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鹿城宅基地拆遷人口補償,溫州市農村宅基地建房規定,一、溫州市農村宅基地建房規定1、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這種情況就是翻蓋舊房子或是在已經批下來的宅基地上建房。根據規定,建房的村民需要向村委會提出建房申請,并通過村民會議。之后拿著原有宅基地的
一、溫州市農村宅基地建房規定
1、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
這種情況就是翻蓋舊房子或是在已經批下來的宅基地上建房。根據規定,建房的村民需要向村委會提出建房申請,并通過村民會議。之后拿著原有宅基地的使用證明、戶籍證明、要蓋房子的施工圖或方案圖、村民委員會的書面意見等材料去鄉(鎮)政府審批,拿到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就能安心的蓋房了。
2、重新申請宅基地建房
申請流程與上面基本一致,不同的是鄉鎮政府初審通過后,還要報縣(市、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另外材料準備方面,除了戶籍證明等三項,需占用農用地的,要提供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擬占用農用地的情況說明。
3、建造3層及以上樓房
2017年1月27日開始施行的《四川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農村建筑施工人員個人不得承攬3層及以上、建筑面積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農村住房建設。并要求凡是達到以上條件之一的,應當委托建筑施工企業、勞務分包企業承擔施工,并向鄉(鎮)人民政府申報,納入工程質量監督。
4、宅基地有償使用、有償退出
江西等省份正在探索農村宅基地的有償使用、有償退出和農民自主管理。主要是針對宅基地超面積使用,對超出標準但是已經開始建設的農村宅基地,對確認超占的面積進行有償使用。
對符合申請宅基地建房條件,自愿放棄建房資格或是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給予補償和獎勵。
二、農村宅基地的法律法規
(一)抓緊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各地要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抓緊編制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統籌安排城鄉建設用地的總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總原則,合理確定小城鎮和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范圍和用地規模。
經批準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予以公告。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在已確定的村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做好村鎮建設規劃。
(二)按規劃從嚴控制村鎮建設用地。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規劃、有計劃地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
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集中興建農民住宅小區,防止在城市建設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遷”。
對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照城鎮化和集約用地的要求,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村。
在規劃撤并的村莊范圍內,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加強農村宅基地用地計劃管理。
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應納入年度計劃。
省(區、市)在下達給各縣(市)用于城鄉建設占用農用地的年度計劃指標中,可增設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
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應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積掛鉤。
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新增耕地面積檢查、核定后,應在總的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分配等量的農用地轉用指標用于農民住宅建設。
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各縣(市)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不得超計劃批地。
各縣(市)每年年底應將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計劃執行情況報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四)改革和完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
各省(區、市)要適應農民住宅建設的特點,按照嚴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則,改革農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農用地的審批辦法。
各縣(市)可根據省(區、市)下達的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實際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區、市)或設區的市、自治州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經依法批準后由縣(市)按戶逐宗批準供應宅基地。
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鄉(鎮)逐級審核,批量報縣(市)批準后,由鄉(鎮)逐宗落實到戶。
(五)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
堅決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規定的標準。
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統一的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和宅基地申請條件。
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得批準宅基地。
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得批準。
上述內容是為大家整理的有關農村宅基地的相關法律知識,解決了大家提出的農村宅基地可以蓋房?這一疑問,以前大家可能覺得弄尋是可以隨意蓋房的,以前確實是可以的,但是現在隨著經濟的發展,土地資源較為緊張,國家對農村的宅基地也有了明確的規定,農村的宅基地上不允許隨意蓋房。
三、農村宅基地能買不
其實對于農村的宅基地是不可以買賣的,但是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經本村村民委員會同意,且最終取得鄉級政府的批準;
(二)是轉讓人與受讓人同為本村村民;
(三)是受讓人無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
農村宅基地建房要求:1、無宅基地的;2、因分戶,原有宅基地不能解決建房居住的;3、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法定限額標準,新建、改建、擴建需增加宅基地用地面積的;4、實施村鎮規劃建設或項目建設占用原有宅基地,需要調整搬遷的;5、發生或防御自然災害需要遷建的;6、村民住宅納入文物保護需要遷建的;7、其它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農村宅基地申請程序如下:1、申請。填寫《農村宅基地申請表》,向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宅基地用地申請;2、公示。應及時對申請資料進行核實;3、上報。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在農村宅基地申請表》上簽署意見 ;4、鄉鎮聯合審核;5、鄉鎮上報。經審核符合要求的,由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規定及時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6、縣級審批。及時依法依規組織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等相關部門對農村宅基地申報資料進行集中審查;7、核發批準書。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批準文件,核發《農村宅基地用地批準書》。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以下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1、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
這種情況就是翻蓋舊房子或是在已經批下來的宅基地上建房。根據規定,建房的村民需要向村委會提出建房申請,并通過村民會議。之后拿著原有宅基地的使用證明、戶籍證明、要蓋房子的施工圖或方案圖、村民委員會的書面意見等材料去鄉(鎮)政府審批,拿到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就能安心的蓋房了。
2、重新申請宅基地建房
申請流程與上面基本一致,不同的是鄉鎮政府初審通過后,還要報縣(市、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另外材料準備方面,除了戶籍證明等三項,需占用農用地的,要提供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擬占用農用地的情況說明。
3、建造3層及以上樓房
2017年1月27日開始施行的《四川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農村建筑施工人員個人不得承攬3層及以上、建筑面積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農村住房建設。并要求凡是達到以上條件之一的,應當委托建筑施工企業、勞務分包企業承擔施工,并向鄉(鎮)人民政府申報,納入工程質量監督。
4、宅基地有償使用、有償退出
江西等省份正在探索農村宅基地的有償使用、有償退出和農民自主管理。主要是針對宅基地超面積使用,對超出標準但是已經開始建設的農村宅基地,對確認超占的面積進行有償使用。
對符合申請宅基地建房條件,自愿放棄建房資格或是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給予補償和獎勵。
就目前來看,我國在農村房屋建設方面還沒有具體的制度性規范,所以,農民蓋房還存在很多問題。但是今年,在我國有的省份已經開始了農村房屋管理辦法的試點,相信未來定會推向全國,根據政策規定,以下情況的農民將會失去在農村建房的資格。
1、農民違規選址建房的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農民只能在村集體分配給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但是由于管理和監督的疏漏,很多農民自行選址建房,然后才去村委補辦手續;還有的農民竟然把農業生產用地當作了宅基地使用;甚至有的農民會違規占用水源用地和公路用地建房。隨著新政策的強力落實,這類行為在今年將會被堅決制止,而且這些農民以后想要在農村申請宅基地,手續也會變得異常嚴苛。
2、農民未取得鄉村規劃許可的
絕大多數的農民會選擇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但是,在蓋房前,也須有鄉鎮一級的政府進行規劃和審核,通過后才能蓋。未取得審核證書的,今年將一律停工。
3、農民房屋建設不符合設計規范的
為了保證興建房屋的安全系數,國家對農村房屋進行嚴格把關,這是最引人關注的,這說明國家真正的把咱農民的安全生活和生產放在了重中之重的位置。所以,咱農民一定要理解國家的苦心,不要一味的抱怨手續的繁瑣。
4、農民宅基地超標、一戶多宅的不準再建房
由于各種歷史的原因,農民在農村宅基地超標、一戶多宅的現象普遍存在,這已經影響到農村均衡發展的戰略實施。為了實現共同富裕的偉大目標,對于農村這種現象的限制已經提上了議事日程,這是一件讓人振奮的消息。
將來農村的房屋建設一定會有新的標準誕生,而且會越來越規范,希望咱農民可以理解國家限制房屋建設的良苦用心,按照規定建房。對于那些有損農民權益的事兒,相信國家會逐步制定落實相關法規,老百姓也要加強自身的法律意識,保護好自身權益不受侵害。
農村宅基地一人有20平方米到30平方米。農民進城宅基地可以選擇有償退出或者賣掉宅基地,也可以以選擇流轉自家的宅基地和老房子,租給別人用,自己獲得流轉租金。
一、農村宅基地一人有多少平米
農村宅基地一個人可以有20-30平方米,3人以下戶按3人計算,4人戶按4人計算,5人以上戶按5人計算,擴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積應連同原有宅基地面積一并計算。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農村村民實行一戶一處宅基地制度。農村宅基地的面積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1.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2.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3.壩上地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四百六十七平方米。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規定農村宅基地的具體標準。各地政策有差異,以當地規定為準。
二、農民進城宅基地怎么辦
農民進城宅基地可以選擇以下這兩種:
1.可以選擇有償退出或者賣掉宅基地
可以嘗試選擇有償退出,或者直接賣給本村其他村民。有償退出宅基地,指的是農民把自家宅基地退還給村集體,獲得一筆補償款,以后就沒有宅基地了,村里再分也不能重新申請。宅基地還可以買賣,但要求買賣雙方都是本村村民。跟有償退出一樣,賣掉宅基地后,也不能再次申請。
2.房屋、宅基地可選擇流轉
不管有償退出,還是賣給同村村民,只要交易達成,以后就不能再申請農村宅基地了。同時,由于戶口已經遷走,屬于城鎮戶口了,也無法在農村重新購買他人的宅基地。可以選擇流轉自家的宅基地和老房子,租給別人用,自己獲得流轉租金。
三、國有宅基地能過戶嗎
國有宅基地能過戶。過戶其實就是宅基地的使用權以及地上房屋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用益物權,用益物權的權利轉移并不能通過遺產繼承的方式來轉移,而是要受讓人首先要擁有法律規定的條件。宅基地使用權的前提條件就是,同一個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說人話就是你得有當地農村戶口。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法律主觀: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宅基地 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二、各省有根據土地管理法制定的相關實施辦法或者條例,例如《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 第四十三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農村村民建住宅,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舊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山坡荒地,嚴格控制占用農用地。新建宅基地面積限額為: (一)城市郊區及鄉(鎮)所在地,每戶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六平方米; (二)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戶面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村莊建在鹽堿地、荒灘地上的,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三)山地丘陵區,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戶面積一百三十二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戶面積可以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每戶宅基地面積可低于前款規定限額。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具體情況,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限額內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宅基地面積標準。 第四十四條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因 結婚 等原因,確需建新房分戶的; (二)原住宅影響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農村確無住房的;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五條農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四十六條農村村民一戶有兩處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統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著物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補償標準由村民會議確定;也可以實行有償使用,但房屋損壞不能利用的,必須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對收回和退出的宅基地,應當依法辦理集體 土地使用權 注銷登記 手續。 三、《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21]28號)規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加強 農村宅基地 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四、國土資源部印發《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21〕234號)規定: 為切實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21〕28號),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正確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節約使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嚴格實施規劃,從嚴控制村鎮建設用地規模 (一)抓緊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地要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抓緊編制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統籌安排城鄉建設用地的總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總原則,合理確定小城鎮和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范圍和用地規模。經批準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予以公告。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在已確定的村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做好村鎮建設規劃。 (二)按規劃從嚴控制村鎮建設用地。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規劃、有計劃地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集中興建農民住宅小區,防止在城市建設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 拆遷 ”。對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照城鎮化和集約用地的要求,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村。在規劃撤并的村莊范圍內,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加強農村宅基地用地計劃管理。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應納入年度計劃。省(區、市)在下達給各縣(市)用于城鄉建設占用農用地的年度計劃指標中,可增設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應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積掛鉤。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新增耕地面積檢查、核定后,應在總的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分配等量的農用地轉用指標用于農民住宅建設。 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各縣(市)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不得超計劃批地。各縣(市)每年年底應將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計劃執行情況報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規范審批程序 (四)改革和完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各省(區、市)要適應農民住宅建設的特點,按照嚴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則,改革農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農用地的審批辦法。各縣(市)可根據省(區、市)下達的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實際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區、市)或設區的市、自治州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經依法批準后由縣(市)按戶逐宗批準供應宅基地。 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鄉(鎮)逐級審核,批量報縣(市)批準后,由鄉(鎮)逐宗落實到戶。 (五)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堅決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規定的標準。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統一的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和宅基地申請條件。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得批準宅基地。 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得批準。 (六)規范農村宅基地申請報批程序。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鎮)審核后,報縣(市)審批。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各地要規范審批行為,健全公開辦事制度,提供優質服務。縣(市)、鄉(鎮)要將宅基地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序、審批工作時限、審批權限等相關規定和年度用地計劃向社會公告。 (七)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審批過程中,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場”。即:受理宅基地申請后,要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宅基地經依法批準后,要到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審批中向農民收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八)加強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工作。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快農村宅基地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記發證到戶,內容規范清楚,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要加強農村宅基地的變更登記工作,變更一宗,登記一宗,充分發揮地籍檔案資料在宅基地監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實保障“一戶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實。要依法、及時調處宅基地權屬爭議,維護社會穩定。 三、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促進土地集約利用 (九)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縣市和鄉(鎮)要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實施小城鎮發展戰略與“村村通”工程,科學制定和實施村莊改造、歸并村莊整治計劃,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提高城鎮化水平和村鎮土地集約利用水平,努力節約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要按照“規劃先行、政策引導、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則,按規劃、有計劃、循序漸進、積極穩妥地推進。 (十)加大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組織開展“空心村”和閑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戶多宅”的調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規劃、計劃和政策措施,加大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的力度。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凡村內有空閑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準占用耕地。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須符合規劃。對“一戶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勵措施,鼓勵農民騰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應退出舊宅基地的,要采取簽訂合同等措施,確保按期拆除舊房,交出舊宅基地。 (十一)加大對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的投入。對農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縣(市)、鄉(鎮)應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進行補充。省(區、市)及市、縣應從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 土地出讓金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中拿出部分資金,用于增加耕地面積的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 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嚴格執法 (十二)加強土地法制和國策的宣傳教育。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深入持久地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廣泛宣傳土地國策國情和 法規 政策,提高干部群眾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識,增強依法管地用地、集約用地和保護耕地的自覺性。 (十三)嚴格日常監 管制 度。各地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動態巡查制度,切實加強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土地違法行為。要重點加強城鄉結合部地區農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 土地使用證 。 要強化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機構和職能,充分發揮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積極探索防范土地違法行為的有效措施,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對嚴重違法行為,要公開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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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溫州鹿城宅基地拆遷人口補償,溫州市鹿城區拆遷賠償方案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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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黃旭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