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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章建筑的法定程序就是通知,行動。
只有通知了,違反者還沒有動作,那就必須強拆了。
后果那就是大家都拍手叫好了。
強拆必須具備哪些條件:一、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實踐中有些市、縣人民政府不守法,違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不能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強制拆遷。二、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采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可以強制拆遷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簽訂了補償協議,不搬遷的;二是作了補償決定,既不搬遷又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三、必須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沒有提供貨幣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的不能強制拆遷。四、征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6、超越職權;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商業占地拆遷,做釘子戶的后果就是:1、被強遷;2、移交當地政府機構處理(按照有關條文法律);3、被忽視,等你被迫并主動提出要求拆遷;4、動遷公司的黑勢力威脅、騷擾、直至你答應條件。多數的結果都不太好,不過可以到相關的網站上看看這方面的報道和注意的事項,如果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自己去取證,利用法律知識維護自己的權利。
原則上不是1、拆遷,這是一種政府行政行為,強拆,違法,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予以賠償。同時,要求相關主管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黨紀責任;2、如果是個別人擅自決定的,則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轄區無權利)。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所以,從這些法律條款可以看出,國家法律明確規定征地拆遷工作的實施主體只能是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該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但是在現實的征地拆遷工作中嚴格按照這一規定實施的很少,大多數情況是,由政府成立一個臨時機構,有的叫開發區,有的叫工業園,也有的交支持什么建設項目指揮部,人員由各個部門臨時抽調。政府將征收拆遷工作全部交由此機構實施,也有的縣一級政府直接將某一建設項目的征地拆遷工作委托鄉鎮一級人民政府實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直接參與組織實施。在這里要特別注意的是,我們所說的強拆是要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擅自進行強制拆除工作,否則都是違法的。
違法拆除違法建筑要賠償。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只要是物,就存在所有權,即使是違章建筑,也不能否定違章建筑物的權利人對建筑材料的所有權,也就是說行為的違法性不等于財產的非法性。建造行為是違法行為,但認定是否為違章建筑是行政部門的職責,強行拆除違章建筑也是執法部門的職責,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能擅自拆除,因此應予以賠償。《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據此,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具有認定違法建筑的職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雖然具有認定違法建筑的職權,但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根據法定程序。規劃局沒有作出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并送達,也沒有聽取利害關系人的陳述和申辯,拆除房屋的程序違法。
對違法建筑有哪些處理方式呢?詳細內容請看本文介紹: 對違法建筑的處理主要有罰款、限期拆除和沒收三種方式,具體內容為: (一)罰款 對于違法建設當事人所建的違法建筑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適用罰款的處罰方法,應明確以下幾個方面。 1、處以罰款的前提條件。《城鄉規劃法》規定的罰款的前提條件是“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具體到每一處違法建筑或每一個個案,對這句話的理解不同,會直接導致對違法當事人的處罰不同。這直接涉及到民生問題。因此,應該把握幾個原則: 一是要有“規劃”。 要談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當然首先必須要有規劃,這里的“規劃”是指《城鄉規劃法》要求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等;沒有規劃,就談不上對規劃實施的影響,更談不上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在有規劃這個問題上,要注重詳細規劃,因為詳細規劃規定得更為翔實具體,更容易掌握能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在規劃執法過程中遇到很多群眾在政府沒有確定的規劃開發區域內違法建房,雖然我們有城區總體規劃,但沒有詳細規劃,總體規劃規定得比較原則,因而在具體處罰時顯得很沒有說服力。 二是“規劃”要合法。 這里所說的“合法”,是指規劃的制定、修改等必須符合《城鄉規劃法》規定的實體要件和程序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實體要件是指法律規定的規劃的制定、修改所必須具備的內容以及遵循的原則等。程序要件是指法律規定的規劃的制定、修改所必經的法定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講,程序要件要比實體要件更為重要,因為人們往往更加注重實體而忽視程序。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制定、修改規劃的其他法定程序一般不會被忽略,最后一道公布程序卻易被忽視。《城鄉規劃法》第九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這說明,未經公布的規劃是不合法的。因此,要在做好規劃制定、修改的同時,做好規劃的公布工作,這不僅是規劃合法性的要求,也是接受群眾監督、傾聽群眾呼聲的有效途徑。 三是正確把握“能否消除影響”這個關鍵。 認定通過改正措施后能否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是正確實施行政處罰的關鍵。在有規劃和規劃合法的基礎上,要把握兩點:違法建筑違反了規劃的“硬性規定”(也可稱之為“強制性規定”),它的存在使規劃的硬性規定不能得以順利實現,可認定為無法消除影響;違法建筑的存在使合法的規劃建設方案不能得以順利實施,可認定為無法消除影響。凡是不存在這兩種情況的違法建筑,一般可以認定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給予罰款處罰。當然,每個違法建筑都有其特殊性,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2、罰款的數額。《城鄉規劃法》規定的罰款數額有兩個標準,一個是單獨適用罰款的數額標準(工程造價的5%到10%),一個是并處罰款的數額標準(工程造價的10%以下)。 這里需要注意計算方式,是以工程總造價來計算,還是以違法部分的工程造價來計算。筆者認為,應以違法部分的工程造價來計算。因為適用法律有一個通用原則,就是“就低不就高,就輕不就重”,即在法律規定不明確、不具體的情況下,對違法當事人實施處罰,一般是就輕就低。 (二)限期拆除 違法建設當事人所建的違法建筑,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拆除。要正確適用限期拆除的處罰方式,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限期拆除的前提條件。《城鄉規劃法》規定的限期拆除的前提條件是“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正確理解這句話,要掌握三個原則:要有規劃;規劃要合法;正確把握“能否消除影響”這個關鍵,能消除影響的可以處以罰款,不能消除影響的要限期拆除。關于這三個原則,前面已有說明,不再贅述。 2、限期拆除的執行。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限期拆除的執行一般有兩種方式,即自行拆除和強制拆除,強制拆除又可分為司法強制和行政強制兩種。自行拆除,是指行政機關對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決定后,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處罰決定確定的方式自行拆除違法建筑。強制拆除,是指行政機關對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決定后,當事人拒絕履行限期拆除義務,而由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強行拆除。行政機關提出執行申請后由人民法院決定并組織強行拆除的,稱為司法強制;由行政機關決定并組織強行拆除的,稱為行政強制。 3、行政強制拆除。《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明確規定了采取行政強制拆除措施必須具備的法定條件和必須遵守的法定程序。法定條件包括: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違法建筑。法定程序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職能部門采取強制拆除措施”,這項規定比較原則。筆者認為,要執行好這條法律規定,應抓好三點:一是請示。由行政機關將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所依據的事實、證據、適用法律、處罰決定內容以及當事人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事實以書面形式上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批,必要時報送行政處罰案件卷。二是批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查后認為有強制拆除必要的,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批復,同意采取強制拆除措施。三是執行。職能部門依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批復組織強制拆除。在強制拆除前,應當張貼強制執行公告,公布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強制執行的決定。 有兩點要強調:一是違法建筑強制拆除后不予補償;二是政府經審查同意后應當以書面形式予以批復。法律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職能部門采取強制措施,在法律上,能夠代表政府行為的載體應該是政府文件。因此,在職能部門的請示文件上由政府領導簽署意見的做法似有不妥。 (三)沒收 “沒收”這一處罰方法的適用,其實體要件和程序要件與強制拆除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具備了強制拆除的必備條件后,在違法建筑不能拆除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沒收這一行政處罰措施。沒收和罰款“可以”并處。這里的“可以”,法律上稱之為選擇性規定,也稱之為彈性規定,意思是可以選擇,也可以不選擇,具體根據行政處罰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 知識關聯: 違法建筑包括哪些類型: (一)占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筑; (二)不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筑;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四)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筑;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筑; (五)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筑; (六)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七)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筑; (八)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筑。
強制拆遷的法律程序主要有:一、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盡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二、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三、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四、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并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后,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五、物品清點登記后,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六、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根據《裁決規程》的有關規定,實施強制拆遷的時候,不得采取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停止供氣、供熱等非法手段進行。
1、沒有履行法律程序的拆除行為是違法的:調查、取證、復議、聽證、下達處罰決定等等,一個程序都不能少,且有法定時間。2、向違章建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3、盡管建筑是違章的,但你對違法的處罰行為,有依法要求賠償的權利。希望幫到你。
在實踐中,被強拆的人經常會收到政府部門或者街道辦、村委會蓋章的《限期拆除通知書》,上面寫明,該建筑違反了《城鄉規劃法》第64條、65條的規定,責令建造人在X日內自行拆除。那么,今天我們就來簡單解釋下,這兩條的規定和該建筑是否被認定為違建、被強拆到底存在什么法律關系?該法第64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第65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這里對違法建筑的處理,城市和農村存在一個區別,即城市是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等六種處理手段。而農村只有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拆除三種手段。在城市建設執法實踐中所指的違法建筑除了違法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用地建設的情況之外,主要是指一下9種建筑:(1)未取得城鄉規劃部門規劃許可證而擅自施工的工程;(2)應取得施工許可而未取得便施工,或雖有施工許可證,但未按批準范圍、內容施工的工程;(3)在批準期滿后仍不拆除的一切臨時性建筑物和構筑物;(4)在現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頂、陽臺等處擅自搭設的附屬建筑物;(5)未經批準在人行道、馬路邊、公共綠地內搭建的固定售貨亭等;(6)未經批準占用過道、人行道、巷道、梯道等修建的房屋及其他設施;(7)私人在城市擅自占用國有土地和在農村非法占有集體土地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筑物、構筑物;(8)擅自善用城市綠化用地或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建成的建筑物及附屬設施;(9)其他違反建設法律、法規的建筑物、構筑物。無論如何,認定一個建筑是否違法必須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并且依法需要,絕不能無法律依據的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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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政府強拆的后果,政府強拆的后果是什么
投稿:褚軒
內容審核:索建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