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三千畝拆遷補償,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 ,調整后的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為: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耕地開墾費按10-14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1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12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澆地、灌溉水田、菜
調整后的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為: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耕地開墾費按10-14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1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12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澆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14元/平方米收取。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按20-24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2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22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澆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24元/平方米收取。
一、云南省征地補償標準
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為:
(一)征用菜地、水田按照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8--10倍補償,水澆地、園地、藕塘按照7--9倍補償,望天田、旱地按照6--8倍補償,輪歇地按照6倍補償,牧草地、漁塘按照3--5倍補償;
(二)征用種植3年以下新開墾耕地,按照上年產值的2倍補償,并補償開發投資;
(三)征用宅基地、打谷場、曬場等生產、生活用地,按照原土地類別補償;
(四)劃撥國有農場、林場、牧場、漁場土地的補償標準,按照本款(一)、(二)、(三)項的規定辦理。
征用、劃撥林地的補償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
(一)被征地單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上的,安置補助費總額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4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下的,每減少50平方米,增加年產值的1倍;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二)征用園地、藕塘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地、塘年產值的6倍;
(三)征用漁塘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地年產值的4倍;
(四)劃撥國有農場、林場、漁場土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地年產值的5倍;
(五)征用集體的宅基地、建設用地、打谷場、曬場、新開墾3年以下的種植地的,為原土地類別年產值的4倍。
第二十五條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保持群眾原有生活水平,特別是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116.7平方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30倍。
第二十六條征用土地上有附著物的,按照下列標準支付補償費:
(一)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一般不得鏟除,確需鏟除的,按照當季一茬實際產值補償;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設施需要拆遷的,采取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進行補償。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作為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墳墓拆遷、零星樹木(包括果樹)的補償標準,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規定;
(四)征用打谷場、曬場應當補償建場成本費。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出征地通知后種植或者建造的地上附著物和地下設施,不予補償;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設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不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征用城市郊區菜地的,應當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由州、市、縣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統一管理,專款用于新開發菜地。昆明市西山區、官渡區每平方米繳納30元;昆明市各縣(含東川區)、曲靖市、玉溪市、縣級市和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所在地的鎮每平方米繳納22.5元;其他縣每平方米繳納15元。
第二十八條經批準征用集體耕地的,按照征用面積調減農業稅和合同訂購糧。征用土地時,未收獲當年作物的,當年調減;已收獲的下年調減。
第二十九條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被征土地上屬于個人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以及自謀職業人員的安置補助費付給本人外,其余費用歸被征地單位集體所有,專款用于被征地單位發展生產和安排多余勞動力就業以及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三十條因征用土地造成多余勞動力的,主要通過發展農副業生產和舉辦鄉、村企業等途徑加以安置,也可以安排符合條件的人員到有安置條件的用地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就業,并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吸收勞動力的單位。自謀職業人員的安置補助費,按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不再對其安置。征用土地的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的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二、農村占地賠償新規定
2021年新的農村土地占用補償規定如下,耕地征用補償標準為旱地每畝五萬三千元,水田九萬元,菜地十五萬元。基本的農田補償標準為旱地每畝五萬八千元,水田九萬九千元,菜地十五萬六千元。林地等農用地平均補償每畝十三萬八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如下:1、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耕地開墾費通常按每平方米收10到14元;2、占用望天田的按每平方米收10元,占用旱地的按每平方米收12元,占用水澆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每平方米收14元;3、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每平方米收20到24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遵循什么原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遵循的原則如下:1、保護耕地和控制建設用地的原則;2、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原則;3、統籌安排用地的原則;4、可持續利用的原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條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并進行驗收。
一、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是什么1、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如下:(1)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耕地開墾費通常按每平方米收10到14元;(2)占用望天田的按每平方米收10元,占用旱地的按每平方米收12元,占用水澆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每平方米收14元;(3)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每平方米收20到24元。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條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并進行驗收。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遵循什么原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遵循的原則如下:1、保護耕地和控制建設用地的原則;2、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原則;3、統籌安排用地的原則;4、可持續利用的原則。
一、土地復墾費收取標準是什么1、土地復墾費收取標準如下:(1)充填取土運距在50米以內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00至1.60元;(2)充填取土運距在50至300米之間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50至2.80元;(3)充填取土運距在300至2000米之間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2.00至4.40元。2、法律依據:《土地復墾條例》第三條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按照“誰損毀,誰復墾”的原則,由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稱土地復墾義務人)負責復墾。但是,由于歷史原因無法確定土地復墾義務人的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以下稱歷史遺留損毀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復墾。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復墾。二、土地復墾產生的條件是什么1、土地權利人有合法穩定住所,在農村新建房屋要扣除建新占地面積;2、申請復墾農村建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3、復墾農戶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需提供房地產權證,復墾農戶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以外的農村建設用地,需提供十地使用證;4、復墾農戶除合法途徑取得的宅基地外,堅持一戶一宅。
法律分析:1.挖損和塌陷破壞的土地,按復墾規劃要求需要充填平整恢復耕地的,土地復墾費按下列標準收取;(1)充填取土運距在50米以內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00~1.60元;(2)充填取土運距在50~300米之間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50~2.80元;(3)充填取土運距在300~2000米之間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2.00~4.40元;(4)充填取土運距在2000米以上的,運距每增加500米,充填土方每立方米加收0.20~0.40元。2.挖損和塌陷破壞的土地,按復墾規劃要求需要充填平整用于其他生產和建設的,土地復墾按下列標準收取:(1)充填取土運距在50米以內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00~1.30元;(2)充填取土運距在50~300米之間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50~2.50元;(3)充填取土運距在300~2000米之間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2.00~4.10元;(4)充填取土運距在2000米以上的,運距每增加500米,充填土方每立方米加收0.20~0.40元。3.挖損和塌陷破壞的土地,按復墾規劃要求不需要充填就地勢改造利用養殖業的,土地復墾費按下列標準收取;(1)破壞土地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內的,破壞土地每平方米1.00~2.00元;(2)破壞土地面積在10000~50000平方米之間的,破壞土地每平方米0.80~1.50元;(3)破壞土地面積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破壞土地每平方米0.50~1.00元。4.壓占破壞的土地,按復墾規劃需要清除堆積物恢復耕地的,土地復墾費按下列標準收取:(1)清除堆積物運距在50米以內的,清除每立方米的堆積物1.00~1.50元;(2)清除堆積物運距在50~300米之間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積物1.50~2.70元;(3)清除堆積物運距在300~2000米之間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積物2.00~4.30元;(4)清除堆積物運距在2000米以上的,運距每增加500米,清除每立方米堆積物加收0.20~0.40元。5.壓占破壞的土地,按復墾規劃需要清除堆積物用于其他生產和建設的,土地復墾費按下列標準收取:(1)清除堆積物運距在50米以內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積物0.80~1.30元;(2)清除堆積物運距在50~300米之間,清除每立方米堆積物1.50~2.50元;(3)清除堆積物運距在300~2000米之間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積物2.00~4.10元.
法律依據:《土地復墾條例》
第三條 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按照“誰損毀,誰復墾”的原則,由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稱土地復墾義務人)負責復墾。但是,由于歷史原因無法確定土地復墾義務人的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以下稱歷史遺留損毀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復墾。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復墾。
第四條 生產建設活動應當節約集約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依法占用的土地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土地損毀面積,降低土地損毀程度。土地復墾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經濟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則。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于農業。
第五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土地復墾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土地復墾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做好土地復墾有關工作。
第六條 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實施土地復墾工程、進行土地復墾驗收等活動,應當遵守土地復墾國家標準有國家標準的,應當遵守土地復墾行業標準。
制定土地復墾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應當根據土地損毀的類型、程度、自然地理條件和復墾的可行性等因素,分類確定不同類型損毀土地的復墾方式、目標和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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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魯晨
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