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被拆遷人經歷了一系列繁瑣復雜的拆遷、安置、補償程序,每一步都費心費力地保護著自己的合法權利,終于簽訂了自己滿意的補償安置協議之后,征收方卻遲遲不履行協議中約定的補償,或是交房時卻告知另外補錢,這可去哪說理?今天為大家講解一起河南商丘的拆遷案例,村民黃先生在簽訂補償協議后,區政府卻告訴他需要按照交房公告繳納一定費用,不繳納就不給安
簽好補償協議后遭遇征收方“變卦”了,這怎么辦?這是最高法的一起典型案例,今天圣運律師事務所創始人王有銀律師為你解讀這一問題。
河南省商丘市某村村民黃先生與區政府房屋征收部門簽訂了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協議,約定區政府應當在協議簽訂后30個月內交房并不收取任何費用。
其后,區某棚戶區改造指揮部發布交房公告,要求黃先生按照交房公告所列收費項目和金額繳費,否則不向黃先生交付安置房的鑰匙。
黃先生心里不是滋味,承諾的安置房轉眼又多出這么多費用,于是決定通過法律途徑尋求幫助。后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商丘市某區棚戶區改造指揮部交房公告無效,判令區政府以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無條件向黃先生交付安置房鑰匙,判令區政府支付安置補償金。
一審法院經審理,支持了黃先生的請求。
區政府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河南高院駁回上訴,維持了原判。
區政府不服, 向最高院申請再審,請求依法撤銷一、二審判決,并對本案予以再審。
最高院經審查認為,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協議簽訂后,區政府負有按照約定履行協議的義務,一、二審中區政府主張黃先生未按照公告內容繳納相關費用,導致案涉安置房無法交付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以此拒絕向黃先生交付安置房鑰匙的行為屬于拒絕履行安置補償協議的情形,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最終,最高院駁回了區政府的再審申請。
該案中,最高院明確指出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協議簽訂后,雙方當事人均負有按照約定履行協議的義務,征收方不得為被征收人行使權利設定不當限制。否則,可能導致協議約定內容無效,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征收過程中,簽署征收補償協議時拆遷戶往往容易沒有選擇權,征收方設置不當限制的情況時有發生,若拆遷戶依法簽訂協議后久久未獲償或想要獲得補償還需繳納各種費用的情況,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建議及時求助于專業拆遷律師,專業律師可以幫助拆遷戶精準找到征收過程中拆遷方“違法行政”的證據從而爭取到有利的談判地位,更好地實現維權目標。并且通過提起訴訟等法律手段,可以要求征收方履行補償協議。征收方不按照補償協議內容履行補償,屬于違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