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覽 李先生是山東省某村村民,在村內擁有合法承包地,用于種植綠化樹木。2018年,李先生種植的樹木被不明身份人員毀壞,由于侵害是
在庭審過程中,區公安局抗辯稱,經其調查,未發現有相應的犯罪事實,且該局已經向李先生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書》。該案是公安機關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的刑事訴訟活動,李先生應當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主張權利,該案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圣運律師認為,該回復是針對李先生的報案作出的回復,并不是針對李先生提交的行政查處申請作出的回復,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出現行政違法,公安機關也具有調查、處理的法定職責。
最終,法院采納了圣運律師的意見,判決責令區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內對李先生提交的查處申請書依法作出處理。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后,認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并說明理由。因此,無論如何公安機關都應當將處理結果依法告知當事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規定了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一般情況下,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30日內辦結;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30日。在本案中,區公安局自始至終未對李先生的查處申請作出答復,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獲得了上一級公安機關的批準,已經超過了上述法定期限,可以認定構成行政不作為。此時,拆遷戶可以通過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爭取合法權益。
圣運律師提醒,在拆遷案件中,利用公安機關的偵查能力明確拆除主體也是重要的爭取合法權益策略,因此,拆遷戶應當對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依據和程序有所了解。當然,一旦牽扯到各部門法之間的銜接,該案件就具備了一定的復雜性,需要用更加專業的法律知識化解其中的矛盾。因此,遭遇拆除侵權,拆遷戶要盡量委托專業律師協助,以獲得更好的爭取合法權益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