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產權的基本權能有哪些,民法典哪些土地能設置地役權,一、民法典哪些土地能設置地役權在我國,不動產都可以設置地役權。地役權是一種獨立的物權,在性質上屬于用益物權的范圍,是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的權利。地役權的存續
在我國,不動產都可以設置地役權。地役權是一種獨立的物權,在性質上屬于用益物權的范圍,是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的權利。
地役權的存續期限一般最長是70年。雖然地役權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而我國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為70年。
地役權消滅的原因如下:
1.土地滅失。土地滅失是任何以土地為標的的物權消滅的原因,但地役權不但因為作為其標的物的土地(供役地)滅失時消滅,而且地役權也因需役地的滅失而消滅。
2.目的事實不能。設定地役權的目的事實上不能實現,即供役地事實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時,地役權消滅。例如,汲水地役權因供役地水源枯竭而消滅。
3.供役地權利人解除地役權關系。地役權因供役地權利人解除地役權關系而消滅:第一,地役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濫用地役權;第二,有償利用供役地,約定的付款期間屆滿后在合理期限內經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
4.拋棄。地役權人如將其地役權拋棄,供役地則因之恢復其無負擔的狀態,地役權歸于消滅;但如果是有償的地役權,地役權人拋棄地役權后,仍應支付地役權全部期間的租金。
5.存續期間的屆滿或其他預定事由的發生。地役權如有存續期間,因期間的屆滿而消滅。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條
地役權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
土地產權的基本權能有土地租賃權、土地抵押權、地役權、土地發展權。土地租賃權是指通過契約從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使用權人處獲得的土地占有權、狹義的土地使用權和部分收益權。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的權利。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條
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權期限;
(五)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決爭議的方法。
三、土地產權的基本權能有哪些
土地產權的基本權能有土地租賃權、土地抵押權、地役權、土地發展權。土地租賃權是指通過契約從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使用權人處獲得的土地占有權、狹義的土地使用權和部分收益權。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的權利。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條
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權期限;
(五)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決爭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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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民法典哪些土地能設置地役權,土地產權的基本權能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