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珠海市某園藝有限公司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珠海市某區街道辦事處、珠海市某區人民政府案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珠海市某區街道辦事處、珠海市某區人民政府
案情回顧
珠海市某園藝有限公司與他人簽訂了場地租用合同,承租了花卉市場內的鋪位供經營使用。然而在沒有得到任何通知的情況下,有關人員就對該鋪位實施了強拆,對鋪位內的大棚及設施、花木、盆景、盆栽等進行了強制拆除。合法財產權益遭受到嚴重侵犯,珠海市某園藝有限公司負責人來到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接受委托后,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制訂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迅速啟動了辦案程序。通過圣運律師的努力,訴強制拆除行為勝訴,法院判決確認強制拆除行為為違法。隨后,在此基礎上圣運律師協助委托人向征收部門提起補償申請,但不久后收到街道辦的《答復函》稱涉及其青苗及地上附著物不再予以補償。在律師的協助下,該園藝公司提起訴訟程序,請求撤銷案涉不合理的《答復函》。
在訴訟過程中,街道辦、區政府認為,在拆除行為開始前曾下發過《用地清場通告》,園藝公司沒有對通告內容提出異議,也未在通告規定時間內簽訂補償協議或者配合相關部門完成清理場地、搬遷等工作。依照通告規定,其自然無權要求補償,應當自擔損失。
圣運律師認為,依據當地的《土地管理條例》以及在征拆工作中發布的《用地清場公告》,園藝公司的案涉用地范圍內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位于《用地清場通告》中提及的鐵路施工用地范圍內,街道辦對其首先負有行政補償的義務。其次,當地的《土地管理條例》中并沒有規定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在期限內未簽訂補償協議或配合相關部門完成清理場地、搬遷的工作,就不再享有補償權利。因此,街道辦依據通告對園藝公司不予行政補償的行為顯然事實有誤,缺乏依據。
訴訟結果
在圣運律師的協助與推進下,法院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判決確認撤銷了珠海市某街道辦作出的《答復函》以及區政府對該答復函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并責令區街道辦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對補償申請重新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