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拔土地的土地使用稅是否需要繳納,劃拔土地的土地使用稅是否需要繳納對于劃拔土地的土地使用稅是否繳納,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是用于經營,則要按照土地面積繳納土地使用稅。繳納土地使用稅應該自取得土地使用權開始,每年繳一次。如果劃撥土地用于企業
劃拔土地的土地使用稅是否需要繳納
對于劃拔土地的土地使用稅是否繳納,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是用于經營,則要按照土地面積繳納土地使用稅。繳納土地使用稅應該自取得土地使用權開始,每年繳一次。如果劃撥土地用于企業自建學校、醫院等公共服務設施,則不必繳納土地使用稅。
劃拔土地的土地使用稅如何繳納?
1、土地使用稅自取得土地使用權開始繳納,每年繳納一次。
2、土地使用稅以土地使用證確認的面積為計稅依據。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土地使用面積×相應土地等級稅額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的,暫以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土地出讓(轉讓)合同”或“土地劃撥通知單”等證明文件確認的面積為計稅依據;實際占用面積超出土地使用證確認面積的,暫以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確認的面積為計稅依據;對土地管理部門尚不能確認面積的應稅土地,納稅人應據實申報,地方稅務機關核實計稅。
土地的土地使用稅的征收對象是誰?
土地使用稅以土地面積為課稅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征,屬于以有償占用為特點的行為稅類型。土地使用稅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征,非開征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征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
對于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衛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稅。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涂等土地,對經過批準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稅。
哪些情況下免征土地使用稅?
按照稅法規定,施工企業可以享受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優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稅5年至10年。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二)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三)按照規定,對于企業征用耕地,凡是已經繳納了耕地占用稅的,從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后開始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的應從批準之次月起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劃撥地繳納土地使用稅嗎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理解。
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該款有兩層含義,
1、對納稅人應該這樣理解: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雙方分別納稅。
2、從應稅范圍來看,凡在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征范圍內的土地,除條例第六條規定外,不論國有還是集體所有,都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對象。
(二)相關稅收法規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法規: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應依照條例的法規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因此,土地使用者不論以何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是否繳納土地使用金,只要在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開征范圍內,都應依照法規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其他法規規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七章第四十三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前款土地使用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該條例明確了劃撥土地應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因此,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并不是只針對出讓土地而言,而是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免稅情形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土地使用權的流轉方式
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方式包括轉讓、出租和抵押三種方式。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出售是指轉讓人以土地使用權作為交易條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為。交換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互相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贈與是指轉讓人將土地使用權無償轉移給受讓人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為。原擁用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出租人,承擔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承租人。
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按期清償債務的擔保的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抵押人,抵押債權人稱為抵押權人。
轉讓、抵押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抵押;轉讓、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出租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使用權隨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使用權,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出租。
對于土地使用權的使用權取得,就只能靠出讓和劃撥的方式處理,故大家可以多多了解相關的土地使用問題,更多相關土地的法律問題,可以咨詢北京圣運律師網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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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陳博揚律師
來源:臨律-劃拔土地的土地使用稅是否需要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