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高先生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陜西省某區(qū)管理委員會案情回顧高先生是陜西省某村村民,在該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陜西省某區(qū)管理委員會
案情回顧
高先生是陜西省某村村民,在該村擁有承包地,地上種有桃樹等農作物。幾年前,高先生承包地被管委會組織的相關人員非法損壞,合法權益嚴重被侵犯。多方求助未果,高先生來到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制訂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yè)律師具體執(zhí)行,迅速啟動了辦案程序。在圣運律師的辦案策劃協(xié)助下,非法損壞事實被法院判決確認違法。隨后,高先生向區(qū)管委會提出了賠償請求,但區(qū)管委會作出的案涉賠償決定書顯然沒有讓高先生的合法權益得以保障。在律師的協(xié)助下,通過一審、二審程序該份不合法的行政賠償決定書被判決確認撤銷并責令予以賠償。在協(xié)商賠償的過程中,區(qū)管委會與高先生就賠償數額依舊遲遲難以達成一致意見,在法律與律師的支持下,高先生再次通過訴訟程序請求合理賠償。
在訴訟程序中,圣運律師為高先生整理了詳細的損失清單及合理的賠償標準。管委會認為高先生提出的賠償標準與事實不符,沒有法律依據。但圣運律師認為,首先本案中管委會制定的所謂的補償標準,是依據2013年的標準對2018年的土地進行補償,顯然不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其次,依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對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應當按照直接損失予以賠償。直接損失的范圍除了包括被推平承包地上附著物的損失費用外,還應當包括高先生因案涉承包地被征收必然可得的補償利益。更重要的是,依據我國《行政訴訟法》中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行政機關不提供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本案中,區(qū)管委會雖然幾次對高先生重新作出了賠償決定,但在對原告提出的賠償有異議且有相應證據作證的情況下,區(qū)管委會并未提供相應證據對自己的賠償決定進行相應主張,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判決結果
法院經過審理案件,對圣運律師主張的意見予以認可,判決撤銷了區(qū)管理委員會作出的行政賠償決定,責令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高先生的各項損失。在律師的協(xié)助下,一次次的勝訴判決都是高先生有利的協(xié)商籌碼,期望在圣運律師的協(xié)助下,高先生的合法權益能夠今早的得以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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