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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一般舉證時間為15天,加上開庭前3日通知,時間、地點、審判人員等事項。所以原則上在18天以上。普通程序審理的,舉證時間為30天,加上開庭前3日通知,時間、地點、審判人員等事項。所以原則上在33天以上。這僅理論上的時間,因法院不可能只有我們一個案件,立案受理后,立即為我們著手進入審理程序的。
10天后隨時開庭,普通案件至遲不超過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涉及附帶民事賠償的,可能延期。對于公訴一審簡易程序案件,應該在受理后二十日內審結,如果可能判處判處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到一個半月。對于自訴案件的一審,如果被告人被羈押的,審理期限同一審公訴普通程序案件的期限,如果被告人未羈押的,應該在受理后六個月內宣判。
適用簡易程序的一般三個月結案;適用普通程序的一般六個月結案?!睹裨V法》規定如下: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一審程序:1、起訴;2、法院經審查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8、判決宣告。二審程序:1、當事人不服基層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2、法院受理;3、審理程序大體與一審一樣,不同處主要在審查范圍和內容方面。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庭審判程序大致可分為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評議和審判五個階段。1、開庭。刑事訴訟開庭程序除傳喚被告人到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外,與前述開庭程序相同。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法庭調查。法庭調查的范圍是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所指揮的犯罪事實和證明被告人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各種證據。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被害人陳述;訊問被告人詢問被害人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詢問證人。3、被告人最后陳述被告人最后陳述不僅是法庭審判的一個獨立階段,而且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被告人最后陳述只要不超出本案范圍,一般不應限制其發言時間,或隨意打斷其發言,而應讓被告人將話盡量講完4、評議和審判。合議庭應當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并在充分考慮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進行評議。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應否追究刑事責任;構成何罪,應否處以刑罰;有無從輕、從重、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附帶民事訴訟如何解決;贓款贓物如何處理等,并依法作出判決。5、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判決一經發生法律效力,即具有強制性和穩定性,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加以變更或撤銷。擴展資料:法庭審判是人民法院采取開庭的方式,在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聽取控、辯雙方對證據、案件事實和運用法律展開辯論的情況下。依法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應否判刑,給予何種刑事處罰的訴訟活動。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庭審判程序大致可分為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評議和審判五個階段。參考資料:搜狗百科-法庭審判
法院刑事案件的庭審程序如下: 一、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2、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3、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4、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5、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还_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 二、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1、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2、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3、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4、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8、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證人作證,審判人員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的時候,應當制止?! ?0、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證人、鑒定人。 11、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適用鑒定人的有關規定。 6、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 7、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 ?、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四、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1、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ㄈ┳C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并且寫明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ㄒ唬┬枰ㄖ碌淖C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6、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并因此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ㄋ模┯捎诓荒芸咕艿脑?。 8、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法庭審判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后,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0、法庭筆錄中的證人證言部分,應當當庭宣讀或者交給證人閱讀。證人在承認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1、法庭筆錄應當交給當事人閱讀或者向他宣讀。當事人認為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當事人承認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五、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訴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2、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
1、受理案件(立案); 2、送達起訴書副本及附帶民事訴狀副本; 3、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 4、開庭三日前送達出庭通知書(公訴人、辯護人、代理人、證人)、送達傳票(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未關押的被告人)、公開審判的張貼公告; 5、開庭(應在送達起訴書副本后十日后,簡易程序的不受此限制) 6、開庭后5個工作日內合議 7、宣判 8、送達裁判文書 9、交付執行。
展開全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3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3個月。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30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0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第一審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案件的期限為1年;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 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30日。 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審理期限為5日。 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審理涉港、澳、臺的民事案件的期限,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 裁定再審的民事案件,根據再審適用的不同程序,分別執行第一審或第二審審理期限的規定。 下列期間不計入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公告、鑒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中止訴訟、中止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恢復審理或執行的期間;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后,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開庭審理程序分為以下幾個階段:(一)庭審準備庭審準備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而進行的各項準備工作。(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的主要任務是,審判人員在法庭上全面調查案件事實,審查和核實各種證據,為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奠定基礎。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法庭調查主要包括兩個內容:一是當事人陳述;二是出示證據和質證。(三)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合議庭的主持下,根據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闡明自己的觀點和意見,相互進行言詞辯駁的訴訟活動。(四)案件評議和宣告判決這是開庭審理的最后階段,是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作出判決并宣告判決結果,從而解決當事人之間民事爭議的階段。
在法律程序上沒有所謂的經濟案件,現在法院也不設經濟庭,都屬于民事案件。上面標題的說法是不太科學的。但習慣上常有人這么分。民事案件的審理有兩種程序。一個是普通程序,另一個是簡易程序。
普通程序具有完整性,從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作出最后裁判,全部程序法律有嚴格、具體的規定,比如傳票的送達,開庭時間的確定都比較嚴格。 審判要組成合議庭,一般是三個人審理。
從時間上看,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須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簡易程序是案情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審理時所適用的審判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原告可用口頭起訴,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可以用簡單方式(如口頭通知)隨時傳喚當事人、見證人。簡易程序一般是一個審判員獨任審理。
簡易程序的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實踐中,由于法院工作量較大等原因,大部分民事案件都采用簡易程序審理,其實其范圍已不限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了。但因簡易程序的特征,有些當事人往往稀里糊涂地就參加了訴訟,自己的權利也未得到充分保護。針對這些程序上的特點,提請廣大當事人在參加訴訟中注意以下幾點:
1. 判決是以證據所能證明的事實為依據。
法官是居中裁判者,對事實的認定不能偏聽一方,但雙方當事人的說法往往又不一致,所以在“空口無憑”的情況下,如果對方否認你的說法,你就要有證據來證實自己所言不虛,否則你所主張的事實,很可能得不到法官的認可。也就是“誰主張,誰舉證”。
當然,根據案件的不同性質,舉證責任還會有不同的分擔方法。本文只介紹些簡單明了的知識,涉及復雜案情,最好請專業律師代理。
2. 要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據。
由于審理是有時間限制的,所以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要在合理的時間內提出。
一般而言,要在開庭前準備好所有證據,如果因某種原因準備不好,可以向法院申請延期開庭,或者在開庭過程中發現有新的證據要提供,應及時明確通知法官表示有新證據要提供,并要求法官給相應時間準備。
現在有些法院和法官實行“交換證據”,在正式開庭前組織雙方交換所持證據,并且限定舉證的時間,這種情況對證據的取得和提交是相當嚴格的,要在法庭規定的時間內取得相應的證據并提交,否則,在開庭時法官可能對你新提供的證據以超過舉證期限為由不采信,并依據其它證據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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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強拆案件審理程序規定,強拆案件審理程序規定最新
投稿:張光然
內容審核:王有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