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未補償的房產債權,安置房怎么清償債務,法律分析:一、安置房怎么清償債務可以簽署債務清償協議,如果安置房有產權證直接辦理交易過戶,不能交易和沒有產權,需要審查房產權利人資格和協議有效性,比較復雜,建議到律所委托律師制作文件,結請債務。二、
法律分析:一、安置房怎么清償債務
可以簽署債務清償協議,如果安置房有產權證直接辦理交易過戶,不能交易和沒有產權,需要審查房產權利人資格和協議有效性,比較復雜,建議到律所委托律師制作文件,結請債務。
二、債務人的拆遷安置房能否被執行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債務人的拆遷安置房如果不是生活必須的房屋,人民法院是可以執行的,如果是生活必須房屋,只可以查封不能變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九條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
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
二、怎么認定被拆遷房屋的性質
1、房屋產權證上所登記的房屋使用性質,應當作為確定房屋性質的依據;
2、房屋性質發生變更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向房管局申請變更登記;
3、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確定該房屋的性質為住宅,并且實際用于居住的,應當按照住宅給予補償安置;
4、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確定該房屋的性質為住宅,但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并用于商業經營的,應當按照住宅予以補償安置,同時根據其經營狀況、經營年限以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5、該通知屬于特殊規范性文件,具有國家政策的效力,對行政機關具有約束力,人民法院可以作為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補充依據。即認定房屋性質時,不僅根據房屋產權證上所登記的房屋使用性質,同時需要考慮房屋實際用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通過以上內容的分析,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是可以依據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執行債務人財產清償債務的。
法律分析:開發商承建的拆遷安置房當然是不可以被法院強制執行償還債務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留置物處理后,應當以留置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后所得的價款來清償債務。如果價款數額超過債權數額的,超過部分屬于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償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條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是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第四百五十四條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第四百五十五條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債務人的拆遷安置房如果不是生活必須的房屋,人民法院是可以執行的,如果是生活必須房屋,只可以查封不能變賣。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九條規定,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
法律分析:
沒有產證的,要調取產權信息。只要是他的財產就可以執行
一、看該房產是否設定抵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第二條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后,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第三條上述寬限期屆滿后,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也就是說,如果房屋之是因普通債權債務關系被查封,且屬于居住之必要房產,那么法院只查封不拍賣,如果房屋已經設置了抵押權,那么抵押權人在為被執行人提供短期安置住房后,法院可以拍賣該住房。
二、已經查封的房屋對房屋權利作出了限制,這種贈與是無效的。被執行人人在國外,該房屋并不屬于居住之必要房產,因此,我認為是可以查封拍賣的。
●拆遷未補償怎么辦
●房屋拆遷沒有補償怎么辦
●房子拆遷賠償沒有到位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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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沒有補償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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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馬妍
內容審核:路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