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群體事件,群體性事件的構成要件有什么呢,對于群體性事件,主要是:數量增多規模擴大2000年以來,中國頻繁發生因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上訪、集會、請愿、游行、示威、罷工等群體性事件,數量多、人數多、規模大,從1993年到2003年間,中國
對于群體性事件,主要是:
數量增多規模擴大
2000年以來,中國頻繁發生因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上訪、集會、請愿、游行、示威、罷工等群體性事件,數量多、人數多、規模大,從1993年到2003年間,中國群體性事件數量已由1萬起增加到6萬起,參與人數也由約73萬人增加到約307萬人(2005年中國《社會藍皮書》統計數據)。
涉及的部門行業多主體成分多元化
參與的人員復雜,有各種職業、不同社會身份的人參加:有國有企業的下崗失業職工,私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權益受損職工,失地農民,農民工,房屋被拆遷居民,庫區移民,下崗的軍轉干部,出租車司機,環境污染受害者,等等。
城鄉群體性事件的指向對象不同維權內容不同
農民以基層政府和官員為主要抗爭對象;工人以企業管理者為主要抗爭對象。農民抗爭以要求補償受損利益和實現村民自治為主要內容,失地或受環境污染的農民要求維護權益成了中心議題;工人抗爭以維護經濟權利和要求管理企業事務為主要內容,私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雇傭工人要求發放足額工資和改善工作條件,農民工要求發放欠發的工資,下崗工人要求工作,改制國企的工人要求保護國家財產不能流失等。
表現方式激烈內部矛盾逐漸對抗化
群體性事件大多采取較為平和的表現方式,從本質上看是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礎上的矛盾,但暴力性、破壞性群體性事件逐漸增長,出現激化現象,對抗程度加劇。
組織程度高經濟矛盾趨向政治化
有相當數量的群體性事件的發生是有組織的,而且開始出現跨區域、跨行業串聯聲援的傾向。尤其是那些參加人數多、持續時間長、規模較大、反復性強的群體性事件事先都經過周密策劃,目標明確,行動統一。
各種矛盾相互交織,處置難度加大
多數群體性事件的參與者提出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常常采取不合法的方式,合理要求與不合法行動、無理要求與非法行動相互交織,多數人的人民內部矛盾與少數人的嚴重違法行為混在一起。敵對勢力、敵對分子也插手群體性事件制造事端。如果處理不當,局部問題就可能影響全局,非對抗性矛盾就可能轉化為對抗性矛盾。
我國的刑法當中并沒有專門的規定群體性事件的構成要件,不過結合過往的實踐來看,群體性事件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是特定群體或不特定的多數人聚合臨時形成的偶合群體。
群體性事件主體――“群體”――不特定的多數人組成的新的社會主體,原是多個同類個體,在一定時空下組成了一個特定的整體而稱之為群體;也有一些本不是一個群體即相互關聯并不緊密的多個個體,因為處在特定場景下,其言行具有一致性或相似性,并且共同站在某個同一糾紛的一方,具有了群的特征,因而形成一個臨時性的群體――本書稱之為“偶合群體”。這些情況下,作為主體要件的群體這一概念,其所指社會主體對象的聯系無論是較固定的特定群體,還是很松散的偶合群體,都是由不特定多數的人集合形成的社會行為新主體。在一些騷擾型群體性事件中,成事主體的群體特征不明顯,事先不存在緊密聯系性,事中所具有的聯系性在事后消失,但社會學中研究的集群特征在事件過程中仍是明顯顯露出來的。
2、表現方式是非理性、非正統集群行為或稱為群體行為的方式[1]。即聚集不特定的多數人參加,一般表現為沒有合法依據的規模性聚集、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的群體活動、發生多數人間語言行為或肢體行為上的沖突等方式,還包括其他相似的方式。這種定義方法,采取以列舉方式為主、加上一個概括性補充方式的定義方式,涵蓋了實際生活中較多發的群體性事件的形式。
3、主觀要件。其動機是主動表達出來的,一般可納入以下三類,即“或表達訴求(即表達意愿、提出要求)和主張,或直接爭取和維護自身利益,或發泄不滿、制造影響”。其目的也是明確表達或可認知的,主要是解決問題進而“爭取和維護自身利益”。如聚眾集體上訪行為,其動機與目的是特定群體要求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了解群眾的愿望與訴求,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上訪沒有達到目的情況下的群體性表達意愿、直接維護自身利益的行為,是利用自身的實際行動表達群體的愿望與訴求,與政府管理部門和社會管理人員、司法執法人員發生沖突行為,更是劇烈的表達愿望與訴求的行為;與利益相對方的爭執、打斗、對抗,不少情況下是自力救濟中的自決行為或直接爭取、維護利益行為,如索要債務、討要欠薪,等等。這些行為的目的,雖然直接地對社會秩序、間接地對黨的執政地位造成影響或威脅,但多數事件中群眾目的客觀上和實質上其實都是要求有關機關或單位重視群體利益、維護群眾利益、恢復群眾利益、歸還群眾利益、解決群眾關注的焦點問題和難點問題,沒有對社會主義制度和政治制度的敵我對抗思想。
一、具體特征是:
(1)有一定數量和規模;
(2)涉及的部門行業多,主體成分多元化;
(3)城鄉群體性事件的指向對象不同,維權內容不同;
(4)表現方式激烈,內部矛盾對抗化;
(5)組織程度高,經濟矛盾趨向政治化;
(6)各種矛盾相互交織,處置難度加大。是一定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多種社會矛盾的綜合反映;一種不利于社會和諧的社會現象。絕大多數的群體性事件都同社會弱勢群體有著直接的關系,而且越是嚴重的群體性事件,其相關性越強。表現為:參與主體大部分是社會弱勢群體;大多緣于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訴求;數量的日益增多與社會弱勢群體弱勢化程度的不斷加深密切相關。中共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堅持依法辦事、按政策辦事,發揮思想政治工作優勢,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維護群眾利益和社會穩定
應該說群體性事件的爆發肯定是有原因的,但我國刑法當中并沒有將群體性事件定性為某一個罪名,所以針對群體性事件的構成要件自然刑罰當中就沒有規定了。發生了群體性事件以后,政府需要做的是要深入調查群體性事件的原因,從內部尋找解決方案。一般群體性事件的最主要原因還是公民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向政府爆發某些不滿情緒的。預防群體性事件,關鍵在于政府機關的執政能力。
法律分析:
群體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會矛盾引發,特定群體或不特定多數人聚合臨時形成的偶合群體,以人民內部矛盾的形式,通過沒有合法依據的規模性聚集、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的群體活動、發生多數人語言行為或肢體行為上的沖突等群體行為的方式,或表達訴求和主張,或直接爭取和維護自身利益,或發泄不滿、制造影響,因而對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各種事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分析:群體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會矛盾引發,特定群體或不特定多數人聚合臨時形成的偶合群體,以人民內部矛盾的形式,通過沒有合法依據的規模性聚集、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的群體活動、發生多數人語言行為或肢體行為上的沖突等群體行為的方式,或表達訴求和主張,或直接爭取和維護自身利益,或發泄不滿、制造影響,因而對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各種事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鬧事將受到行政和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包括擾亂秩序、影響交通等行為,可受警告、罰款或拘留。刑事處罰針對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如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可判有期徒刑或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分析
聚眾鬧事會受到的處罰包括行政處罰以及刑事處罰。
1、聚眾鬧事的行政處罰:
(1)聚眾鬧事的行為類型:
a、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b、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c、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d、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e、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2)行政處罰標準:由行政機關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2、聚眾鬧事的刑事處罰:
(1)聚眾鬧事的行為造成擾亂社會秩序的后果,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2)刑事處罰標準: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拓展延伸
群體性事件:應對策略與實踐
群體性事件是指涉及大量人群的事件,如示威抗議、暴力沖突等。應對這類事件需要制定有效的策略與實踐。首先,政府應加強預警機制,及早發現并評估潛在的群體性事件。其次,建立溝通渠道,與相關利益相關方進行對話和協商,以解決問題。此外,要加強警務力量,確保公共秩序和安全。同時,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對法律法規的認知和遵守意識,減少潛在的沖突。最重要的是,要注重社會穩定和公平正義,解決社會矛盾,改善民生,以降低群體性事件發生的概率。綜上所述,應對群體性事件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采取合理的策略和實踐,以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
結語
聚眾鬧事不僅會受到行政處罰,還可能面臨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包括擾亂秩序、破壞選舉秩序等行為,處罰可為警告、罰款或拘留。而刑事處罰針對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主要懲罰首要分子和積極參與者,刑期可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對于群體性事件,政府應加強預警機制、建立溝通渠道、加強警務力量、提高公眾法律意識,并注重社會穩定和公平正義,以降低事件發生概率。綜上所述,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并采取合理的策略和實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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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拆遷補償群體事件,2021拆遷補償標準明細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嚴錦然
內容審核:苗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