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體回收土地規定,村集體回收土地的規定主要包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以下是對村集體回收土地規定的詳細解讀:一、回收土地的情形村集體有權在特定情形下回收土地,這些情形主要包括:土地閑置超過規定期
村集體回收土地的規定主要包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以下是對村集體回收土地規定的詳細解讀:
一、回收土地的情形
村集體有權在特定情形下回收土地,這些情形主要包括:
土地閑置超過規定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這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對土地進行征收的一種情形。在此情況下,村集體需要配合國家征收工作,將土地交回國家。
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如果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且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村集體有權收回土地。
二、回收土地的程序
村集體在回收土地時,應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
擬定收地方案:用地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對上述回收條件的核準情況,擬定收地方案。
方案審批:收地方案需經同級政府同意后,逐級上報原用地批準機關進行審批。報批時需附相關材料,如收回土地申請書、用地原批準文件、補償方案或協議(如涉及補償)、土地現狀調查資料等。
辦理收回手續:土地經依法批準收回后,由市、縣土地主管部門具體辦理收回手續,并注銷原土地使用證。
三、補償標準
在回收土地過程中,如果涉及對土地使用者的補償,補償標準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物價標準等因素制訂。具體補償金額需參考相關法規和政策,并確保公平合理。
綜上所述,村集體回收土地必須嚴格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確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同時,應充分考慮土地使用者的權益,確保在回收過程中不損害其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不能。
農村集體土地有三種所有權:1.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權;2.村農民集體所有權;3.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權。其中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鄉鎮農民集體土地屬于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一般由鄉鎮辦企、事業單位使用,也可以由鄉鎮農民集體或個人使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一般由鄉鎮人民政府代管,即由鄉鎮人民政府代管鄉鎮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但所有權不屬鄉鎮人民政府,仍然是農民集體所有,鄉鎮人民政府只能代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二條 對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一)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一般情況下村委會是不能收回承包的土地的。只有承包者拋荒或者損害土地的,才能收回承包地。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第三十五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一、國家回收村民土地怎么賠償?
(一)土地征用標準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二)土地補償費
一般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耕地補償標準:旱田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每畝補償15萬元。
農田補償標準:旱田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每畝補償15.6萬元。
林地及其他農用地:每畝補償13.8萬元。
土地回收征用新政
(三)土地征用的安置補助費
補助標準:按人口計算;
補助費: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不能超過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四)青苗補償標準
對于剛剛播種農作物的,按照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
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按照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
(五)土地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對農田水利設施配套筑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補償費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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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侯承志律師
來源:頭條-村集體回收土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