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的程序規定是什么,土地征收程序規定是什么,土地征收程序規定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目前我國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程序簡單扼要地有以下步驟:第一步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因此,用地單
土地征收程序規定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目前我國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程序簡單扼要地有以下步驟:
第一步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因此,用地單位在初步選定某農用地為建設用地后,應首先向國土資源局、建設部門、規劃部門咨詢是否符合該農用地的各項規劃。
第二步確認該農用地可以用于建設,再根據建設部門的要求,進行和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向建設部門提交用地申請,建設部門審查符合的,頒發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用地單位應按規定繳納選址規費。
第三步用地單位持該《選址意見書》向同級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由該國土資源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
第四步用地單位憑《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向建設部門、環保局等辦理立項、規劃、環保許可等手續,并繳納各項審批費用;
第五步用地單位再持以上審批文件,向原預審的國土資源局提出項目用地的正式申請。
第六步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類型,經各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七步由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對該農用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進行征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按征地程序辦理征地手續。
第八步國土資源局根據批準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補償、安置補助完成后,向用地單位發出批準用地文件和《建設用地批準書》,被征地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
第九步被征用單位交出土地后,該土地即成為國有土地,由國土資源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出讓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劃撥決定書(劃撥供地)。用地單位按約定繳納出讓費用。
第十步簽訂出讓合同并按約定繳納費用后,用地單位才真正獲得該土地的使用權,用地單位即可辦理建設項目的相關審批手續予以施工建設。
第十一步如用地單位欲轉讓該土地使用權,必須符合國家關于已出讓土地轉讓的規定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時,不得改變規定的規劃設計條件。以轉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后,轉讓的受讓人應當持《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轉讓地塊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換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法律分析:1、發布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由縣級或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實施。2、征詢村民意見。3、實地調查與登記。4、一書四方案。5、張貼征地公告。6、張貼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7、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8、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9、土地補償登記。10、實施征地補償與土地交付。
法律依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十條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法律分析: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合法征收土地的法律規定有:征收土地應當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不得采取暴力、威脅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地手續分為前后相連的兩個部分,即征地批準手續和征地實施手續。
(一)征地批準程序:
1、建設項目依法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準。
2、建設部門向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
3、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審批后擬定征收土地等方案。
4、經市.縣政府同意后逐級上報。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國務院或省政府批準。
(二)征地實施程序:
1、發布征地公告:
(一)發布機構:市縣政府。
(2)發表范圍: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
(3)公告內容:批準征收機構、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用途、范圍、面積、征收補償標準、農業人員配置方法、征收補償期限等。
(4)發表結果:發表公告后種植,種植的農作物和建筑物不在補償范圍內。
2、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1)登記機關: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門。
(2)注冊申請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
(3)注冊期限:征收公告規定的期限。
(4)登記所需資料:土地所有權證明書、地面附著物產權證明書等文件。
(5)不注冊的結果:列入補償范圍。
3、制定征地補償配置方案:
(1)制定機構:市縣政府地政部門與有關部門。
(2)制定基礎:土地登記資料、現場測量結果、核對征收補償登記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征收補償標準。
(3)方案內容: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等事項。
(4)方案公告: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征收土地所在地鄉(鎮).村公告方案,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意見。
(5)批準: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批準市.縣政府。
4、確定征地補償配置方案:確定和批準機構:市縣政府(向省政府地政部門報告)。
5、實施征地補償配置方案:
(1)組織實施機構:縣級以上政府地政部門。
(2)費用支付:從方案之日起3個月內俠客向被征收的公司和個人支付,未按規定支付費用的,被征收的公司和個人有權拒絕支付土地。
6、土地交付:征地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期限交付土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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