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矛盾調解,如何強化調解征地拆遷糾紛工作,一、拆遷糾紛存在的主要原因1、當前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和地方經濟發展水平之間的矛盾隨著經濟的發展,物價、尤其是房價飛漲,通貨膨脹與日俱增,建房的成本也在每年遞增,而且征地開發后所產生的經濟效益和社
一、拆遷糾紛存在的主要原因
1、當前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和地方經濟發展水平之間的矛盾
隨著經濟的發展,物價、尤其是房價飛漲,通貨膨脹與日俱增,建房的成本也在每年遞增,而且征地開發后所產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理所當然的也會水漲船高,綜合各方面的因素,補償的標準也應該跟上時代的步伐。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征地拆遷的補償價格往往低于應補償標準,項目指揮部和拆遷人員為緩和這一矛盾,不得不通過明補和暗補相結合的方式適當提高補償標準,但亂開政策口子又導致征地拆遷秩序混亂,引發更多的矛盾。
2、法律、政策宣傳不力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不少干部一味的追求拆遷進度而弱化了法規與政策的宣傳工作,群眾因對法律及政策的理解不透,造成群眾心里不踏實,從而對征地拆遷工作消極懈怠,甚至還有少數工作人員本身就不懂法律和政策,在與群眾做工作時信口開河,胡亂表態,增加了工作的難度。
3、執行政策不公
在拆遷工作中執行標準摻雜人情,有弄虛作假現象。新區建設過程中,對違章建筑查處時松時緊,逐漸演變成老百姓心中已經沒有合法建筑和違章建筑的區別,違章建筑如雨后春筍,屢禁不絕。在濱江的征地拆遷過程中,一些干部為了趕進度,將違章建筑有條件的調整按照合法進行補償。但這一規定執行起來又產生弊端,即部分遵紀守法沒有搭建違章建筑或者搭建違章建筑面積少的和搭建面積多的相比,吃虧多了。結果顯失公平,增加了其他宗地征地拆遷工作的難度。
4、拆遷工作透明度不強
拆遷部門對被征對象資料不公開,群眾質疑拆遷工作的公正性;集體部分的補償款數額不公開,處置不明;還有補償款不能及時發放到位;安置房遲遲不能落實及違規發放安置房指標等。
5、拆遷工作人員行為不規范
干群矛盾日益激化,少數干部、拆遷工作人員方法簡單粗暴,對待拆遷戶、接待來訪群眾不熱情;回答群眾問題語氣態度生硬。引起群眾對抗情緒。個別干部敏感性不強,在矛盾初期未及時主動介入、化解,且工作方法簡單,只堵不疏,最終讓不穩定因素升級,造成越級訪或集體訪。
二、對化解征地拆遷糾紛的建議
1、建立征地拆遷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機制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項事業的快速發展,征地拆遷領域的矛盾糾紛日益突出,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因征地拆遷引發的刑事案件和群體性事件,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貫徹“調解優先”原則,建立有效的征地拆遷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可以充分利用人民調解資源,及時緩和、化解征地拆遷糾紛,有效防止糾紛激化,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和征地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對于平穩有序推進征地拆遷工作,加快城市建設步伐具有重大意義。
2、加強征地拆遷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
設立征地拆遷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征地拆遷糾紛調解組織屬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性質,在司法行政、征地拆遷管理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工作。要注重吸納具有征地拆遷、房地產開發及評估專業知識、法律知識和較高調解技能、熱心調解事業的人員擔任調解員。建立流程公示制度、受理和調解登記制度、配合協調制度、調解情況和重大糾紛報送制度。征地拆遷糾紛調解組織在調解過程中,對涉及的征地拆遷補償具體標準可能超過該項目補償政策或超過其他已簽協議群體同類標準,應事先將情況報送區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遇有重大糾紛隱患的,應先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并采取措施緩和矛盾,及時上報。征地拆遷糾紛調解組織對調解成功和未能調解成功的征地拆遷糾紛,都應建立結案檔案。
3、明確征地拆遷糾紛人民調解受理范圍及工作程序
征地拆遷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受理糾紛后,應根據糾紛實際,指定調解員,核查相關事實,采取說服、教育、疏導等方法,依法組織調解。對調解成功的征地拆遷補償糾紛,依法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并加蓋征地拆遷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對下列情形的調解申請,征地拆遷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不予受理:一方當事人已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征地拆遷糾紛經行政裁決、仲裁或法院判決已經生效的;行政機關已經解決的;一方當事人認為拆遷許可、征地公告不合法的。對不予受理的征地拆遷糾紛,應采取措施緩和當事人情緒,不得激化矛盾,并及時告知相關部門。征地拆遷糾紛調解組織對達成的調解協議,應督促履行和回訪。對指定受理的調解,調解成功與否,還應向指定部門匯報調解情況。
4、建立健全征地拆遷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保障機制
征地拆遷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不收費。工作經費以及聘用的人民調解員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征地拆遷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辦公場所,應設置辦公室、接待室、調解室、檔案室等,懸掛人民調解工作標識和標牌,配備必要的辦公設施。征地拆遷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調解征地拆遷糾紛過程中,需要相關部門、單位配合支持的,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積極予以配合支持,以保障調解工作順利進行。對可能存在治安警情的征地拆遷糾紛,在調解過程中,公安派出所應組織警力維持秩序,依法處置。
法律分析:
強化調解征地拆遷糾紛工作:1、建立征地拆遷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機制;2、加強征地拆遷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3、明確征地拆遷糾紛人民調解受理范圍及工作程序;4、建立健全征地拆遷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保障機制。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建立征地拆遷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機制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項事業的快速發展,征地拆遷領域的矛盾糾紛日益突出,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因征地拆遷引發的刑事案件和群體性事件,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貫徹“調解優先”原則,建立有效的征地拆遷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可以充分利用人民調解資源,及時緩和、化解征地拆遷糾紛,有效防止糾紛激化,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和征地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對于平穩有序推進征地拆遷工作,加快城市建設步伐具有重大意義。
2、加強征地拆遷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
設立征地拆遷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征地拆遷糾紛調解組織屬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性質,在司法行政、征地拆遷管理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工作。要注重吸納具有征地拆遷、房地產開發及評估專業知識、法律知識和較高調解技能、熱心調解事業的人員擔任調解員。建立流程公示制度、受理和調解登記制度、配合協調制度、調解情況和重大糾紛報送制度。征地拆遷糾紛調解組織在調解過程中,對涉及的征地拆遷補償具體標準可能超過該項目補償政策或超過其他已簽協議群體同類標準,應事先將情況報送區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遇有重大糾紛隱患的,應先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并采取措施緩和矛盾,及時上報。征地拆遷糾紛調解組織對調解成功和未能調解成功的征地拆遷糾紛,都應建立結案檔案。
3、明確征地拆遷糾紛人民調解受理范圍及工作程序
征地拆遷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受理糾紛后,應根據糾紛實際,指定調解員,核查相關事實,采取說服、教育、疏導等方法,依法組織調解。對調解成功的征地拆遷補償糾紛,依法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并加蓋征地拆遷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對下列情形的調解申請,征地拆遷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不予受理:一方當事人已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征地拆遷糾紛經行政裁決、仲裁或法院判決已經生效的;行政機關已經解決的;一方當事人認為拆遷許可、征地公告不合法的。對不予受理的征地拆遷糾紛,應采取措施緩和當事人情緒,不得激化矛盾,并及時告知相關部門。征地拆遷糾紛調解組織對達成的調解協議,應督促履行和回訪。對指定受理的調解,調解成功與否,還應向指定部門匯報調解情況。
4、建立健全征地拆遷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保障機制
征地拆遷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不收費。工作經費以及聘用的人民調解員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征地拆遷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辦公場所,應設置辦公室、接待室、調解室、檔案室等,懸掛人民調解工作標識和標牌,配備必要的辦公設施。征地拆遷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調解征地拆遷糾紛過程中,需要相關部門、單位配合支持的,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積極予以配合支持,以保障調解工作順利進行。對可能存在治安警情的征地拆遷糾紛,在調解過程中,公安派出所應組織警力維持秩序,依法處置。
通過上文不難發現,用人民調解的形式解決征地拆遷糾紛不失為一個不錯的方法。相對于民事訴訟來說,調解的方式比較省時省力。相關部門應該強化調解征地拆遷糾紛工作,加強征地拆遷糾紛人民調解制度建設,明確人民調解的受理范圍和工作程序,從而確保征地拆遷工作的正常進行。
法律分析:征地拆遷矛盾糾紛的處理對策有:1、強化宣傳教育,營造良好氛圍。2、完善相關地方性立法,促進依法行政。3、體現以人為本,保障群眾利益。4、妥善處理征地拆遷的信訪問題,及時化解矛盾。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地拆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有宣傳工作不到位、法律法規不健全、補償方式相對單一、補償安置標準不夠完善等。解決時應加大宣傳力度、做好思想工作,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確保拆遷有法可依。創新補償模式或安置方式。【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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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宋銘
內容審核:李軒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