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需要簽訂協議嗎合法嗎,可以不簽正式的征地補償協議嗎,強制征用、沒簽征地補償協議的行為不合法、不被允許。我國法律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訂立補償協議,并先補償后拆遷;被征收人對征地存有異議的可以先向有關部門申請聽證;強制征用可以
強制征用、沒簽征地補償協議的行為不合法、不被允許。我國法律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訂立補償協議,并先補償后拆遷;被征收人對征地存有異議的可以先向有關部門申請聽證;強制征用可以依法向國土資源部門反映情況或者向法院起訴。
一、開發商征地是不是強制性的
開發商征地不是強制性的,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二、拆遷安置協議可以走民事訴訟嗎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屬于民事合同性質,發生糾紛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三、拆遷補償協議屬于民事糾紛嗎
拆遷補償協議不屬于民事糾紛。拆遷補償協議糾紛屬于行政糾紛。財產補償協議是行政性質合同。拆遷補償協議,由負責的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拆遷補償協議的主體,并不屬于平等主體。征收是可以強制進行的,但是強制征收,也需要對征收的土地及附著物進行補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不簽征地補償協議就強制征用不可以。我國法律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訂立補償協議,并先補償后拆遷;被征收人對征地存有異議的可以先向有關部門申請聽證;強制征用可以依法向國土資源部門反映情況或者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1、不可以不簽征地補償協議強制征用。我國法律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訂立補償協議,并先補償后拆遷;被征收人對征地存有異議的可以先向有關部門申請聽證;強制征用可以依法向國土資源部門反映情況或者向法院起訴。
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征地補償協議有效嗎
依法成立的征地補償協議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實;協議的約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如何簽訂征地補償協議書
一、首先搞清楚協議跟誰簽
對于農村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有兩份,一份是征收方與被征地的村委會簽訂的協議,另外一份是則是與被征地的農民簽訂的協議。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具有征地資格的是區縣以上人民政府,而具體實施的則是區縣政府授權的征地部門,有一些地方由國土資源局負責,城市征地則由房管局負責,有一些則由專門成立的動遷辦、征地辦、土地儲備中心等機構負責,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與這些機構簽訂。
二、協議約定的內容要清晰
征地拆遷補償協議重點是對補償、安置進行約定的一份協議,約定的是征收方補償的義務和得到土地的權利,被征收方則是獲得補償的權利和交出土地的義務。
一份明確合理的補償協議應該有關于補償方式、補償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方面的內容,具體而言包括:
(1)拆遷補償方式。如果是貨幣補償應該約定金額和支付期限,如果是產權置換則要約定房屋差價支付方式和過渡期限;
(2)明確安置房面積、標準和地點;
(3)明確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4)明確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或者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
(5)明確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現實情況比較復雜,所以我們要當場簽字蓋章,并妥善保管該協議。雙方在談判過程中也可以采取其它方式,保留口頭約定的證據。
如何簽訂征地補償協議
簽訂征地補償協議的程序是:
1.市、縣國土資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圍內發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
2.市、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征地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內容征詢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3.市、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征土地;
4.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就協議主要內容按照村民大會等民主程序作出決議;
5.村委會作為被征收主體的,簽訂協議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向農村村民公示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能后悔嗎
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一般不能反悔。依法成立的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一經簽字產生法律效力,雙方需要根據協議內容履行權利義務,非雙方協商一致或存在欺詐脅迫以及顯示公平的情形否則不可反悔。
征地拆遷補償協議是否可以公開
法律咨詢解答
征地補償協議可以公開。國土資源部要求政府征收部門及時、全面、主動公開征地有關信息,包括國務院和省政府批準用地文件、擬征收土地公告、擬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一書四方案、征收土地公告等內容,以確保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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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知識】如果補償協議約定不明,被征收人以補償協議遺漏補償項目為由提起行政協議糾紛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同時告知被征收人可以就其認為的遺漏項目向征收人申請補償,征收人已經向被征收人申請補償但被拒絕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征收人履行法定補償職責之訴。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征地補償款遲遲不給可以向政府管理部門舉報。或者向向轄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為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土地補償款的分配、使用需要通過召開村民大會討論決定,被征收人可先調查了解村委會對于土地補償款的分配方案等相關情況,若被征收人認為該決定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權益,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要求撤銷該決定。征收土地必須要依照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進行,一旦遇到補償款遲遲不發放的情況,被征收人可以向律師進行咨詢,或委托專業律師通過訴訟的方式爭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并且收集相關證據。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三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協議無效,則意味著沒有簽訂協議,因此只能按照原來的狀態,重新協商補償或者依法進行評估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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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邵君
內容審核:范美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