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房子”:征地拆遷亂象的刑事思辨,【要旨】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工作和身份便利,獲取拆遷信息,伙同他人搶建房屋騙取拆遷補償款的,構成詐騙罪;國家工作人員在拆遷過程中,為相對人違法搶建房屋提供便利,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濫用職權罪。【案
【要旨】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工作和身份便利,獲取拆遷信息,伙同他人搶建房屋騙取拆遷補償款的,構成詐騙罪;國家工作人員在拆遷過程中,為相對人違法搶建房屋提供便利,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濫用職權罪。
【案情】
2008年,時任湖北省武漢市某鄉政府土地規劃辦公室規劃員的被告人宋幼迪得知國家某項目將在該鄉征用土地,其掌握該項目拆遷紅線范圍信息后,與時任該鄉副鄉長的被告人胡保國、組織委員被告人胡來海共同預謀,由胡保國、胡來海向下屬單位打招呼讓其同意給地建房,宋幼迪負責組織他人施工。同年7月,宋幼迪、胡保國、胡來海、高永田四人共同出資,以胡來海的妹妹胡鳳琴的名義在上述拆遷紅線范圍內違法搶建近1400平方米的建筑。被告人高永田明知該違法建筑是為騙取國家拆遷補償款,既出資入股,又積極組織施工。2011年7月,該違法建筑經拆遷騙得國家拆遷補償款208萬余元。
2010年1月,被告人宋幼迪在擔任某街道辦事處規劃員期間,接受他人請托后,在明知某公司所建的房屋在某國家項目紅線范圍內,屬于違法建房,其不制止、不匯報,并提供規劃圖紙為其建房立項提供便利條件,導致請托人所建的違法建筑獲得了國家拆遷補償款3550余萬元。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宋幼迪犯貪污罪和濫用職權罪,被告人胡來海、胡保國和高永田犯貪污罪。
【審理】
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被告人宋幼迪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被告人胡來海、胡保國、高永田犯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六年六個月、六年三個月。上述被告人均被判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宣判后,四被告人提出上訴。鑒于第三、第四被告人在法院二審階段繳納了罰金,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改判被告人胡保國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被告人高永田有期徒刑五年五個月,維持四被告人的定罪部分及第一、第二被告人的量刑部分。
【評析】
“種房子”是近些年來在我國城市化改造和城鎮化建設中違法人群的一種快速致富途徑,它寄居于各地征地拆遷過程中,其中,尤因一些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參與,使這一黑色利益鏈畸形滋長。實踐中對該類刑事案件被告人行為的定性存在爭議,本案即為典型。
1、職務便利和工作便利、身份便利的區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上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及方便條件,它在內涵與外延方面都比“工作便利”更具確定性,該權力范圍是根據行為人所擔負的職務具體確定的。而工作便利的含義較廣,與本人的職權與職責沒有直接聯系的便利,都可稱之為工作便利。根據本案的證據材料,被告人宋幼迪擔任規劃員的職責主要是協助上級、指導下級執行相關規劃政策等抽象性事物,并未具體負責該鄉的拆遷項目,也不涉及拆遷款項的發放事宜,更無主管、管理、經手拆遷款項的權力。他獲知該土地征用項目、拆遷紅線范圍均是利用工作便利。
需要區分職務上的便利與身份便利。實踐中存在一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產生的影響或者自己的公務人員身份所具有的潛在影響力、因工作關系熟悉作案環境或者易于接近作案目標的方便條件等情形,來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情形,均屬于利用身份便利。本案中的胡來海、胡保國均是負責組織、黨政、經濟、工業、計生等工作,沒有具體決定、處理拆遷事項的職權,這二人向下屬單位打招呼,讓其同意給地違法建房是利用其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以及平時工作對下屬公司形成的威懾力和影響力,屬于利用身份便利而非職務上的便利。
2、濫用職權與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結合拆遷工作來看,其通常涉及決策、審批、實際拆遷、資金發放、監督等多個工作部門,并按照一定的工作流程來進行,任何環節的違法行為都可能導致拆遷補償款被騙取的結果,即都存在事實上的條件關系,但并非各階段的行為都會構成濫用職權罪。
在第一個犯罪事實中,三被告人并不具備拆遷項目的相關實質性職權,不構成濫用職權罪。第二個犯罪事實中,被告人宋幼迪的職權發生了變化,具體負責拆遷項目,但其濫用職權,為某公司規避法律,獲得形式上的合法要件騙取拆遷補償款提供了關鍵性的幫助,該行為與最終款項被騙取的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構成濫用職權罪。
3、本案的定性問題。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第一個犯罪事實,從上文的分析來看,四被告人的行為并不構成貪污罪和濫用職權罪。本案中前三名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明顯,并分別利用工作便利獲取紅線范圍,以親屬名義違法建房,采取欺騙手段蒙騙拆遷部門,最終獲得拆遷補償款,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被告人高永田明知三人的非法意圖,仍出資入股、積極組織施工,促成違法建筑的搶建完成,在詐騙共同犯罪中起到幫助作用,屬于從犯。
(作者單位: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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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有銀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種房子”:征地拆遷亂象的刑事思辨,“種房子”:征地拆遷亂象的刑事思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