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需要什么報告,土地征收時盡職調查報告是法定要求嗎,法律分析:是的,第一步就是盡職調查報告。第一步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因此,用地單位在初步選定某農用地為建設用地后,應首先
法律分析:
是的,第一步就是盡職調查報告。
第一步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因此,用地單位在初步選定某農用地為建設用地后,應首先向國土資源局、建設部門、規劃部門咨詢是否符合該農用地的各項規劃。
第二步確認該農用地可以用于建設,再根據建設部門的要求,進行和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向建設部門提交用地申請,建設部門審查符合的,頒發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用地單位應按規定繳納選址規費。
第三步用地單位持該《選址意見書》向同級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由該國土資源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
第四步用地單位憑《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向建設部門、環保局等辦理立項、規劃、環保許可等手續,并繳納各項審批費用;
第五步用地單位再持以上審批文件,向原預審的國土資源局提出項目用地的正式申請。
第六步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類型,經各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七步由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對該農用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進行征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按征地程序辦理征地手續。
第八步國土資源局根據批準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補償、安置補助完成后,向用地單位發出批準用地文件和《建設用地批準書》,被征地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
第九步被征用單位交出土地后,該土地即成為國有土地,由國土資源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出讓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劃撥決定書(劃撥供地)。用地單位按約定繳納出讓費用。
第十步簽訂出讓合同并按約定繳納費用后,用地單位才真正獲得該土地的使用權,用地單位即可辦理建設項目的相關審批手續予以施工建設。
第十一步如用地單位欲轉讓該土地使用權,必須符合國家關于已出讓土地轉讓的規定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時,不得改變規定的規劃設計條件。以轉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后,轉讓的受讓人應當持《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轉讓地塊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換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是的,第一步就是盡職調查報告。第一步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因此,用地單位在初步選定某農用地為建設用地后,應首先向國土資源局、建設部門、規劃部門咨詢是否符合該農用地的各項規劃。第二步確認該農用地可以用于建設,再根據建設部門的要求,進行和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向建設部門提交用地申請,建設部門審查符合的,頒發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用地單位應按規定繳納選址規費。第三步用地單位持該《選址意見書》向同級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由該國土資源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第四步用地單位憑《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向建設部門、環保局等辦理立項、規劃、環保許可等手續,并繳納各項審批費用;第五步用地單位再持以上審批文件,向原預審的國土資源局提出項目用地的正式申請。第六步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類型,經各級人民政府審批。第七步由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對該農用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進行征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按征地程序辦理征地手續。第八步國土資源局根據批準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補償、安置補助完成后,向用地單位發出批準用地文件和《建設用地批準書》,被征地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第九步被征用單位交出土地后,該土地即成為國有土地,由國土資源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出讓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劃撥決定書(劃撥供地)。用地單位按約定繳納出讓費用。第十步簽訂出讓合同并按約定繳納費用后,用地單位才真正獲得該土地的使用權,用地單位即可辦理建設項目的相關審批手續予以施工建設。第十一步如用地單位欲轉讓該土地使用權,必須符合國家關于已出讓土地轉讓的規定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時,不得改變規定的規劃設計條件。以轉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后,轉讓的受讓人應當持《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轉讓地塊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換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是的,第一步是盡職調查報告。第一步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整體規劃,城建整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規劃。因此,用地單位在初步選定某農用地作為建設用地后,首先要咨詢國土資源局、建設單位、規劃單位是否符合該農用地的各項規劃。第二步確認該農用地可用于建設,然后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進行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和編制,向建設單位提交用地申請,建設單位審批符合的,出具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用地單位應按規定繳納選址規定費用。第三步用地單位持有《選址意見書》向同級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由該國土資源局發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第四步用地單位憑《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向建設部門,環保局等辦理立項,規劃,環保許可等手續,并繳納各項審批費用;第五步用地單位再持以上審批文件,向原預審的國土資源局提出項目用地的正式申請。第六步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類型,經各級人民政府審批。第七步由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對該農用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進行征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按征地程序辦理征地手續。第八步國土資源局根據批準的供地方案,在征地補償、安置補助完成后,向用地單位發放批準用地文件和《建設用地批準書》,被征地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發放土地。第九步被征用公司提交土地后,該土地成為國有土地,國土資源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轉讓土地),向土地使用者發行計劃決定書(計劃土地)。用地單位按約定支付轉讓費用。第十步簽訂出讓合同并按約定繳納費用后,用地單位才真正獲得該土地的使用權,用地單位即可辦理建設項目的相關審批手續予以施工建設。第十一步如用地單位欲轉讓該土地使用權,必須符合國家關于已出讓土地轉讓的規定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時,不得改變規定的規劃設計條件。以轉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后,轉讓受讓人應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轉讓地塊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轉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
一、被征收人在土地現狀調查階段的應該注意些什么
被征收人在土地現狀調查階段,需要準備土地權益的相關證件,如實回復土地調查的相關問題和提供真實的材料,不得提供虛假的信息。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土地調查條例》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土地調查工作。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參與和密切配合土地調查工作,依法提供土地調查需要的相關資料。
社會團體以及與土地調查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配合土地調查工作。
審查標準:
1、征地拆遷是否合法首先要知道有沒有建設項目用地單位報市、縣國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用地申請》;
市、縣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征收土地方案》,包含征收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收土地的范圍、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的種類及數量,征收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勞動力安排途徑,原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情況等以及告知土地征收情況、確認征地調查結果、組織征地聽證;市、縣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將擬定的《征收土地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進行征地審查;安置補償方案;評估報告等文件。
2、其次還要看是否是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
土地征收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合理補償的法律行為。如果是政府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的土地,即便被征收人不同意也不能阻止征收的行為。
一、征收基本農田的補償標準是什么?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1、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2、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3、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4、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5、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其次,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征收基本農田的,必須報國務院批準,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征地補償要按法定的最高標準執行,對以繳納耕地開墾費方式補充耕地的,繳納標準按當地舞行。
政府征收基本農田必須經由上級行政機關嚴格審核,因為基本農田涉及農民的生產和生活,如果征收目的和征收程序不合法的,上級行政機關有權責令停止,紀檢部門有有權對其進行檢察監督,被征收人不服的,可以通過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進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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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陳毅澤
內容審核:李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