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撤銷行政征收補償決定,撤銷行政征收補償決定如下:存在補償價低于市場價、征收補償計算違法等情形,可以撤銷征收補償決定。拆遷戶可以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由行政機關作出處理后予以撤銷。一、租的商鋪遇到拆遷,房東不把補償款給租戶怎么辦
撤銷行政征收補償決定如下:存在補償價低于市場價、征收補償計算違法等情形,可以撤銷征收補償決定。拆遷戶可以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由行政機關作出處理后予以撤銷。
一、租的商鋪遇到拆遷,房東不把補償款給租戶怎么辦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出租的商鋪進行拆遷,出租人不將補償款給承租人的,承租人可能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利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拆遷不給安置房怎么辦
拆遷不給安置房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對于房屋征收部門所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三、確認強拆違法后多少時間提起復議
違章建筑在下達行政告知書后60天內可以行政復議。對違法建筑強制拆除的,在拆除前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如果是房屋強制拆遷的,當事人對強制拆遷不服的,也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撤銷征收補償決定后,收到新的征收征收補償決定書后,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獲得合理的拆遷補償。如果被拆遷人在法定期間內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即使其對征收補償決定不服,政府也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一制度設計著眼于拆遷進程的順利推進。的確不能排除存在部分被拆遷人“非暴力,不合作”。他們既不與拆遷方展開談判,對于政府的決定也不尋求救濟,也不去主動搬遷騰出房屋。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該法第二十八條又同時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被拆遷人收到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后,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充分的,可以撤銷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2、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 【復議決定的作出】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2.適用依據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590號令征收補償細則
590號令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該條例已經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
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土地稅房產稅如何征收
(一)房產稅1、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2、房產稅稅率:(1)從價計稅:1.2%(2)從租計稅:12%(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產稅暫減按4%的稅率征收)。3、應納稅額的計算(1)從價計征全年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1.2%(2)從租計征全年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個人為4%)(二)土地使用稅1、土地使用稅是對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征收的一個種稅。2、城鎮土地使用稅采用定額稅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具體標準如下:(1)大城市0.5元至10元。(2)中等城市0.4元至8元。(3)小城市0.3元至6元。(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2元至4元。3、應納稅額計算全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
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是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并按照四級超率累進稅率進行征收。(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部分,稅率為30%;(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土地增值稅征收的兩種方式第一,核定征收,按照轉讓二手房交易價格全額的1%征收率征收,這種模式類似于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如成交價為50萬元,土地增值稅應為5000001%=5000元。第二,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后,按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征收。其中又分兩種情況,一是能夠提供購房發票,二是不能夠提供發票,但能夠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1、能夠提供購房發票的,可減除以下項目金額:(1)取得房地產時有效發票所載的金額;(2)按發票所載金額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的金額;(3)按國家規定統一交納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4)取得房地產時所繳納的契稅。2、不能夠提供購房發票,但能夠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重置成本評估法,評定的房屋及建筑物價格評估報告的,扣除項目金額按以下標準確認:(1)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證明;(2)中介機構評定的房屋及建筑物價格(不包括土地評估價值),需經地方主管稅務機關對評定的房屋及建筑物價格進行確認;(3)按國家規定統一交納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和價格評估費用。
土地征收補償訴訟時效是多少年
依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土地被征收的,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時效為作出強拆決定之日起六個月,最長不超過二十年。《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該內容由 陸洋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怎樣撤銷行政征收補償決定申請
●怎樣撤銷行政征收補償決定書的申請
●撤銷征收補償決定書
●怎樣撤銷行政征收補償決定文件
●撤銷征收補償協議訴訟時效
●撤銷征收補償協議
●撤銷行政征收決定書樣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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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同意撤銷征收補償決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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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北京圣運律師
來源:臨律-怎樣撤銷行政征收補償決定,