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方式的不合理性原因,我國的征地制度存在哪些問題,1、地方政府利用當前的土地征收制度獲取了巨大的利益。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除集體經濟組織根據規劃可利用本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建設外,其他非農建設用地都必須向政府申請,土地一級市場由政府
1、地方政府利用當前的土地征收制度獲取了巨大的利益。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除集體經濟組織根據規劃可利用本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建設外,其他非農建設用地都必須向政府申請,土地一級市場由政府壟斷。地方政府通過征收從農民手中低價拿地,再高價轉手出讓,從中賺取了巨額利潤。
2、農民的利益在土地征收制度下受到了損害。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國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征用,但法律并未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因而形成了公共利益黑洞。我國土地制度規定,城市中的非農建設用地由政府統一管理。但在城市化突飛猛進的背景下,地方政府不斷動用行政權力進行征地,公益性建設用地與經營性建設用地不分,征地范圍模糊不清,大量經營性、商業性用地也都打著公共利益的名義進行征收。由此農民的權益在公共利益外衣下受到了損害。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偏低,是失地農民利益受損的主要和直接表現。
3、在現行的土地征收制度下,用地企業既是利益受損者,又是利益收益者。按照我國目前土地征收制度的安排,地方政府是土地一級市場的壟斷者,是土地市場唯一的供方。由于利益最大化的驅動,市場中的供方總會想方設法將標的物的價格推高,在價格盡可能高的區域尋找平衡點,這也是市場規律使然。地方政府作為經濟人,在批租土地的經濟活動中同樣受這一規律的支配,將土地的出讓價格越推越高。
4、土地農轉非速度太快,使得土地征占規模過大,失地農民越來越多。由于多種原因,地方政府都把促進本地經濟發展作為重要任務,大力推進工業化和城市化,由此帶來了征地規模的擴張,使人均占有耕地量不斷減少。
5、對失地農民補償過低,不足以解決他們的長遠生計。按照現有的土地管理制度,對農民的土地補償費用是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的平均農產值計算的,而與土地的非農用使用價值、區域位置、經濟發展狀況、土地供求關系等市場因素無關。這就造成了兩方面的后果:一方面給農民的補償過低,另一方面地方政府通過轉讓土地使用權收入豐厚。給失地農民的補償過低有三個表現:第一,法定的補償標準偏低。在經濟較發達的東部地區,一般耕地每畝的年產值在1000元左右,按法定最高倍數30倍計算,每畝地補償不過3萬元,僅相當于普通公務員一年的工資收入。據測算,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每人每月300元計算,農民所得補償一般只夠維持6—8年的時間;如果在經濟落后地區或者公益性征地,其補償標準更低,一般只夠農民3—5年的生活費。如果參加社會保險,每人所得補償費還不夠參保費用的12。第二,在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中,征地補償費占工程投資的比例很低。
1、地方政府利用當前的土地征收制度獲取了巨大的利益。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除集體經濟組織根據規劃可利用本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建設外,其他非農建設用地都必須向政府申請,土地一級市場由政府壟斷。地方政府通過征收從農民手中低價拿地,再高價轉手出讓,從中賺取了巨額利潤。
2、農民的利益在土地征收制度下受到了損害。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國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征用,但法律并未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因而形成了公共利益黑洞。我國土地制度規定,城市中的非農建設用地由政府統一管理。但在城市化突飛猛進的背景下,地方政府不斷動用行政權力進行征地,公益性建設用地與經營性建設用地不分,征地范圍模糊不清,大量經營性、商業性用地也都打著公共利益的名義進行征收。由此農民的權益在公共利益外衣下受到了損害。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偏低,是失地農民利益受損的主要和直接表現。
3、在現行的土地征收制度下,用地企業既是利益受損者,又是利益收益者。按照我國目前土地征收制度的安排,地方政府是土地一級市場的壟斷者,是土地市場唯一的供方。由于利益最大化的驅動,市場中的供方總會想方設法將標的物的價格推高,在價格盡可能高的區域尋找平衡點,這也是市場規律使然。地方政府作為經濟人,在批租土地的經濟活動中同樣受這一規律的支配,將土地的出讓價格越推越高。
4、土地農轉非速度太快,使得土地征占規模過大,失地農民越來越多。由于多種原因,地方政府都把促進本地經濟發展作為重要任務,大力推進工業化和城市化,由此帶來了征地規模的擴張,使人均占有耕地量不斷減少。
5、對失地農民補償過低,不足以解決他們的長遠生計。按照現有的土地管理制度,對農民的土地補償費用是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的平均農產值計算的,而與土地的非農用使用價值、區域位置、經濟發展狀況、土地供求關系等市場因素無關。這就造成了兩方面的后果:一方面給農民的補償過低,另一方面地方政府通過轉讓土地使用權收入豐厚。給失地農民的補償過低有三個表現:第一,法定的補償標準偏低。在經濟較發達的東部地區,一般耕地每畝的年產值在1000元左右,按法定最高倍數30倍計算,每畝地補償不過3萬元,僅相當于普通公務員一年的工資收入。據測算,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每人每月300元計算,農民所得補償一般只夠維持6—8年的時間;如果在經濟落后地區或者公益性征地,其補償標準更低,一般只夠農民3—5年的生活費。如果參加社會保險,每人所得補償費還不夠參保費用的1/2。第二,在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中,征地補償費占工程投資的比例很低。
我國實行土地所有權歸國家和集體所有的基本制度,《憲法》第10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補償。”從根本大法的高度對土地征收制度進行了確立。相應地,《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對相關制度進行了細節性和可操作性的規定,構建起了我國土地征收制度。
一、土地征收的概念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現征地一般指征收。
二、土地征用的特征
土地征用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其特征包括:
土地征用的主體是特定的
征用方只能是國家,被征用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農民集體,除此之外別無他人。
土地征用具有強制性
因為土地征用的前提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對農村集體土地強制征用。
征用土地具有補償性
因為是對農民所用土地的強制征用,因此在征用時征用方必須對向被征用方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妥善安置農民的生產和生活。
土地征用是土地使用權的轉移
征用土地轉移了土地使用權,但土地所有權仍然屬于農民集體,征用結束需將土地交還給農民集體。
土地征用應遵循的原則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
征用方所征用的土地極大部分是農民生活和生產的來源,加上土地資源稀缺,因此征用方要合理利用好土地,尤其對于耕地要切實保護。
保證國家建設用地的原則
征用方征用土地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和國家建設的需要。
妥善安置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原則
征用方征用土地使部分農民失去生活來源,因此要對被征用方補償和妥善安置生活和經營。
誰使用土地誰補償的原則
土地征用中,誰征收使用土地,誰就該對被征收方補償,不能由其他人來幫忙埋單。
土地征用的補償標準
因為征用土地破壞了被征用方的生產經營,因此要對被征用方進行補償和補助。而具體的補償標準包括:
土地補償費
征用方需對被征用土地所遭受損失的一方進行補償。
安置補償費
征用方需對被征用土地一方安置生活進行生產經營進行補償。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
對于被征用土地的農民而言,土地是他們生活的來源,因此對于這部分的農民還會另外增加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
農村土地征用是實踐中常見的現象。那么,農村土地征用中經常出現哪些問題?農村土地征用中可能涉及哪些不合法的現象?針對農村土地征用中經常出現問題,有哪些對策加以解決?
農村土地征用存在的問題:
1、土地征用程序不到位。
土地征用原本必須按照以上規定,嚴格按程序操作。而在農村土地征用中,大部分未按規定操作,用地單位往往僅在征得被征地農戶同意后,便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私下訂立征用協議。稍民主一點的被征地單位,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否則,在毫無民主的情況下僅以其它會議的形式甚至個別人以個人意志代替村民代表會議,私下買賣土地。從而導致農村土地征用過程的缺乏公開性、民主性和規范性,嚴重侵犯村民及村集體的利益。
2、土地征用協議內容不規范。
土地征用涉及多方利益關系,土地征用協議應明確規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現實中,雙方所簽訂的有關協議往往比較粗糙,土地征用價格往往由雙方自行協商確定。涉及土地征用條款的規定比較簡單,表述不夠明確,內容不夠全面。土地征用款只規定總額而未明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項目的具體數額;雙方權利義務的規定比較模糊,一般無違約責任條款。由此容易發生糾紛。
3、農村干部違法違紀現象突出。
部分村干部法制意識不強。農民群眾對征地程序、補償安置費標準缺乏知情權、參與權,一些基層村組織拖欠、截留、挪用、私吞征地補償款,給予被征地農民的補償不合理或未能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沒有樹立依法用地的意識,或獨斷專行、濫用手中的職權,對征用土地的價格、土地征用款的分配以及用地的性質等重大問題不按規定召開有關會議,由集體討論決定,缺乏應有的公開性和民主性。有的還私下收取不正當利益,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非法轉讓土地,損害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引起群眾的不滿。
4、被征地農民權益保障方式比較單一。
土地被征后,涉及農民的養老、就業、醫療、培訓等多方面的內容。而現在農民權益保障都是采用一次性貨幣補償的辦法,一旦被征地農民花光了被征用土地的補償費后,生活就較難得到進一步保障。
5、土地征用款分配不合理。
土地征用款的分配涉及被征地農民的切身權益,土地征用中由于部分村干部違規操作,缺乏公開性和民主性,個別村干部的違法違紀行為無形中損害村民及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出現分配比例、分配對象的分歧,以致部分村以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損害外遷戶、外嫁女和離婚婦女合法權益。
針對以上問題提出以下解決方法:
規范征地程序,嚴格依照程序征用土地。
法律分析:農村土地征用中經常出現違法征地,截留、擠占、挪用和克扣農民補償資金,侵害農民合法權益的事。應當根據《土地管理法》相關內容進行依法行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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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張思清
內容審核:黃旭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