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發磚廠拆遷補償,關于李某杭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的辯護意見,楊軍軍律師按語:涉黑惡案件檢察院階段的辯護至關重要。該案件即在此階段脫黑了;本人辦理的廣西覃某案件更是,全案脫出來,不起訴了。但在該階段的辯護更多時候要有禮有節,讓他們聽取
楊軍軍律師按語:涉黑惡案件檢察院階段的辯護至關重要。該案件即在此階段脫黑了;本人辦理的廣西覃某案件更是,全案脫出來,不起訴了。但在該階段的辯護更多時候要有禮有節,讓他們聽取我們的意見至關重要。李某杭案件即為如此,審查終結后,脫掉了黑變成了惡,而且還脫掉了一證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經濟特征的關鍵罪名“強迫交易罪”。另外,在該階段的辯護,要根據具體案件對個罪的辯護是否簡明扼要進行分析,不給檢察官留下更多補充漏洞的機會。
海南省某縣人民檢察院:
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接受李某杭等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名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杭家屬委托后,指派我擔任李某杭的辯護人,本人查閱了全案的案卷材料及聽取犯罪嫌疑人李某杭的意見,現提出以下辯護意見供檢察官在審查起訴時參考、采納:
犯罪嫌疑人李某杭等人的行為不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認為李某杭系積極參加者、骨干分子更是錯誤的。
我國刑法第294條的規定,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必須具備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危害性特征,否則不能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本案中表現出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危害性特征均不符合法定要求。
一、本人不否認本案很多犯罪嫌疑人確實觸犯了國家刑法,但本案是否成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是有待商榷的。
1、本案中起訴意見書描述的李某杭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事實并不客觀,存在嚴重的“主觀入罪”思維,起訴意見書講道“為了培育自己勢力,李某狀安排剛剛刑滿釋放人員李某杭帶領京嶺村青年到廣東幫助管理工廠”的說法就是嚴重錯誤的。2002年李某杭出獄后,李某狀是考慮到給自己親侄子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而后安排李某杭跟一個叫“阿滿”的同學(李某狀的同學)學習做木材生意,而根本不是經營管理工廠。后來李某杭在2004年自己在東莞開了個木材加工廠后,在2009年左右李某杭看到李某云在家無所事事后,找了李某云等人到其廠里上班。
2、2009年6月份,李某杭是找了梁某等人,幫其做村民的工作,讓村民同意閩發磚廠繼續由李某狀經營,但是其并沒由指示過梁某等人采用非法拘禁、毆打他人等手段迫使弄水嶺村村民同意李某狀繼續經營該廠,李某杭等人自始至終都是采用了平和的方法與村民去談。在梁某將何某發、邱某君兩人約到金江后,李某杭更是采用了給何某發、邱某君又安排吃、又安排住,還安排按摩等娛樂活動,梁某更是將5000元錢的好處費給邱某君,根本就不存在所謂的“非法拘禁”手段;對此,邱某君等人也講到“變相非法拘禁”(卷17第35頁第倒數第四行:所以把我和何某發拉到金江鎮變相拘禁我們兩個”),一方面不能排除邱某君、何某發證言的虛假性,另一方面“變相非法拘禁”不等同于“非法拘禁”。所以,采用“非法拘禁”等手段的說法完全是不符合客觀實際的,正因為梁某與何某發是同學關系,他才能將何某發、邱某君約到金江去,更沒有采用非法手段限制何某發、邱某君的人身自由。
另一方,起訴意見書所說的采用“毆打他人等手段”更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假如真的存在毆打的情況,那么本案一定會留下所謂的被害人受傷的證據,而本案中卻不存在這樣的證據。僅憑借一些言語證據來證明“毆打”的事實,是難以確認案件事實的。就如邱某君所說的:“何某安因為阻止磚廠開工,在晚上被人用刀砍了,誰不怕被打”,然而本案中卻沒有查明“何某安”到底是被誰砍的,在沒有查清楚到底被誰砍的前提下僅憑借一些傳聞證據,就將這些行為歸罪于所謂的組織犯罪行為,實屬不妥。
此案件的一審判決書
2、李某狀等人真正取得了大部分村民同意繼續經營閩發磚廠是在一審法院對承包經營糾紛作出判決后,可以說,梁某、梁孫某等人對村民進行勸說讓李某狀、李某杭繼續該磚廠的行為并沒有起到實質性的作用。所謂的、原本就不存在的非法拘禁、毆打手段更是莫須有的,村民真正同意該磚廠繼續經營的原因是澄邁縣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起訴意見書關于“李某狀組織強勢奪取永發鎮閩發磚廠經營權的事情在澄邁縣紅磚行業內迅速傳開,李某狀因此一戰成名......還在永發地區及周邊地區樹立淫威和強勢地位......”說法是不能成立的,李某狀、李某杭只是在弄水嶺村村民到磚廠阻礙他們經營磚廠時,采取了較為緩和的糾紛解決方式,雖然李某杭糾集了梁某、梁孫某等人與村民進行對峙的行為存在違法性,但是確為事出有因,而且在對峙的過程中,始終沒有對村民進行暴力傷害的行為,對于李某杭等人這樣較為柔和的行為,不應該被評價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成立的標志性事件。
3、關于起訴意見書所說“李某富在刑滿釋放后為謀取生計主動投靠組織,為李某狀看管沙場,為李某杭追討債務”的行為更是錯誤的,李某杭并非是職業放貸人,李某富為李某杭討債的行為,實屬為了報答李某杭給予工作機會,而且系李某杭為了討取個人合法債務的行為,雖然采用了噴漆的行為,不妥當,但是其他一些找領導反映情況等行為并不存在違法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019年4月9日印發)第十一條指出:因本人及近親屬合法債務、婚戀、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而雇傭、指使,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仍繼續實施的除外。本案中李某杭單純為了討取個人合法債務而引發的糾紛,不應當成為組織的違法犯罪行為,也沒有評價為犯罪的必要性,否則將違背刑法的補充性(謙抑性)。
#深度好文計劃# 4、本案中,擬指控的李某狀等人的行為并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至少是“李某狀—李某杭—其他犯罪嫌疑人”這條線上是不能成立的。固然李某杭有“經營閩發磚廠”獲利的目的和行為,但其僅僅是為了獲得經濟利益而已,其主觀上從沒有想過要在弄水嶺村作威作福,相反他在遇見阻礙他經營磚廠的村民時,都是想辦法與對方談,用金錢去交易,根本不存在指示他人采用“殘害群眾”的暴力、脅迫行為。至于在案證據所表現的“非法拘禁、毆打他人”的行為,一方面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應當不予認定。李某杭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了單純謀取自身“經營磚廠”的利益行為,不存在控制他人的行為,事實上他也沒有控制他人的能力。李某狀、李某杭經營“閩發磚廠”其目的很明確,為了獲取經濟利益,但他們并沒有將獲取的經濟利益主要用于組織違法犯罪活動,對于這些經濟利益,主要是由李某狀、李某杭予以分成。在維持磚廠的經營過程中,給與梁某、梁孫某等人的小恩小惠,不能被評價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特征”。
(五)本案中,擬指控的李某狀等人的行為特別不能滿足“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的行為特征。至于李達苗那條線,本辯護人不予以評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與國外的“黑社會犯罪”不同,但是刑法"殘害群眾"的規定卻是非常顯眼的,正因為有“殘害群眾”字樣的存在,很多案件的當事人家屬都會認為自己的家人完全還沒有達到“殘害群眾”的惡性,不應被認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在刑法還沒修改“殘害群眾”字眼之前,本人認為不應將那些暴力性不足的案件拔高為“涉黑”案件,否則將有違“罪刑法定”原則之嫌。我國《刑法》第294條關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征描述采用了“殘害、欺壓群眾”這樣的用語。因此,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立來說,暴力性是必備的要素,且這種暴力必須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一般情況下,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中,都存在殺人、傷害等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破壞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如果只是輕微的犯罪行為,例如沒有造成一人重傷的嚴重后果,則根本不能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本案即是如此。本案中,在李某狀-李某杭-梁某等犯罪嫌疑人這條線上,可以說沒有一起重傷害案件,也沒有存在充分證據證明的輕傷害案件,而且李某杭在處理糾紛時更多的是采用協商、對峙的手段,在弄水嶺村村民不滿承包費過低時,李某杭等人并沒有采用暴力驅趕等手段,相反一般都以安撫、給予費用補償的方法以維持磚廠的經營;他們并沒有暴力強占的行為。雖然他們經營磚廠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確有侵害群眾權益的危害性,但還達不到“殘害群眾”的程度。
至于被擬指控的“李某狀、李某杭、梁某等人敲詐勒索”的行為,更是沒有達到“殘害群眾”的程度。李某狀承包了公路林的種植和養護工作,那么李某狀他就不可能任由他人對“公路林”進行破壞,可以說他們確實是存在一定的維權權利基礎的。在案發時,所謂的被害人也沒有任何人講到,梁某、梁孫某等人對他們采取了暴力威脅的手段,沒有對這些被害人采取了人身傷害等手段,補償費用也是雙方進行了協商,存在討價還價的過程。雖然李某狀、李某杭等人對公路林的管理不符合與政府簽訂的合同之規定,他們收取的費用超出了賠償標準,但這只是民事違法、行政違法行為,予以刑事評價尚待商榷,以“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的標準更是不妥的。
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中,往往同時采用暴力和非暴力的手段,并且是以暴力手段為主,沒有暴力手段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極為罕見的。對此,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指出:“在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中,一般應有一部分能夠較明顯地體現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基本特征。否則,定性時應當特別慎重?!睂τ诤谏鐣再|組織來說,暴力性是必備屬性,即使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暴力行為,也往往是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脅為后盾的。如果沒有暴力,客觀上不可能造成為非作惡和欺壓、殘害群眾的嚴重后果,更不可能形成對一定區域或者行業的非法控制。
為了對李某狀、李某杭等人處以罪責刑相一致的刑罰,辯護人懇請貴院:本案不予以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為妥,予以惡勢力集團犯罪案件定性,更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刑相一致原則”。
5、本案還達不到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非法控制特征”。一方面本案還達不到對經濟活動、經濟行業的非法控制;另一方面,本案中也達不到對社會的非法控制的標準。雖然李某狀當了澄邁縣紅磚協會的會廠,但是其根本沒有實施控制紅磚行業的行為,在案證據也沒法證明“其他磚廠如果不聽李某狀的話,他們就會受到李某狀的懲罰或暴力或軟暴力侵害”;雖然李某狀會提出紅磚的價格標準供大家參照,但是其他紅磚廠的經營者如果不聽他的,在客觀上李某狀也沒法對那些紅磚廠的經營者進行控制。
另一方,本案中,雖然李某狀、李某杭等人非法對泥土進行了采挖,但他們的行為還沒有達到對澄邁地區形成重大惡劣影響的程度,相比海南省其他的一些案件,本案還達不到予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予以懲處的必要性。畢竟本案沒有發生槍案、兇殺案等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違法犯罪行為。
打早打小,并不意味著可以拔高處理。綜上1-6點,辯護人懇請人民檢察官在審查起訴時,本著不“拔高、不湊數”的原則,不予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定性本案為妥。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發展存在一個漸進的過程,本案四十許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以惡勢力集團犯罪予以定案足以。如一定要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對李某杭等人進行起訴,對李某杭這個本性并不算壞的人,予以一般參加者予以評價更符合其在本案中的行為表現。因李某杭主要的違法犯罪行為是基于其對磚廠的經營行為而發生,其本質上并沒有特別積極參加組織犯罪行為的內心,對于他的認定也一定要堅守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實事求是地進行認定才能以理服人,從而更有利于其今后的改造。
二、本案中,李某杭的行為并不符合強迫交易犯罪的犯罪構成,如上所述,“非法拘禁,毆打他人”,“以暴力或脅迫強迫他人交易”的證據不足,事實不清。不予認定“強迫交易罪”為妥。
三、本案中,李某杭指示李某富對劉某榮的拖欠的借款進行催討的行為還達不到“尋釁滋事或催收非法債務罪”的入罪標準,將李某富噴漆的行為予以一般的違法行為予以懲處足以。
四、本案中,擬指控李某杭指示梁某等人對破壞公路林的人進行敲詐勒索的證據并不充分,在有一定權利基礎的前提下,不予認定為刑事案件較妥。
五、本案中,擬指控李某杭非法采礦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搞清楚,到底那部分泥土是由李某杭指示他人進行開挖的。如不能查清楚,應對其作出相對有利的起訴。
楊軍軍律師照片
綜上,辯護人請求人民檢察官本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對犯罪嫌疑人李某杭作出罪責刑相一致的起訴。
辯護人:楊軍軍律師
2021年12月23日
基本案情:X某與Z某系夫妻關系,2000年左右Z某開始經營貨物托運業務,此后,成立物流公司,X某在物流公司負責財務管理。在物流公司發展壯大過程中,因為貨物、線路問題,Z某及員工與其他物流公司多次發生糾紛、沖突,同時,Z某為獲得部分線路的競爭優勢,通過談判方式兼并幾家運輸公司。2021年,Z某等人被指控為黑社會性質組織,Z某為組織、領導者,X某為積極參加者。
爭議焦點:Z某及其物流公司相關人員是否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X某在物流公司負責賬務管理,是否屬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
辯護思路:由于X某與Z某的特殊關系,辯護人意識到在辯護中首先要否定Z某及其物流公司相關人員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在此基礎上,結合X某參與情況,否定其參加者的身份。經過細致閱卷,辯護人向承辦檢察官提出如下意見:Z某等人未形成穩定的組織結構,人員流動較大,未形成對當地貨運行業的非法控制,更沒有殘害百姓,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不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在此基礎上,X某白手起家,其參與物流公司賬目管理屬正常的經營行為,客觀上也未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其不屬于參加黑社會社會性質組織。
處理結果:2022年 11月22日,徹底公訴機關采納辯護人的意見,并建議偵查機關撤回案件;2023年3月3日,偵查機關以“現有證據無法證明X某存在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作出終止偵查的決定,X某徹底“無罪”。
至此,歷時兩年的案件取得“完美”結果,X某說自己可以安心在家帶孫子了。
檢察院建議公安“撤案”
公安作出終止偵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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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中,是否形成了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每一位涉嫌或者被指控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面臨的首要問題。由于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其他積極參加者、一般參加者涉嫌或者被指控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活動的程度不同,每個人的辯護律師對是否形成了黑社會性質組織分析論證的角度和方式也有差別。一般情況下,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的辯護律師,在開庭審理中的各環節依次先發言,會從四個特征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是否形成進行全面的分析論證,而后面一般參加者的辯護律師,更多的是從一般參加者與涉嫌或者被指控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關系出發,假定形成了黑社會性質組織,論證一般參加者沒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
根據《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認定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具備兩個條件:主觀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組織有一定規模,且是以實施違法犯罪為主要活動”,客觀上“接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和管理”。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以實施違法犯罪為基本活動內容的組織,仍加入并接受其領導和管理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并不必然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由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一般要求人數較多,為了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為了突出、顯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規模,將不具備上述主客觀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拔高升格處理,認定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是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辦理中常見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對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或者受蒙蔽、脅迫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情節輕微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該解釋表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本身,已經構成了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參加后是否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不必然影響對該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認定?!度珖糠址ㄔ簩徖砗谏鐣再|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要求“對于一般參加者,雖然參與實施了少量的違法犯罪活動,但系未成年人或是只起次要、輔助作用的,應當依法從寬處罰。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該座談會的意見表明,是否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并不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的次數及所起作用為依據。
與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一般在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之初就創建或者參加不同,一般參加者往往是在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后加入該組織,因此,規范性文件才要求具備了上述主觀條件和客觀行為的才能認定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主觀上,只有認識到該組織有一定規模,且知道該組織或其成員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才有可能具備“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組織有一定規模,且是以實施違法犯罪為主要活動”;客觀上,只有該組織對該成員實施了領導和管理且該成員接受領導和管理,或者該成員向該組織表示愿意接受領導和管理,才有可能具備“接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和管理”,其中接受領導和管理,既可能是按照組織的安排參與違法犯罪活動,也有可能是其他事項。辯護律師分析判斷是否能夠認定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首先應當審查該人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知程度和有無加入并接受該組織領導和管理的主觀意愿,以及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的原因、背景、目的。不能簡單依據某人參與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就將其認定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全國部分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要求:“以下人員不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1.主觀上沒有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意愿,受雇到黑社會性質組織開辦的公司、企業、社團工作,未參與或者僅參與少量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2.因臨時被糾集、雇傭或受蒙蔽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提供幫助、支持、服務的人員;3.為維護或擴大自身利益而臨時雇傭、收買、利用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沒有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意愿,受雇到黑社會性質組織開辦的公司、企業、社團工作,未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的,不應認定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上述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都將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接受其領導、管理的意愿,作為認定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依據。在黑社會性質組織開辦有公司、企業、社團等實體,在這些實體中參加工作并領取正常報酬的人員,以及履職行為構成違法犯罪,正常分配違法所得的人員,工作和履職(構成違法犯罪)本身,并不表明該人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并接受其領導和管理的意愿,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有加入的意愿和行為,不能認定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比如,劉漢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中,漢龍公司財務人員劉某、賴某某因履行職務而實施了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憑證罪,但未被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筆者辦理的山西某黑社會性質組織案,該黑社會性質組織以采礦為主要經營活動,但四位擔任礦長的被告人被判處非法采礦罪,沒有被認定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因為這四位礦長受雇采礦的目的就是掙取報酬,雖然構成了非法采礦罪,但在采礦獲取報酬之外,這四位礦長沒有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意愿。在具體案件的辦理中,如果司法機關依據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認定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辯護律師應當審查、分析該人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的真實原因和背景、目的,判斷該人是否具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以實施違法犯罪為基本活動內容的組織并加入、接受其領導和管理”的主觀意愿和客觀行為,避免沒有加入意愿和行為被誤判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
北京才盛律師事務所主任 靳學孔律師
2022年7月27日
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指組織、領導或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無需再實施其他犯罪行為和造成犯罪結果即可構成犯罪,最低刑罰為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分析
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既遂最少判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本罪為行為犯,只要組織、領導了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參加了該組織,并不要求再實施其他犯罪行為和造成犯罪結果,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最低刑為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拓展延伸
解讀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既遂判決:最低刑期的法律規定與司法實踐
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既遂是指在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過程中,實施的犯罪行為已經達到預定的目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與司法實踐,對于這一罪行的判決需要考慮多個因素。最低刑期的法律規定可能因地區和具體案件而有所不同,一般來說,根據我國刑法,最低刑期為三年。然而,實際判決中,法院會綜合考慮犯罪的嚴重性、社會危害程度、個人犯罪情節、犯罪嫌疑人的態度等因素來確定具體刑期。司法實踐中,判決結果可能會受到法官的判斷和量刑的靈活性影響,以確保刑罰的公正與合理。因此,具體的判決結果可能會因案件的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
結語
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既遂,法定最低刑期為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判決結果需綜合考慮犯罪嚴重性、社會危害程度、個人犯罪情節、態度等因素。根據司法實踐與法官判斷,最低刑期一般為三年,但具體案件會有差異。判決結果應確保刑罰公正合理,以維護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法律主觀: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并處 沒收財產 ;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 罰金 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 管制 或者 剝奪政治權利 ,可以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294條
法律客觀:客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社會公共秩序。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是社會危害性極為嚴重的主體要件,它的產生和存在對社會秩序和公眾安全構成極大威脅。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為了達到罪惡目的而干的非法勾當帶來了販賣武器、增長暴力、城鄉失去安全,甚至干預政治事務,構成對國家當局的正面攻擊,引起社會情況惡化、社會秩序的擾亂。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價值取向是企圖在以刑罰等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法律秩序中建立以暴力等犯罪手段為后盾的反社會秩序,因此黑社會組織的存在是對以憲法為基礎的法治秩序的極大威脅,它對社會的破壞是自覺的、全方位的。不同于具體犯罪對社會關系某一部分或具體某一成員的權利的侵害。它動搖的是社會的根基,是社會群體的信念,給人民心理上造成一種邪惡當道、正義不存,善良的人們只能向邪惡低頭的錯覺。因此,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客體要件是社會秩序。 \"黑社會\"為外來語,即英語Under一worldSociety,直譯為\"地下社會\",主要指秘密從事賣淫、盜竊等非法活動的社會集團。在國際社會中,包括聯合國預防與控制犯罪機構的官方文件中,均視有組織犯罪為黑社會犯罪。所謂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是指三人以上不特定多數人,以獲取非法的經濟、政治利益為目的,用犯罪手段,按照企業化或幫會等方式組成的犯罪組織。依本條之規定,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組織。 黑社會性質組織,既不同于黑社會的有組織犯罪,也不同于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集團\"。它的主要特點為:一是由三人以上組成,其中有組織者、領導者和積極參加者;二是組織嚴密,分工明確,形成核心、中心、外圈三個層次;三是紀律森嚴,違者格殺勿論;四是通過各種違法犯罪手段,瘋狂地聚斂社會財富,經濟實力雄厚,五是建立勢力范圍,以獲取非法的政治、經濟利益為目的;六是向政府和政法機關進行腐蝕和滲透,賄賂黨、政、司法官員,尋找政治靠山,建立保護傘。 有人主張,我國有強大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解放初期我們就摧毀了黑社會犯罪組織,現在沒有出現也不可能出現黑社會犯罪組織,沒有制定有關法律的必要。我們認為,產生這種看法的原因有兩個:一是黑社會犯罪組織的認定標準過高,他們往往以西方的黑手黨、南美的麥德林販毒集團和我國解放前杜月笙、黃金榮的青紅幫組織為藍本,象這樣有雄厚實力、嚴密組織、禍國殃民的龐大犯罪集團才稱得上黑社會組織,而我國沒有出現如此大規模的犯罪組織;二是對我國目前犯罪發展態勢和犯罪對象的內在發展規律缺乏科學的認識。現階段我國有組織犯罪的發展是觸目驚心的,就團伙犯罪而言,在整個犯罪中占有很大的比重,而且有的犯罪團伙已發展到了相當的規模,如遼寧的段氏四兄弟集團、黑龍江的喬四集團、江蘇的吳家珍集團等集團都是初具規模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退一步講,即使現在沒有高級形態的黑社會犯罪組織,根據犯罪發展的規律,有組織犯罪必將向規?;暮谏鐣M織發展。因此,制定懲治黑社會組織犯罪的刑事法律是十分必要的,否則,等到黑社會犯罪組織破繭成長、終成大患時再進行打擊,為時已晚,我們應吸取意大利懲治黑手黨失敗的教訓。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所謂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行為人為了實施其違法犯罪的目的,為首發起、糾集和組織有共同目的人,建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所謂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是指在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中處于領導地位,對該組織的活動進行策劃指揮、協調的行為。所謂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是指自愿而積極加入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本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即構成犯罪。同時本罪屬選擇性罪名,只要實施組織、領導、積極參加的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本罪。組織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定組織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定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定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 犯本罪,同時又有其他犯罪行為,分別定罪,依本法關于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單位。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有明確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而積極參加;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而組織、領導;如果不了解情況,參加了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事后退出的,可能構成別的罪,而不按本罪追究刑事責任。當然,如果參加時不明知,加入后明知了仍不退出,則應按本罪追究刑事責任。本罪的追求目標是金錢和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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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馬小芷
內容審核:李軒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