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城區集體土地拆遷安置政策,上城區集體土地拆遷安置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拆遷程序由有批準權的國家機關批準征收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征收特定土地需由國務院批準,其他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進行
上城區集體土地拆遷安置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拆遷程序
由有批準權的國家機關批準征收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征收特定土地需由國務院批準,其他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進行兩公告一登記,包括征用土地公告、土地補償登記以及安置補償方案公告。
用地單位提出用地申請,并經過區縣國土資源局預審、規劃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僅限劃撥土地)、辦理建設項目核準或備案、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程序。
由國土資源部門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標志著拆遷程序的正式啟動。
二、補償標準
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根據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按平方米單價計算,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
周轉補償費:根據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的不便。
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某些權利,具體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確定。
三、拆遷流程中的關鍵步驟
暫停公示:要求在拆遷范圍內暫停戶口遷移、房屋改建等工程,并進行公告。
入戶調查評估:包括人口、戶口調查以及評估的現場勘查。
內業計算與評估報告:評估公司根據調查數據進行初步測算,并隨后出具正式的評估報告。
制定拆遷實施方案并申請拆遷許可證:依據評估結果制定補償方案,并向建委(房管局)申請拆遷許可證。
發布拆遷公告并送達評估報告:公告聲明拆遷行為即將開始,并同時將評估報告送達給被拆遷人。
綜上所述,上城區集體土地拆遷安置政策遵循嚴格的法律程序和補償標準,確保拆遷工作的合法性和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2020年12月28日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補償標準(2020)》的通知(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上海市土地補償費分成13個等級、31個區片,最高等級的補償標準為了93200元/畝;最低等級的補償標準為57500元/畝。新的征地補償標準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
法律依據:《關于印發的通知》第一條 關于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本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部分構成。征地土地補償費標準根據《上海市征地土地補償費標準(2020)》執行。安置補助費為《上海市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滬府發〔2017〕15號)涉及的被征地人員的生活補貼費,標準按照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關于印發的通知》附件一 1、補償標準:93200元/畝。2、區片范圍(1)長寧區:新涇鎮。(2)徐匯區:華涇鎮。(3)普陀區:長征鎮、桃浦鎮。(4)靜安區:彭浦鎮、彭浦新村街道、大寧路街道。(5)浦東新區:花木街道、陸家嘴街道、濰坊新村街道、滬東新村街道、浦興路街道、南碼頭路街道、洋涇街道、塘橋街道、周家渡街道、金楊新村街道、上鋼新村街道、(原洋涇鎮、原嚴橋鎮、原六里鎮、原楊思鎮)。(6)寶山區:淞南鎮、友誼路街道、吳淞街道、張廟街道、高境鎮(含原江灣鎮)、廟行鎮、大場鎮。(7)嘉定區:江橋鎮、真新街道、安定鎮。(8)閔行區:莘莊鎮、華漕鎮、新虹街道、梅隴鎮、七寶鎮。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面積標準房屋調換應安置人口認定辦法》中對此給出了明確的規定:第六條(應安置人口的認定標準一)截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連續滿一年,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且居住在被拆遷房屋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第七條(應安置人口的認定標準二)截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未滿一年,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居住在被拆遷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一)拆遷范圍內應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二)因工作需要調回本市的干部、職工及其隨遷家屬,在拆遷范圍內直系親屬處落戶的;(三)因離休、退休、退職從市外遷回拆遷范圍內家中的;(四)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就學等人員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五)本市居民因應征入伍、出國(境)而注銷拆遷范圍內的戶口,后又恢復戶口的;(六)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勞動教養、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銷拆遷范圍內的戶口,后又恢復戶口的;(七)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條(應安置人口的認定標準三)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不具有拆遷范圍內的本市常住戶口,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一)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屬于拆遷范圍內的應安置人口;(二)戶口從被拆遷房屋內遷出,且拆遷時仍處于遷出狀態的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就學等人員(不包括已在外地結婚的);(三)因應征入伍而注銷戶口的人員;(四)因服刑或者被勞動教養而注銷戶口的人員;(五)戶口不在本市的人員,因結婚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滿兩年,且其配偶屬于拆遷范圍內的應安置人口;(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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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
來源:頭條-上城區集體土地拆遷安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