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法律主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是對于征收土地的補償規定。征收土地是國家政府的行為,但是為了保證征收的合法性,土地管理法對于征收行為有明確的程序與實體的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是對于征收土地的補償規定。征收土地是國家政府的行為,但是為了保證征收的合法性,土地管理法對于征收行為有明確的程序與實體的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釋義】本條是關于征用土地補償的規定。一、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土地的補償標準和補償辦法不因征用土地之后的用途的改變而改變。而是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確定補償標準和補償數額。二、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1.土地補償費是因國家征用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對土地的投人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2.安置補助費是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所給予的補助費用。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3.地上物的補償費,包括地土地下的各種建筑物、構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地土地下管線、水渠的拆遷和恢復費用,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砍伐費等,其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時將予以明確規定。4.青苗補償費,是指農作物正處于生長階段而未能收獲的,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時讓出土地而致使農作物不能收獲而使農民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以經濟補償。青苗補償費的補償標準,一般根據農作物的生長期按一季的產值予以計算,或按一季作物產值的一定比例予以補償。具體的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三、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包括征用耕地之外其他土地,如林地、草地、水域、建設用地等,也應當給予補償。四、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除按本法的規定繳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外,還應當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五、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最高標準。按照本法的征地補償原則為保證被征用土地單位的農民不因土地征用而降低生活水平。因此,本條第六款又規定,依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保證被征地單位農民的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提高補償標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是對于征收土地的補償規定。希望以上的詳細介紹能夠讓大家對我國土地征收法律規定有所了解。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主要是針對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為進行規范。該法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有責任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這一規定的出臺,有利于保護土地資源,維護農村社會穩定。
土地管理法的具體內容可以從以下五個方面來進行概括
1、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歸屬,以及土地的轉讓、出租、抵押等相關規定;
2、土地的征收和補償: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土地征收的程序和條件,以及征收后的補償標準和方式;
3、土地的利用和保護: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土地的利用方式和限制條件,以及土地的保護措施和責任;
4、土地的監管和執法: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土地監管和執法的機構和職責,以及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和程序;
5、土地的信息公開和參與: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土地信息公開和參與的方式和程序,以及公眾對土地管理的監督和參與權利。
土地管理法具體措施包括:
1、加強對農村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嚴格執行土地使用計劃,防止非法占用土地;
2、加強對農村村民的宣傳教育,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和環保意識;
3、加強對農村土地的執法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4、加強對非法占用土地的處罰力度,對違法者進行嚴厲的處罰,以起到震懾作用;
5、加強對農村土地的保護和治理,促進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綜上所述,建議加強對農村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加大對非法占用土地的處罰力度,同時加強對農村村民的宣傳教育,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和環保意識,以保護土地資源,促進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同時,政府應該加大對農村土地的保護和治理力度,為農村經濟的發展提供更好的土地資源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第七十八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是對于征收土地的補償規定。征收土地是國家政府的行為,但是為了保證征收的合法性,土地管理法對于征收行為有明確的程序與實體的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釋義】本條是關于征用土地補償的規定。一、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土地的補償標準和補償辦法不因征用土地之后的用途的改變而改變。而是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確定補償標準和補償數額。二、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1.土地補償費是因國家征用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對土地的投人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2.安置補助費是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所給予的補助費用。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3.地上物的補償費,包括地土地下的各種建筑物、構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地土地下管線、水渠的拆遷和恢復費用,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砍伐費等,其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時將予以明確規定。4.青苗補償費,是指農作物正處于生長階段而未能收獲的,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時讓出土地而致使農作物不能收獲而使農民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以經濟補償。青苗補償費的補償標準,一般根據農作物的生長期按一季的產值予以計算,或按一季作物產值的一定比例予以補償。具體的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三、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包括征用耕地之外其他土地,如林地、草地、水域、建設用地等,也應當給予補償。四、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除按本法的規定繳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外,還應當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五、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最高標準。按照本法的征地補償原則為保證被征用土地單位的農民不因土地征用而降低生活水平。因此,本條第六款又規定,依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保證被征地單位農民的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提高補償標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是對于征收土地的補償規定。希望以上的詳細介紹能夠讓大家對我國土地征收法律規定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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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有銀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