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過程中要注意哪些事項呢,1、征地拆遷工作實施主體不規范,征地拆遷工作的實施主體,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現實的征地拆遷工作中,嚴格按照這一規定實施的很少,大多數情況是,由政府成立一個臨時機構,有的叫開發區,有
1、征地拆遷工作實施主體不規范,征地拆遷工作的實施主體,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現實的征地拆遷工作中,嚴格按照這一規定實施的很少,大多數情況是,由政府成立一個臨時機構,有的叫開發區,有的叫工業園,也有的叫支持什么建設項目指揮部,人員由各個部門臨時抽調。
2、征用土地公告不規范,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經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為兩種,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在現實的征地拆遷工作中,完全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進行公告的很少。
3、不告知聽證權,被征用土地的農民對征用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有權要求聽證,并有時限要求。
一、征地拆遷法律規定其程序是什么
征地拆遷法律規定其程序是:發布擬征地通告;征詢村民意見,并組織聽證;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確認;擬定“一書四方案”并上報審批;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補償登記;擬定補償安置方案并公告;根據群眾意見修改相關方案并公告;落實征地補償、安置資金;實施補償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
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如何來制定
1、擬訂機關: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實施擬訂。
2、擬訂根據:土地登記資料、現場勘測結果、經核對的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
3、方案內容:
①被征用土地的情況
②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等事項。
③被征地農民的安置方案。
4、方案公告: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公告方案,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這是征地過程中的第二個重要的公告,《征用土地公告辦法》對此有明確的規定,沒有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方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5、聽證:根據國土資源部2004年1月9日頒布、2004年5月1日實行的《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在擬定征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報批之前,征地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所謂聽證,通俗來講,就是聽取意見,聽證會也就是聽取意見會。聽取意見有多種方式,比如說調查,開座談會,走訪等。聽證會方式能夠從程序上保證公正,聽取多方面的意見,不偏袒某一方。在聽證會上申請人提出意見后,由各方代表,也就是利益相關人,對是否同意申請人的意見進行論證,以使決策者科學、合理地作出決定。
征地補償和安置的聽證會,是征地部門聽取被征地人對補償和安置方案的意見,在綜合各方面意見后確定征地補償和安置方案。
6、報批:由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報市、縣政府批準。
1、征地拆遷工作實施主體不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這一法律條款明確規定征地拆遷工作的實施主體,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該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2、征用土地公告不規范
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經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為兩種,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規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用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3、不告知聽證權
《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九條規定:“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第十條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一、征地和拆遷的區別
1、征地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進行的拆遷,補償原則是合理、適當。
2、拆遷,現在多是商業性拆,是出于商業目的或非公共利益而進行的拆遷。補償原則應是充分,合理。
3、征地是對土地的征收,拆遷是對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遷。二者的區別主要在于對象不同。由于征收土地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建筑物,但國家并不需要這些房屋和建筑物,所以稱“拆遷”而不叫征收。二者依據的法律規定不同,征地主要依據《土地管理法》及實施條例,各省土地管理條例。而拆遷主要依據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收條例出臺后,“拆遷”這個不規范的用語應該逐漸淡出了,以后無論征地還是征房,都叫做征收。
二、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流程
1、登記機關: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門。
2、登記申請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
3、登記期限:征地公告規定的期限。
4、登記所需材料:土地權屬證書證書、地上附著物產權證明等文件。
5、不辦理登記的后果:不列入補償范圍。
首先注意征收公告,征收公告是征地拆遷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一般分為征收公告和補償、安置公告,根據規定,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市、縣政府應當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用公告,由該地區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其次還需注意征拆主體,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這一法律條款明確規定征地拆遷工作的實施主體,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該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一、在拆遷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如何解決?
第一、由于城市建設規劃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訴性,所以對政府的城市建設規劃不服,只能通過參加聽證、信訪等途徑發表意見。
第二、對于行政機關作出的拆遷許可不服,可以申請聽證、提起復議或訴訟。
第三、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行政機關應自收到申請起的30天以內作出裁決)。如果對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行為(在拆遷人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轉用房地情況下)。拆遷戶如果在本區法院的申請得不到,可直接到市法院起訴,也可向市法院提出申請,將此案移交其他法院異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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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黃旭暉律師
來源:頭條-征地拆遷過程中要注意哪些事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