項目,必須專款專用,專項監督檢查。凡違反本規定使用預備費的項目,其預備費投資則在下年度項目投資計劃中扣減。第十一條、省(市)移民管理機構,按照移民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負責組織預備費項目的前期工作、竣工驗收以及檢查監督。第十二條、中央移民工作經費按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省(市)移民管理機構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管理細則,報省、市人民政府批準后頒發實施。第十四條、本辦法由三峽建委移民局負責解釋。自頒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第一條、為加強三峽工程庫區移民補償投資概算中基本預備費(以下簡稱預備費)的使用管理,根據《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關于批準三峽工程水庫移民補償投資概算總額及切塊包干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長江三峽工程水庫移民計劃及經費管理暫行辦法》以及《三峽工程庫區移民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按照《通知》的規定,預備費靜態資金總額為34.98億元(1993年5月末價格),其中:中央統籌部分17.49億元,地方統籌部分17.49億元(湖北省2.54億元,重慶市14.95億元)。第三條、預備費使用范圍及比例。
(一)三峽庫區移民在搬遷安置過程中由于項目重大遺漏、大類投資估列不足、地質復雜而增加難度及政策變化等因素引發的不可預見的項目。其主要范圍:農村移民安置、城集鎮遷建、工礦企業遷建、專項設施復建、環境保護、滑坡監測治理等。地方預備費原則上按包干中各大類投資比例安排預備費大類使用比例;中央預備費統籌使用。
(二)移民在建項目的救災補助。
(三)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三峽建委)批準的移民安置項目。
(四)中央移民工作經費。第四條、按第三條預備費使用的范圍,中央統籌部分視具體項目專項或配套安排,地方統籌部分分省(市)切塊包干使用。第五條、使用預備費的項目審批程序。
(一)中央預備費項目、中央預備費與地方預備費配套項目、地方預備費限額以上項目,省(市)移民管理機構提出立項申請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省(市)人民政府報三峽建委;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開發局(以下簡稱三峽建委移民局)負責組織或委托有資質的咨詢單位對預備費項目評估論證,并對評估報告提出審核意見后報三峽建委審批。
(二)地方預備費一次性使用最高限額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的項目,由市(區)、縣移民管理機構提出立項申請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市(區)、縣人民政府報省(市)人民政府;省(市)移民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或委托有資質的咨詢單位對預備費項目評估論證,并對評估報告提出審核意見后報省(市)人民政府審批,批準后的項目報三峽建委移民局備案。第六條、預備費項目按三峽庫區淹沒處理規劃大綱控制標準,按三峽庫區淹沒補償標準(1993年5月末價格)編制概預算,分大類進行靜態控制、動態管理。第七條、按第五條規定的審批權限,需要進行評估的預備費項目,其評估費用,按國家計委批準的“建設項目咨詢評估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該項目的預備費中計列。第八條、預備費分期使用額度,原則上按照三峽工程庫區移民分四期進行,實行分期控制、統籌安排。各期預備費使用比例按該期移民投資占總投資的比例控制。第九條、項目批準后,列入年度計劃的預備費項目計劃,部分使用預備費的項目應落實配套建設資金。年度預備費項目計劃為動態資金計劃。第十條、列入年度計劃的預備費項目,必須專款專用,專項監督檢查。凡違反本規定使用預備費的項目,其預備費投資則在下年度項目投資計劃中扣減。第十一條、省(市)移民管理機構,按照移民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負責組織預備費項目的前期工作、竣工驗收以及檢查監督。第十二條、中央移民工作經費按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省(市)移民管理機構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管理細則,報省、市人民政府批準后頒發實施。第十四條、本辦法由三峽建委移民局負責解釋。自頒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1、新舊差價性補償 對于淹沒的一棟民房、一座工廠廠房、一條公路、一座水電站等,無論其已經使用了多少年,也就是無論其新舊程度如何,在原規模、原標準的前提下,都是按一座新的建筑物進行補償的。一座被掩沒沒的舊建筑物現在(實物調查時)的價值屬于賠償部分;該座舊建筑物與同樣規模、同樣標準的新建筑之間差價,屬于補償的部分。例如,一棟磚混結構的居民住房,按1993年5月末價格水平(三峽樞紐工程和水庫移民均采用這一價格水平)的補償標準是每平方米185元,假如這棟房 屋已經住了10年,按50年折舊現值為每平方米148元,這部分應當是賠償;而185元與148元之間的差價,即每平方米37元應當是補助的。這樣補償的 目的是為了能夠讓移民在新搬遷的地方按照原標準(磚混結構)、原規模(原面積),蓋起一棟新的住房。 還應說明的是,對于公路(含橋梁)、輸變電線路、通訊線路、港口碼頭等專項設施,不但要按原規模、原標準進行補償,還要使其能夠恢復原功能。比如:水庫淹沒 了10公里山區重丘4級公路,而要恢復原功能,必須要新建12公里才行,那就按新建12公里山區重丘4級公路進行補償。 2、適當發展性補償 這類補償主要體現在對受淹城市、縣城和集鎮在搬遷后的新城鎮的占地規模上,還體現在對新城鎮用水、用電容量及設施的補償上。凡是到過三峽庫區的人們都知道, 三峽庫區受淹舊城鎮的共同特點是,道路狹窄,房屋擁擠,人口密度大,發展余地小,人均占地一般只有25~30平方米,國家為了徹底改變三峽庫區城鎮的落后 面貌,給予了適當的發展性補償,即不論一座城鎮原有的占地規模有多大,均在考慮了城鎮人口的增長因素之后,按建設部規定的人均占地標準補償占地規模。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法律分析:(一)扶持范圍。后期扶持范圍為大中型水庫的農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遷的水庫移民為現狀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遷的水庫移民為原遷人口。在扶持期內,中央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遷的水庫移民現狀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調整;對移民人口的自然變化采取何種具體政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決定,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農村移民不再納入后期扶持范圍。(二)扶持標準。對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每人每年補助600元。法律依據:《水庫移民補償經費管理辦法》 第二條 移民經費是按《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規定,定向和無償用于移民的專項經費。
(二)扶持標準。對納入扶持范圍的移民每人每年補助600元。法律依據:《水庫移民補償經費管理辦法》 第二條 移民經費是按《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規定,定向和無償用于移民的專項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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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水偉
內容審核:王四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