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遷過程中,不少被拆遷人有疑問:行政機關是否有權在作出強制拆除決定后直接實施拆除行為?首先什么是強制拆除決定? 根據《
被拆遷人有權對拆除決定提起訴訟。在提起復議或訴訟期間,行政機關是不能實施拆除行為的,否則違法。
《行政沒有合法手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很清楚,即應當由行政機關先予公告,要求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拆除。
相較于其他行政沒有合法手續執行行為,由于房屋等不動產是被拆遷人的重要財產,價值較大且一旦被拆就不能被恢復,因此針對當事人的房屋的拆除行為,更要審慎對待,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拆除問題的批復》中明確表示“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沒有行政沒有合法手續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有合法手續執行申請。
該《批復》著重強調了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機關提出的有關期限拆除決定等非訴行政執行申請,在訴訟案件中,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沒有合法手續執行。即屬于訴訟中的“申請人民法院沒有合法手續執行”情形。至于一些地方行政機關在訴訟中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被訴行政行為的,原則上不得準許。非訴行政沒有合法手續執行的前提也必須是“非訴”。
行政機關以當事人違反城鄉規劃法為由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決定后,被拆遷人如有異議一定要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決定后作出后,拆除活動進行前,行政機關如果依照行政沒有合法手續法作出沒有合法手續執行決定,當事人有權提起行政訴訟,值得注意是如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自己名義作出的“責成”行為如直接作出“責成決定書”、“沒有合法手續執行決定書”等直接通知被拆遷人,被拆遷人可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被拆遷人針對行政機關實施的拆除行為本身也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行政沒有合法手續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沒有合法手續,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沒有合法手續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