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磚廠拆遷補償,農村企業用地調節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一條為了保護耕地,合理利用農村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和增加農業投入、制定本管理辦法。第二條凡在大連市轄區內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以外使用農村土地(含國營農場土地)開辦鄉(鎮)、村、私營
第一條為了保護耕地,合理利用農村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和增加農業投入、制定本管理辦法。第二條凡在大連市轄區內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以外使用農村土地(含國營農場土地)開辦鄉(鎮)、村、私營企業、從事工業、商業、服務業、加工業、建筑業、建材業、運輸業等非農業性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依照本辦法繳納用地調節費。第三條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用地調節費的征收、管理工作。第四條用地調節費,以實際用地面積(不含宅基地)為計費依據,每平方米每年按下列標準征收:
(一)商業、服務業、運輸業用地1.2元;
(二)工業、建筑業、加工業用地0.35元;
(三)建材業(水泥廠、白灰廠、沙石料場)、倉儲業用地0.15元;
(四)飼養珍禽珍獸用地0.15元;
(五)磚廠用地按照市政府大政辦發[1988]123號文件規定執行。第五條下列用地,減免用地調節費:
(一)農用機械生產維修企業、社會福利企業、校辦企業用地、免繳用地調節費;
(二)飼養奶牛、蛋雞、豬、蠶用地,免繳用地調節費;
(三)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繳納耕地占用稅當年免繳用地調節費,從第二年起繳納用地調節費;
(四)經批準填海、填泡整潔的用地,免繳十年的用地調節費;
(五)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認定的貧困鄉(鎮)、村辦企業用地,減半繳納用地調節費。第六條減免用地調節費的單位和個人,應填寫統一印發的申請表,由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并發給減免繳納用地調節費征。第七條繳納用地調節費的單位和個人,應在土地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攜帶營業執照、土地使用證或用地批準文件及有關資料,到所在鄉(鎮)土地部門申請辦理登記,并繳納用地調節費。用地時間不足半年的,按半年繳納;超過半年的,按一年繳納。第八條繳納用地調節費的單位和個人,如變更用地范圍和用地性質,應從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持有關批準文件,到所在鄉(鎮)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修訂繳納費額。第九條用地調節費列入企業成本,于每年一月份內一次繳清,用地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的繳納時間、標準,及時到所在鄉(鎮)土地部門繳清費款,逾期不繳的,每超期一天按繳費額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第十條征收用地調節費,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并按財務管理規定,實行集中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征收的土地調節費,土地管理部門可按征收總額的百分之五提取手續費,其余部分,百分之七十留給縣(市)、區;百分之三十上交市財政、統一用于發展農業生產。第十一條違反本管理辦法,不按規定辦理用地登記、變更手續,擅自用地、擴大用地范圍,拒繳、拖欠用地調節費和滯納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應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視其情況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吊扣土地使用證和罰款的處罰,情節嚴重的,應追究當事人和領導者的責任。實施行政處罰,由土地管理部門正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罰款,應使用統一罰據,上繳地方財政。第十二條因繳納用地調節費發生爭議糾紛或對行政處罰不服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調解不成的,可向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申請仲裁或行政復議,對裁決或復議仍不服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第十三條本管理辦法不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第十四條本管理辦法由大連市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第十五條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分析:1、若是位于新規劃的商業區內,則經規劃批準,取得新的城市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向國土部門申請并重新繳納商業土地性質的出讓金即可。
2、若是轉讓,則必須掛牌招標,并且應繳納該土地差價的所得稅。
3、改變用途需由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到當地政府進行價格確認,才可以知道應交土地出讓金的具體數額。
4、寫個變更用途的申請,然后報送到土地局,逐級上報到主管土地規劃的副市長簽字,然后拿著批復到規劃部門辦理規劃變更。
5、但是現在變更土地用途沒有特別充分的理由,一般是不會批下來的,因為國家現在對于城市規劃管理的非常嚴,如果不合規定變性了,到時候規劃審查的時候所以簽字的人都得受牽連,所以他們一般不會冒這個風險 。
6、所以很可能的結局就是,如果要變性就是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
7、和土地局重新簽定土地出讓合同或者變更土地合同,然后補交土地出讓金。這些企業通常制造,加工或以其他方式產生商業企業銷售的產品后工業用地的定義包括工廠和倉儲設施,以及一些采礦和運輸業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法律主觀: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或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向國家繳納的土地資源性收益,包括 土地出讓金 、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場地使用費等。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 土地使用權 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于耕地開發。
各省、市、自治區農牧漁業廳(局)、計委、建委、建設廳(局)、土地管理局(處),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一九八四年九月國務院頒發的《關于改革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第十五條,實行征地由地方政府統一負責,征地費用包干使用的規定,研究制定了《關于征用土地費實行包干使用暫行辦法》,現印發執行。
搞好征用土地,加強土地管理,是項事關國計民生的重要工作,各用地單位和被征地單位都必須按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規定辦事。各級政府的土地管理機關要嚴于職守,對于違反《條例》規定的作法,要堅決制止。
《關于征用土地費實行包干使用暫行辦法》執行中的問題和意見,請報送農牧漁業部,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補充、完善。
附件:關于征用土地費實行包干使用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管好用好土地,改善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工作,并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革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精神,對依法批準征用的土地,實行由縣、市人民政府統一負責組織征用,包干使用征地費,特制定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所稱的征地費,系指《條例》規定,由用地單位(包括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下同)支付的各項因征地產生的費用和土地管理費的總稱。
第三條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要按照《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區別城市和農村,近郊和遠郊,土地年產值的高低,人均耕地的多少和勞動力安置等情況,分別制訂出征地費用的具體數額和包干使用辦法,并報國務院備案。
第四條由縣、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機關與用地單位簽訂征地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同時,按規定向用地單位統一收取征地費,包干使用。
用地單位不得與被征地單位擅自商議征地。
對中央和地方的建設項目,必須一視同仁,按當地同一個標準收取征地費。
第五條縣、市人民政府統一收取的征地費,必須按規定用途,妥善安排,合理使用。有關領導機關和其他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挪用。
第六條縣、市人民政府要責成土地管理機關做好征地、拆遷和安置工作。組織力量,對擬征用的土地進行勘查、登記,具體承辦搬遷、安置等項工作,保證建設用地。
第七條縣、市人民政府可將征地費的一部分,資助被安置農民,鼓勵他們自謀職業。
第八條用地單位要按照征用土地協議的規定,積極協同縣、市人民政府做好征地安置工作,并如期交付征地費。
第九條縣、市土地管理機關從征地費中提取土地管理費的比率,要按不同情況確定不同的標準。凡一次性征地面積較多,動遷安置工作量不大,牽扯人力較少的,一般可提取1%左右,如有特殊情況,經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可適當提高取費比率,但最高不得超過2%;一次性征地數量較少,動遷安置工作量大,牽扯人力較多的,一般可提取2%左右,如有特殊情況,經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可適當提高取費比率,但最高不得超過4%。
縣、市提取的土地管理費,應按一定比例上交上級土地管理機關為征地服務所必需的費用。上交的具體比例,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條土地管理費要專款專用,主要用于:征地、拆遷、安置工作的辦公、會議費;借用、招聘人員的工資、差旅、福利費;業務培訓、宣傳教育、經驗交流和其他必要的費用。
第十一條征地費用的包干使用,由建設銀行和上級土地管理機關檢查、監督。
今后,國家將根據土地等級、區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統一制訂并公布各地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昨天中國政府網轉發了《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根據通知規定,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建設用地相關稅費標準將提高。禁止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通知提出,將提高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標準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征收標準。通知規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范圍,以當地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為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專項用于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土地整理、耕地開發。根據通知要求,禁止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通知中明確規定,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準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設的,屬非法批地行為;單位和個人擅自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設的,屬非法占地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社保費用不落實不得批準征地通知明確提出,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按有關規定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征地。通知重申了征地補償安置以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原則。還提出,土地出讓總價款必須首先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的不足。對于未按期足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而征占土地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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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李海
內容審核:李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