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屬于什么性質,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為您整理強拆屬于什么性質的相關法律知識,猜您可能還想了解關于●強拆屬于什么行為●強拆屬于什么行政行為●強拆是什么性質案件。
1、行政法規中的責令限期拆除,既是是行政處罰,又是行政強制命令(行政命令),是行政管理中一種糾錯或法定強制行為。限期拆除在定性上,在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認識與觀點,都是有道理的。2、首先,從法學理論上我們可以把行政處罰分為申誡罰、財產罰、能力罰和人身罰四種處罰類型。按照上述分類,限期拆除不能歸入任何一類。3、其次,從性質上分析,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實施的對違反行政管理程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取懲罰性制裁措施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懲罰性。這種懲罰性,是通過給違法相對人的合法的權利或權益造成損害來達到懲罰的目的。換句話說,就是對違法者施以額外的義務以示懲戒,這種額外義務的增加,不是督促其履行應當履行的義務,也不是等同于原來的義務,而是一種新的義務。而限期拆除則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了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行為,而作出的要求違法行為人履行法定義務、停止違法行為、消除不良后果或恢復原狀的具有強制性的決定。這種強制性決定的目的是為了消除違法行為、恢復法律秩序,具有行政管理的屬性。實施限期拆除本身并沒有對違法者課以新的義務,雖然能夠給相對人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失,但是這種損失卻并沒有損害相對人的合法利益,因而它不具有懲罰性。
你好這屬于違反了侵權責任法的違法行為,可以起訴。
原則上,在你買這個房子辦理過戶的時候就應該繳納土地出讓金。所謂劃撥就是在早年,國家把土地無償劃撥給單位,單位在上面蓋房子,然后分給職工居住,最早沒有產權,只有使用權,后來國家房改,單位就折算工齡什么的,把房子優惠賣給個人了,購買時候又什么成本價,優惠價的區分。這個時候,房子是個人的,可是土地性質還是劃撥。你買的就是這種性質的二手房。即使你在過戶的時候交了土地出讓金,土地仍舊是國家的,不過就是你可以有一個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了,在中國,土地永遠是國家的,你只有70年使用權。一般上,拿了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就說明房子是你的了,北京這邊普通住宅已經沒有土地使用證了,只有早期的外銷公寓和別墅項目有這個證。
參會的北大法學專家建言:一是先補償再拆遷,二是政府不能幫開發商拆遷。看得出,這兩條是為了防止強拆。第一條很好,第二條值得商榷。 一直以來,我對城市拆遷中所謂的公共與商業之分,非常不理解。土地是國有的,即便是集體土地,也是先由國家征收,然后再進行開發,無論是公共性質,還是商業性質,都是這樣的途徑。開發商基于商業利益開發所使用的土地,都是從政府那里拍來的,而不是從個人手里買來的。換句話說,開發商原本就不該與被拆遷人發生聯系。就好像,甲(政府)從乙(被拆遷者)處買東西,然后賣給丙(開發商)。可是現在是,乙和丙直接談起了價格,甲坐地收差價,這好像不符合常理吧! 拆遷原本就是政府與被拆遷人的事兒。政府只有與被拆遷人達成賠償協議,從被拆遷人那里“購得”土地,才可以或用于公共利益進行開發,或賣于開發商進行商業開發。但現在,很多時候政府為了減少麻煩,把拆遷的任務一起轉給了開發商。而當被拆遷人與開發商面對面時,一旦談不攏,強勢的開發商就難免會強拆。而如果完全撇開開發商,讓政府與被拆遷人面對面,哪怕一時談不攏,出現強拆的概率也會小一點吧。而且,在與被拆遷人面對面談判時,代表公眾利益的政府要比開發商更能取得被拆遷人的信任。 所以,無論從政府出讓土地的程序看,還是從更有利于拆遷談判的角度看,政府就應該負責全部的拆遷,所有拆遷不應該有什么公共拆遷與商業拆遷之分。在我看來,北大法學專家所言“政府不能幫開發商拆遷”原本就是一個偽建議。不是政府不能幫開發商拆遷,而是政府原本就不應該讓渡拆遷責任。當政府把原本屬于自己的拆遷責任外放給開發商時,強拆糾紛也就埋下了種子。各地頻發的拆遷大戰、拆遷自焚等,無不是這個種子萌芽的結果。
政府拆遷與開發商拆遷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兩點:一、拆遷的目的區分:1、開發商拆遷,即商業拆遷,是指拆遷人是一般的民事主體,拆遷的目的是營利;2、政府拆遷則是指政府為了特定的利益,通常是為了公共利益,以其名義實施的拆遷行為。二、拆遷的性質區分:1、商業拆遷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完全應該是民事關系,兩者的地位平等;2、政府拆遷是一種行政拆遷。實質是一種剝奪公民房屋所有權的行為,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政府與被拆遷人之間形成一種行政法律關系,服從是其主要特征,符合征收的概念。
違章建筑保留有以下4種前提:1. 違章建筑交稅后使用:在農村,存在一戶村民有兩處宅基地的情況,或者村民私自擴大房屋面積的情況。這些違章建筑,不能進行確權,屬于違章建筑。若是強行拆除難免會造成資源浪費,且容易發生矛盾。這些違章的房屋,村民可以選擇交稅后使用,不會被拆除。2. 只有一處住所:有部分村民只有一處房產,但是宅基地的審批沒有通過,房屋拆除后沒有其他住所。這樣的情況房屋可以保留。但是建筑面積需小于當地困難戶的住房標準面積(人均面積不超過30平方米)。3. 宅基地周圍違章建筑:在農村,村民習慣性的將自家周圍的土地占為己用,有些村民在房子旁邊圍一個小菜園,或者搭一個小車棚。這些宅基地周圍的建筑也是違規的。若是沒有影響其他村民的利益,沒有占用公共面積可不拆除。4. 證件不全的廠房:在農村有些證件不齊全的廠房,這類違章建筑的處理方式有兩種,一是,戶主可將證件補辦齊全后繼續使用。二是,為了不浪費房屋資源,可由村集體收回后再做分配。5. 什么是違章建筑:違章建筑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6. 違章建筑主要包括哪些: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并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物。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物。4.臨時建筑建設后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
1.生活水平大不同 百萬富翁的搖籃VS臟亂差聚集地:城中村:由于已經處于都市化地區,實際地價已很高昂,為了盡可能提高房地收入,當地戶籍居民建造的出租屋往往是高度密集的簡易樓,樓高可達十多層,而其密集程度則被人稱為“親嘴樓”。這樣樓房林立的聚落類型看上去遠比通常所說的棚戶區“現代化”。而這些樓房的主人雖然戶籍上是“農民”,在面臨強制拆遷時也可能是弱者,但他們與數量多得多的貧困租戶相比不是一個檔次,甚至與“市民”相比,他們的房租收入也令人羨慕,以至于改變他們的“農民”戶口反而常常要實行強制。而且伴隨著城中村改造,很多村民能得到大量的補償,往往就是百萬富翁誕生的搖籃。所謂矮窮挫一夕變身高富帥,根本不是夢想。棚戶區:城鄉接合部,尤其是遠郊區,由于實際地價低,當地戶籍居民投資少,出租屋更為簡陋,樓房很少,常常就是棚戶,由此在一些大城市的“城鄉接合部”往往形成一條“棚戶地帶”。同為租戶,與“城中村”的租戶相比,這里的“外地”租戶居住條件更差。與往往同為“農民戶口”的城中村房主相比,則這些租戶不僅住得差,而且身份也更為卑下。而與“合法棚戶區”的市民相比,他們由于沒有“棚戶居住權”,更是明顯的處于更為弱勢的地位。換言之,在“租戶”、“農民戶口”和“棚戶居民”這三重身份中,他們的地位都是最低的。2.土地性質大不同 改造后房產境遇兩重天: 其實城中村和棚戶區最大的不同還在于兩者本身的土地性質的不同,城中村屬于城市中的農村,其土地性質本身是屬于集體土地的!而棚戶區在太原主要是西山礦區,東山地區,太鋼周邊地區。國有大型老廠礦周邊和城中村是改造的重點地區等等。這些土地一般均為國有土地。 因此同為改造,城中村改造和棚戶區改造的最大區別就在于,城中村改造的土地很多是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所以叫做“鄉產權”,又叫“小產權”。這種房子對于城中村本身的居民是無傷大雅的,但是對于外來購買居民則是大忌,因為沒有產權,無法賣出和轉讓,就變得十分不靠譜。 但是棚戶區改造則與之不同,因為棚戶區本身的土地性質就屬于國有土地,在此進行的改造其房子產權一般即為大產權,國家會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將會給予備案。外來居民購買棚戶區改造的房子也不用擔心產權問題,可以領到大紅本,日后房子也可以進行買賣和轉讓。注:城中村——從狹義上說,是指農村村落在城市化進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農民轉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變成的居民區,亦稱為“都市里的村莊”。從廣義上說,是指在城市高速發展的進程中,滯后于時代發展步伐、游離于現代城市管理之外、生活水平低下的居民區。 棚戶區——棚戶區是指城市建成區范圍內、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質量差、人均建筑面積小、基礎設施配套不齊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隱患大、環境衛生臟、亂、差的區域。
一、正在還房貸,還沒有交房的情況:注意事項:1、房子在更名前賣房者必須還清銀行的全部貸款;2、更名必須取得開發商的同意;3、購房者不能再進行貸款,也就是說必須一次性交清全部房款。(1)房屋買賣雙方約定等房產證下來再過戶這種方式屬于二手房買賣,需要要繳納的稅費會比新房多一些。包括:個人所得稅、契稅、增值稅等等。這種方式比較簡單直接,能及時過戶,風險較低。不足之處就是稅費相對較高,且時間成本比較長。(2)、直接更名流程1、賣房者需要首先還清銀行貸款;2、賣房者拿著銀行出具的結清證明后去房管局拿出正在抵押合同;3、開發商帶著合同和注銷備案登記表去房地局辦理該房屋的注銷手續;4、注銷完成后由購買者和開發商簽署新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然后再到房管局重新備案。通過這種方式進行買賣其手續相對比較簡單,并且整個房屋交易過程中沒有稅費。但是選擇這種方式的話購買者是不能再進行貸款購房者了,必須一次性繳納全部房款,且中間有很長的空白期,風險相對比較大。小編告訴大家,其實從國家法律政策來講,沒有產權證的房產是不允許交易的。所以,從法律上來看這種房屋交易行為是不保護的,一單交易過程中出現任何問題只能自己來承擔后果。二、剛交了首付款,還沒有辦按揭的情況:這種情況比較好處理,因為開發商還沒有到房管局備案。買賣雙方可以直接到開發商那里辦理合同轉讓,就是跟開發商商量好,跟買方重新簽訂一份購房合同,并將老的購房合同收回即可。然后買方再將首付款付給賣方就行了。后面需要做的事情就跟買新房一樣,房管局備案就直接寫買方的名字,銀行按揭也是買方自己去辦理即可,房產證下來就直接是買方的名字了。注意事項:沒有房產證的房子在交易時有很大的風險,買方和賣方需要認真考察,謹慎交易!如果碰到特殊情況一定要賣(買)沒拿到房產證的房子,雙方應對該房產進行詳細了解,了解清楚房產證什么時間能拿到,并事先約定適當的違約金標準,同時也要有心理準備。對買方來講,降低風險可以注意以下兩點:一是在取得房產證之前,盡量少交房款;二是應先取得房屋的使用權和控制權,這樣法律會向購房者傾斜。擴展資料:房產證糾紛解決:(一)開發商原因造成的勤于查詢購房人簽合同前應查看清楚,開發商提供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正本的記事欄中,有無土地被抵押的標注。也可以登錄相關網站查詢,在北京,可以登錄“北京市房屋土地權屬登記事務中心”的網站進行查詢。認真查驗文件簽約前可以查驗“國有土地使用證”,如果是“臨時使用證”或有抵押,要拒絕簽約,或者一定要求開發商簽訂補充協議,約定“開發商保證于xxxx年x月x日之前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簽好《購房合同》,《購房合同》中要有專門條款對房屋產權和房產證相關內容有所約定,不僅要約定具體辦理的最后時限,還要約定不能按時辦理的處理辦法。1.關于初始登記(1)建議范本“出賣人應當在_年_月_日前,取得該商品房所在樓棟的權屬證明。如因出賣人的責任未能在本款約定期限內取得該商品房所在樓棟的權屬證明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應當自退房通知送達之日起_日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照買受人全部已付款的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不退房的,合同繼續履行,自出賣人應當取得該商品房所在樓棟的權屬證明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取得權屬證明之日止,出賣人應當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萬分之_的違約金,并于出賣人實際取得權屬證明之日起_日內向買受人支付。”(2)日期的確定對于期房,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作為起點,計算90日。對于現房,可以根據銷售合同簽訂之日作為起點,計算90日。(3)退房違約金的確定不超過100%即可。2.關于轉移登記(1)建議范本“1.商品房交付使用后,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種方式辦理轉移登記:(1)雙方共同向權屬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2)買受人自行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3)買受人同意委托____向權屬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委托費用元人民幣(大寫)。2.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日內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應當自退房通知送達之日起_日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照買受人全部已付款的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不退房的,自買受人應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之日止,出賣人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萬分之____的違約金,并于買受人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之日起_日內由出賣人支付。”(2)日期的確定對于期房,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作為起點,計算120日。對于現房,可以根據銷售合同簽訂之日作為起點,計算120日。(3)退房違約金的確定不超過100%即可。不簽不合理的委托書很多開發商要求購房人在合同外另簽一份協議,委托其代辦房產證、代收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這種不合理的委托購房者可以拒絕。不用擔心如果不委托房地產商代辦,自己就無法辦理房產證。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因此,不管購房人是否委托房地產商代辦房產證,房地產商都有法律責任協助購房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并取得房產證。解約與索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如果開發商存在下列嚴重違約行為,您可以通過協商或訴訟的方式解除、撤銷合同或宣告合同無效,并要求賠償。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3.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4.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5.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6.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購房者無法取得房屋。(二)購房者本身原因造成的對于開發商與小業主存在糾紛,扣著本該發給小業主的房產證不發的,應及時溝通,及時解決矛盾,避免長期拖延。并可以主張開發商扣發房產證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要求開發商參考資料:房產證-搜狗百科
房屋征收的主體都將是政府部門,補償款也由政府來給,開發商只能因為公共利益向政府提出征收申請,但不能“插手”拆遷,具體操作還是由政府來做。
屬于行政行為,但是這樣的行為不一定無條件服從,這要看政府是不是為百姓辦實事,性質和價值肯定會改變的,滿意請采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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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強拆屬于什么性質,強拆屬于什么性質的案件
投稿:于睿澤
內容審核:王學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