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概念和特征,土地征收、土地征用傻傻分不清楚看了這篇文章你就清楚了,Step 1:概念區分Step 2:相同之處Step 3:具體區別一是法律后果不同。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權的轉移,即由集體所有變成國有;土地征用只是土地使用權的暫時轉移
Step 1:概念區分
Step 2:相同之處
Step 3:具體區別
一是法律后果不同。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權的轉移,即由集體所有變成國有;
土地征用只是土地使用權的暫時轉移,土地所有權并不發生變化,仍然為集體所有。這一點正是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本質區別。
二是審批機關不同。土地征收的審批權集中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 土地征用的審批權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三是實施程序不同。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因此土地征收的程序比土地征用的程序更為嚴格。
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為:1發布征地通告——2征詢村民意見——3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4擬訂“一書四方案”組卷上報審批——5征用土地公告——6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7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8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9土地補償登記——10實施補償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四是土地用途的性質不同。征收土地主要是將被征土地變為施工建設用地,可以修建永久性的建(構)筑物;而土地征用主要是將土地用于臨時性的施工建設場地、地質勘探、搶險救災、建設施工材料堆場等,不得修建永久性的建(構)筑物,并在使用期滿后要恢復土地原狀,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
五是補償標準不同。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其補償較土地征用而言要高一些。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而征用土地只是補償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間不能從事農業生產的土地補償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沒有安置補助費。
總結:土地征收與土地征用,二者僅僅一字之差,卻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所涉及的法律程序、法律后果也都不同,因而準確區分這兩個概念是十分必要的。
好了,說了這么多,其實要想準確辨別這兩個概念,關鍵就在于一點: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權的轉移,由集體所有變成國有;土地征用只是土地使用權的臨時改變,并不發生土地所有權的轉移。
一、土地征用
土地征用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并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后,獲得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1.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只有國家才能在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法律關系中充當征用主體,因為只有國家才能享有國家建設之需要依法征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權利,盡管直接需要土地的并非國家,而是具體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
2.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是國家行政行為,具有強制性。土地征用法律關系的產生并非基于雙方的自愿和一致,而是基于國家的單方面的意思表示,無需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同意。國家征用土地的指令,是行政命令。對此,土地被征用的集體經濟組織必須服從。而且在這種法律關系中也不遵循等價有償原則。
3.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是國家公共利益的需要。這里所講的國家建設需要或是公共利益需要,均是從廣義上理解的。大體可以從兩個層次上加以理解:其一,是直接的國家建設需要或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發展和興辦國防建設,公用事業,市政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事業,國家機關建設用地等等,皆是以公共利益為直接目的地事業,其二,是廣義地國家建設需要或者廣義的公共利益需要。
4.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必須以土地補償為必備條件。土地被征用地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法取得經濟上的補償。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與土地征購不同。它并不是等價的特種買賣,而是有補償條件的征用,但是,對被征用土地的適當補償,則是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所必不可少的條件。
5.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標的只能是集體所有的土地。國家建設用地需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來滿足,也需要用國家所有的土地來滿足,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滿足國家建設用地的法定辦法是征用,用國有土地來滿足國家建設用地之需要的法定辦法是出讓,劃撥等方式而非征用方式,因為國有土地本來就是國家的,不需要再通過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國家可直接行使處分權利。
二、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從征收的內涵可見其法律特征:首先,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其次,土地征收具有強制性,征收是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再次,土地征收具有公益性,即土地征收必須符合公共利益。
(一)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具體來講就是國家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征收權,土地征收本身就是政府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明顯的行政強制性;
(二)土地征收的目的和前提是為了國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以土地補償為必備條件。
該文章主要討論了征收和征用在法律效果和補償方面的區別。征收改變了私人或集體財產所有權,而征用改變了私人或集體財產使用權。在征用情況下,如果標的物沒有毀損滅失,則需要返還原物。
法律分析
首先,在法律效果方面,征收得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體財產所有權得改變;征用的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體財產使用權的改變。其次,在補償方面,在征用的情況下,因為所有權沒有轉移,如果標的物沒有毀損滅失,則返還原物即可,等等。
拓展延伸
土地征收與征用:法律規定與實際操作的差異
土地征收與征用是土地管理領域的兩個重要概念,其間存在著法律規定與實際操作之間的差異。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土地征收是指政府依法對土地使用權進行收回,并向土地使用權人支付相應補償的行為;而土地征用則是指政府依法對土地使用權進行暫時收回,并向土地使用權人支付相應的補償費用。然而,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各地區、各部門對征收和征用的理解和執行存在差異,導致了法律規定與實際操作之間的差異。這種差異主要表現在征收和征用的程序、補償標準、權益保護等方面。因此,需要進一步加強對土地征收與征用的法律規定的解讀和執行,以確保公平、公正、合法的土地管理。
結語
土地征收與征用是土地管理領域的重要概念,其法律效果和補償方式存在差異。征收改變所有權,征用改變使用權。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各地區、各部門的執行差異,法律規定與實際操作存在差異。因此,需要進一步加強對土地征收與征用的法律規定的解讀和執行,以確保公平、公正、合法的土地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法律分析:征地和拆遷的區別是:征地是對土地的征收,拆遷是對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遷。征地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進行的拆遷,補償原則是合理、適當;拆遷多是出于商業目的或非公共利益而進行的拆遷,補償原則應是充分、合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法律分析:征用土地和征收土地的區別有:征用土地沒有安置補助費,征收土地有安置補助費;征用土地的原土地所有人仍擁有土地所有權,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權因國家的征收而消滅;征用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征收土地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審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四十五條: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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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陶惠
內容審核:李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