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 :朱先生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岳陽市某區拆遷安置服務中心案情回顧朱先生在岳陽市某片區
委托人 :朱先生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岳陽市某區拆遷安置服務中心
案情回顧
朱先生在岳陽市某片區擁有合法房屋,由于當地的商業廣場項目,朱先生的合法房屋被納入到征收范圍內。在征收過程中,朱先生深感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犯,無奈之下,其決心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權益,到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接受委托后,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制訂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迅速啟動了辦案程序。在有針對性地指導朱先生搜集了相關證據后,圣運律師協助朱先生向區拆遷安置服務中心提起信息公開程序,申請公開分戶調查結果表及分戶補償明細、分戶評估報告及送達回證,但區拆遷安置服務中心簽收了該申請后,一直未回復原告。
為了維護合法權益,朱先生在圣運律師的協助下提起訴訟程序,請求確認區拆遷安置服務中心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在訴訟過程中,區拆遷安置服務中心辯稱分戶評估報告已在房屋征收階段由項目部工作人員送達給朱先生,剩余的資料由于辦公地點的多次變動,才導致部分遺失。
圣運律師認為,依據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各工作日。除此之外,《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本案中,區安置中心作為涉案征收的部門,具有法定的履行職責,其一直不予答復的行為,明顯違反了相關規定。
訴訟結果
在圣運律師的協助與推進下,法院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判決確認岳陽市某區拆遷安置服務中心對朱先生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未予以答復的行為違法,并在判決生效后的二十個工作日內對張先生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予以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