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安置補償協議通常代表著大家看到了較為滿意的安置補償,但是簽訂的安置補償協議要是變成空頭支票,被征收人就只能白高興一場了。若是遇到這種情況,大家該如何維權?今天,北京圣運征拆律師通過最高法的案例為大家進行詳細解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博樂市王先生在當地合法擁有的商鋪被納入征收范圍后,王先生與征收辦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書》,協議載明:房屋產權性質為私有、商用、房屋面積等信息。約定通過一比一產權置換的方式對王先生進行補償。此外,合同中對安置房的交付期限以及違約責任都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協議簽訂后,王先生便依約將房屋交付拆遷。某房地產公司在被征收房屋原址建設為商住房。該商住樓竣工后,該地產公司將部分房屋自行銷售,并拒絕交付安置房屋。面對征收辦不守信用,沒有契約精神的行為,王先生十分憤怒,遂提起訴訟程序,請求法院解除《協議書》。但是在一審、二審程序中,王先生得到的判決結果均不理想,盡管判決解除了《協議書》,但并未支持王先生請求違約賠償的訴求,遂向最高院申請了再審。
最高法院指出,賠償責任問題為本案的核心爭議。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行政協議的,人民法院判決行政機關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協議書》載明被征收房屋性質為商用,用于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為非住宅,故王先生主張的安置房屋租金損失屬于未依約交付產權調換房屋對其造成的損失。該損失為征收辦在簽訂《協議書》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該協議可能造成的損失。一、二審法院對王先生請求賠償逾期交付安置房租金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安置補償協議可以說是安置補償維權中最重要的文件了,一方面,若我們已經簽訂了不合理或者空白的補償協議,那么我們在后續的維權中就會面臨很大的阻礙。但如果我們是在接受補償標準的情況下,簽訂補償協議,那么就涉及補償協議的履行問題。很多被征收人都曾向圣運律師反映,明明協議上約定的履行期限已經到了,可征收部門遲遲沒有動靜,我們該如何維權?
對此,圣運王有銀律師指出,與行政機關或者有證據證明系屬行政機關設立的民事主體簽訂的安置補償協議屬于行政協議,政府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行政協議的,需承擔違約責任。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行政協議的,人民法院判決行政機關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在補償款不到位、過渡費不到位、安置房不到位的時候,大家可以依據協議向法院提起訴訟。據此,大家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進行維權。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行政協議糾紛的起訴期限為三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被征收人對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行政協議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參照民事法律規范確定。故應當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在行政機關明示或者默示表示不履行行政協議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若過了訴訟期限,再去法院起訴,被征收人的補償安置權益將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另外,若我們起訴期限內通過其他方式積極請求征收方履行安置補償協議,那么訴訟時效就會被中斷,重新起算。若大家正在面臨征收部門遲延履行安置補償協議的情況,大家一定要盡快咨詢專業律師,以免錯過起訴期限。
一份正常的安置補償協議應當對貨幣補償或者安置房交付的時間、交付方式以及違約責任進行約定。那么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行政機關遲延履行安置補償職責,給被征收人造成財產損失,那么損失賠償額相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其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在本案中,法院指出,《協議書》載明被征收房屋性質為商用,用于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為非住宅,故王先生主張的安置房屋租金損失屬于未依約交付產權調換房屋對其造成的損失。該損失為博樂市征收辦在簽訂《協議書》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該協議可能造成的損失。而具體的賠償標準,最高法在該案中支持了二審法官對以應交付房屋的市場價格為貨幣賠償標準。
如果征收方不履行補償安置協議,被拆遷人通過行政訴訟來維權,一定要保留好補償協議原件。行政訴訟中,補償協議是維權的關鍵所在,一定要保留原件,復印件的證明力遠弱于原件,因此被拆遷人一定要堅持當面簽訂拆遷補償協議,雙方同時簽字蓋章,互相留存協議原件,簽約程序必須規范,對于征收方所謂的先簽字后收走協議讓領導審批之類的情形,一定要果斷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