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趙先生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鞍山市人民政府案情回顧 趙先生是海城市騰鱉鎮周正村村民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鞍山市人民政府
案情回顧
趙先生是海城市騰鱉鎮周正村村民,在海城市騰鰲鎮周正村4組454號有一塊土地并在村內擁有合法住宅,因“鞍山紫竹重型鑄件有限公司”項目,趙先生的土地及房屋涉及到征收。因擔憂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受到嚴重侵犯,趙先生來到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想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擬定了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并迅速啟動了相關的程序。為核實趙先生土地被征收的合法性問題,圣運律師協助其通過政府信息公開方式,于2017年2月27日得知了海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內容。因征收決定存在違法之處,圣運律師協助孟先生向鞍山市政府提交了行政復議申請,請求撤銷房屋征收決定。在行政復議告知書中,市政府以超期為由,駁回了復議請求。因此,經歷了系列性程序后,圣運律師再次協助趙先生提起了行政訴訟。
圣運律師認為,本案中是因征收決定導致趙先生的不動產物權變動而提起的訴訟,應當適用二十年的最長起訴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也明確規定:“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也已經明確: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是指因行政行為導致不動產物權變動而提起的訴訟。因此,趙先生的房屋被征收一案應當適用法律規定的二十年期限,不應當被視為超期。
訴訟結果
法院經查明案情后,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判決撤銷了鞍山市政府作出的復議決定書,并判決其在法定期限內對趙先生申請行政復議重新作出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