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遷人如何維權有哪些維權途徑,一般說來,在拆遷的過程中糾紛發生之后,對于被拆遷人如何維權這個問題,可以通過以下幾種途徑依法主張合法權益。一、若雙方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先申請行政裁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
一般說來,在拆遷的過程中糾紛發生之后,對于被拆遷人如何維權這個問題,可以通過以下幾種途徑依法主張合法權益。
一、若雙方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先申請行政裁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同時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應該首先向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裁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拆遷當事人訂立補償安置協議后一方反悔的,可以視約定提起民事訴訟或申請仲裁。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達成的補償安置協議屬于民事合同,一方當事人訂立補償安置協議后又反悔的。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和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八條的規定。若雙方在協議中已約定通過仲裁解決雙方履行協議過程中出現的爭議,守約方可以向協議中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若雙方在協議中沒有關于申請仲裁的約定,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行政機關違法強制拆除房屋的,被拆遷人可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補償安置裁決作出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但行政強制拆遷應當依法定程序進行,按照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18條、19條、21條、22條的規定,未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向被拆遷人提供拆遷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將行政強制拆遷決定告知被拆遷人。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單位代表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行政機關違反上述法定程序強制拆遷屬行政違法,被拆遷人可以以行政機關為被告、以拆遷人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拆遷人在雙方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又沒有強制拆遷依據的情況下,對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拆除造成財產損失的,被拆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拆遷人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最后,若被拆遷人認為本地區不應被拆遷,即認為拆遷許可證違法,則可以以發放拆遷許可證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
行政復議。其中房屋本身價值補償不應當低于最近商品房價格。補償方式方面,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置換或兩種兼有,產權置換即是安置房補償,您有選擇任意一種方式獲得補償的權利。如果覺得當地補償不合理,請不要簽署任何文件,及時通過復議訴訟等法律途徑維權,并請律師介入處理。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三十九條 只要拆遷所有的房屋,應當給予您合理補償。包括房屋本身價值補償、臨時安置補助、搬遷費補償、停產停業補償等。其中房屋本身價值補償不應當低于最近商品房價格。補償方式方面,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置換或兩種兼有,產權置換即是安置房補償,您有選擇任意一種方式獲得補償的權利。如果覺得當地補償不合理,請不要簽署任何文件,及時通過復議訴訟等法律途徑維權,并請律師介入處理。
本文介紹了拆遷專家對拆遷條例的新拆遷條例中賦予被征收人的知情權、建議權、訴訟權和異議權進行歸納,旨在幫助被拆遷人維護其合法權益。被拆遷人可以通過積極參與征收方案的制定過程、兩輪征詢和評估機構的票選,以及慎重選擇評估機構等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此外,被拆遷人還有提起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權利。
法律分析
拆遷專家依據對拆遷條例的個人理解以及代理拆遷案件的實際經驗,系統地歸納了新拆遷條例中賦予被征收人(被拆遷人)的知情權、建議權、訴訟權和異議權,旨在幫助被拆遷人維護其合法權益。
被拆遷人維權
被拆遷人如何根據相關法律維護合法權利
房屋征收(拆遷)決定是由區縣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也是由區縣人民政府擬定的,但這不意味著被征收人(被拆遷人)就只能被動接受,無所作為。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第590號令)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人民政府第71號文)的有關規定,被征收人可以對征收的合法性和必要性(是否需要征收)以及征收補償方案的合理性提出自己的意見,在因舊城區改造而征收房屋時,被征收人甚至可以透過投票的方式對征收決定及征收補償方案予以否定。本質上,這是被征收人的權利救濟行為。根據我們的觀察,被征收人能否積極地行使自己的知情權和建議權,甚至在必要的情況下訴諸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征收方案的最后確定,當然,這對于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無疑是十分重要的。
一、積極參與征收方案的制定過程,充分表達個人意見
按照《國有土地上分為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之規定,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其中,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區(縣)人民政府還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律師等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
拆遷律師認為,在這個節點上,被征收人的意見表達至關重要,因為此時的征收補償方案還僅僅是草案,還未最終確定,《細則》之所以作出如此規定正是要試探被征收人的反應,聽取被征收人的意見,因而被征收人的意見也最容易被接受和吸收。
二、積極參與舊城改造中的兩輪征詢,用投票權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新拆遷條例對舊城改造設置了特別程序,即是兩輪征詢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因舊城區改建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征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改建意愿;有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的,方可進行舊城區改建。這是對舊城改造的前置性程序,如果同意征收的人數比例在百分之九十以下,則舊城改造不能進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同時規定: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征收決定作出后,組織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據征收補償方案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在簽約期限內達到規定簽約比例的,補償協議生效;在簽約期限內未達到規定簽約比例的,征收決定終止執行。簽約比例由區(縣)人民政府規定,但不得低于80%。這一規定又在征收房屋的過程中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表達權。
需要強調指出的是,兩輪征詢制正是從試點然后被新拆遷條例接納的,因此,在舊城改造中實施兩輪征詢已經是駕輕就熟的操作程序。
三、慎重選擇評估機構,積極行使對評估結果的異議權
在新拆遷條例沒有正式頒布實施之前,房屋拆遷中依然實行了對評估機構的票選,新拆遷條例延續了這一做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也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門或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予以公告。鑒于評估結果對被征收人的重要性,拆遷律師團隊建議被征收人一定要積極而慎重地參與到評估機構的票選過程中,以選擇那些管理規范,資質優異的評估機構。同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組織的房地產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這樣的規定,從結果上賦予了被征收人對評估報告的異議權。根據拆遷律師團隊的觀察,這樣的異議通常都是有效果,有收益的。
四、被征收人有提起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權利。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區(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我們的理解是,這一權利是對被征收人個體而言,無論是基于公共利益的房屋征收(房屋拆遷)還是舊城改造,被征收人都可以在法定時間被提起。按照《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提起行政復議的期限是自知道該行政行為的兩個月內提出,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是自知道該行政行為的三個月內提出。至于是要提起行政復議還是提起行政訴訟,一般來講被征收人是有選擇權的。當然,區縣政府在進行房屋征收公告時應該告知被征收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權利以及期限。
拓展延伸
拆遷是城市建設中常見的一項工作,但也可能引發拆遷人與被征收人之間的糾紛。為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拆遷人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 充分了解被征收人的情況。拆遷人需要對被征收人的家庭情況、經濟狀況、住房情況等進行了解,以便更好地進行拆遷協商和補償。
2. 遵守法律法規。拆遷人需要遵守拆遷相關法律法規,包括拆遷程序、拆遷補償標準等,確保拆遷過程合法、公正、公開。
3. 充分聽取被征收人的意見。拆遷人需要充分聽取被征收人的意見,了解其對拆遷方案的看法,并及時作出相應調整。
4. 公正地進行拆遷協商。拆遷人需要與被征收人進行協商,確保拆遷方案公正、合理,并充分考慮被征收人的實際情況。
5. 及時作出補償決定。拆遷人需要及時作出拆遷補償決定,確保被征收人能夠及時獲得合理、公正的拆遷補償。
6. 加強溝通與協調。拆遷人需要積極與被征收人溝通與協調,及時解決問題,確保拆遷過程的順利進行。
拆遷人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來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包括充分了解被征收人的情況、遵守法律法規、充分聽取被征收人的意見、公正地進行拆遷協商、及時作出補償決定、加強溝通與協調等。只有這樣,拆遷人才能更好地為城市建設服務,實現拆遷工作的和諧、穩定。
結語
拆遷專家的新拆遷條例分析報告表明,被拆遷人在拆遷過程中應該積極維護自己的知情權、建議權、訴訟權和異議權。拆遷人應該充分表達個人意見,并在舊城改造中進行兩輪征詢,被征收人應該慎重選擇評估機構,積極行使對評估結果的異議權。此外,被拆遷人還有提起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權利。
法律依據
城市綠化條例(2017-03-01)\t第三條\t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城市綠化條例(2017-03-01)\t第十條\t城市綠化規劃應當根據當地的特點,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條件,以方便群眾為原則,合理設置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等。
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2008-06-08)\t第十二條\t臨時住所應當具備防火、防風、防雨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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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苗佳律師
來源:臨律-被拆遷人如何維權有哪些維權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